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送達代收人 高順隆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四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0 │未 載 │壹 │壹萬 │ │ ├─┼───────────────┼──────────────┼────┼───┼────┼───┤ │2│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二 │未 載 │壹 │壹萬 │ │ ├─┼───────────────┼──────────────┼────┼───┼────┼───┤ │3│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四 │未 載 │壹 │壹萬 │ │ ├─┼───────────────┼──────────────┼────┼───┼────┼───┤ │4│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六 │未 載 │壹 │壹萬 │ │ ├─┼───────────────┼──────────────┼────┼───┼────┼───┤ │5│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八 │未 載 │壹 │壹萬 │ │ ├─┼───────────────┼──────────────┼────┼───┼────┼───┤ │6│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一 │未 載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