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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送達代收人 高順隆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四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0 │未 載 │壹  │壹萬  │   │ ├─┼───────────────┼──────────────┼────┼───┼────┼───┤ │2│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二 │未 載 │壹  │壹萬  │   │ ├─┼───────────────┼──────────────┼────┼───┼────┼───┤ │3│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四 │未 載 │壹  │壹萬  │   │ ├─┼───────────────┼──────────────┼────┼───┼────┼───┤ │4│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六 │未 載 │壹  │壹萬  │   │ ├─┼───────────────┼──────────────┼────┼───┼────┼───┤ │5│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E0000000─八 │未 載 │壹  │壹萬  │   │ ├─┼───────────────┼──────────────┼────┼───┼────┼───┤ │6│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一 │未 載 │壹  │壹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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