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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三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武明 律師
被告
慶達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起訴請求「失業給付」差額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九百元部分,其請求權基礎係根據「就業保險法」或係「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表示意見。被告請就原告主張其平均薪資係五萬三千元之事實,表示意見,如被告就該金額有異議,請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具體提出計算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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