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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
台灣巨發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景良
送達代收人
蔡承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昇揚金屬股份有限公│亞太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年一月八日│貳仟貳佰肆拾伍元│ACO六七七四八│││ │司 張裕隆│行│││二││├─┼─────────┼─────────┼───────────┼────────┼────────┼──┤│2│潘鳳嬌│台中縣大里市農會信│九十年二月十八日│伍萬元│AC四六0一三九│││ ││用部│││0││├─┼─────────┼─────────┼───────────┼────────┼────────┼──┤│3│暘洲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年一月十一日│陸仟叁佰零貳元 │TRA0一八七二│││ │余淑端│平分行│││九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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