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武明 律師
- 被告
- 慶達旺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起訴請求「失業給付」差額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九百元部分,其請求權基礎係根據「就業保險法」或係「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表示意見。被告請就原告主張其平均薪資係五萬三千元之事實,表示意見,如被告就該金額有異議,請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具體提出計算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