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志燁
- 上訴人甲○○
- 被上訴人福璟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福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本院沙鹿簡 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一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肆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体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体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同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 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所明定,且此亦為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參照)。而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体之指 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提起上訴時(第六款未準用, 參照同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 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体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 第三一四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人意旨足認上訴 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理由以上訴人簽發之聲明書上記載「客戶帳款共八二 五四0未繳回公司,私自挪用」,及離職申請書亦記載離職原因為「挪用公款」 ,而認為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然該聲明書及離職申請書均係被 上訴人要上訴人簽發,並表明只是要給公司做交待,並非基於上訴人之本意而簽 發。否則被上訴人直接以上訴人違約予以解聘並要求返還款項即可,不可能再由 員工自行簽發離職申請書,上訴人係遭誘騙而簽立。原審未於判決中敘明何以不 採上訴人之抗辯,有違一般經驗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反法令。又原審判決既 載明證人蔡瑞哲證稱公司有授權外務人員折讓之事實,竟僅以上訴人之折讓方式 與證人所述情形不同,而認無折讓事實,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又上訴人於 原審已列計折讓贊助客戶明細,並聲請傳訊證人蔡瑞哲證明上情,惟原審訊問蔡 瑞哲時竟僅詢問折讓之相關事宜,未就贊助客戶支出部分加以調查,即有應調查 證據未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原審認定雅舍小氣十二月份貸款一千二百 元部分,事實上該商品已經雅舍小氣辦理退貨而無須支出貸款,有雅舍小氣出具 之聲明書一紙附於上訴狀可憑,原判決與事實顯不相符。為此認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處,提起上訴等語。 三、查上訴人係以(1)原審判決不備理由;(2)原審判決理由矛盾;(3)原判 決有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之違法;(4)原判決有與事實顯不符之違法等為其上 訴理由。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固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之當 然違背法令事項,惟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之小額訴訟 之上訴程序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並未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所準用,上訴人自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 由提起小額訴訟之上訴。又上訴理由所舉之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部分,則係就原 審判決證據取捨之指謫,並非對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指述。再按當事人 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八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並 未就前述雅舍小氣業已辦理退貨而無須支出貨款等情節予以爭執,該部分上訴意 旨所述,即係於二審提出之新防禦方法,於法不合,亦不能准許。此外,上訴人 上訴理由既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處,上訴意旨空言指摘 原審判決違背法令,要屬無據。綜上所述,本件依其上訴意旨足認其上訴為無理 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款、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張恩賜 ~B法 官 陳添喜 ~B法 官 王有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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