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武明 律師
- 被告
- 慶達旺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李孟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陳明兩造之勞動契約已否終止,其終止時點為何?原告請補提㈠九十年六月以後仍無法工作之證明;㈡失業給付差額如何計算?被告對原告之勞工保險應投保額與實際投保額分別為若干?原告已領取之失業給付額為若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