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代 理 人 王炳輝 律師 潘正雄 律師 李郁芬 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 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之股東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向法院 聲請重整。公司為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洲公司)創立於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現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之公司,且係股票上市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 從事電腦顯示器、終端機、個人電腦及無線電通信機等資訊與通訊工業成品 之製造買賣,以外銷出口為主,係屬典型電子資訊業者。誠洲公司一向以追 求技術研發、生產高品質產品為方針,秉持「根留台灣、深耕台中」之理念 ,以自創之「ADI」自有品牌行銷歐洲、美國及日本等全球各地,尤其在 歐洲地區,更係顯示器之前三大領導專業品牌,屢獲國內外專業雜誌機構評 選為最佳產品,歷來獲頒多項優良產品獎項,於八十六年間更榮獲國家設計 獎,同時誠洲公司因具備大量生產能力及完整之國內外服務體系,在世界各 地包括歐洲荷蘭、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美國紐約、加洲聖荷西及日 本東京等地,均設有子公司,擁有堅強之技術與服務團隊,故能取得國際大 廠之信任與訂單,如康柏( COMPAQ COMPUTER)、蘋果(APPLE COMPUTER) 等國際資訊大廠,即為本公司長期往來之OEM客戶,為國內少數擁有全球 供貨運籌及服務能力之電子資訊專業裝配製造廠商。誠洲公司業務鼎盛時僱 用員工為一千四百六十二人,往來協力廠商多達二百餘家,帶動關聯產業之 蓬勃發展,更促進中部地區經濟繁榮,僅以往五年間本公司營業總額即高達 七百一十五億三千七百八十六萬元,平均每年營業額為約一百四十三億餘元 ,八十七年間即經商業週刊評為我國一千大製造業中,營業額名列排名前五 十名之股票上市公司,八十八年間雖受九二一震災影響,營業額仍達一百五 十八億元,名列第五十八名,此外誠洲公司亦積極落實品質管制及環保政策 ,分別於八十二年六月間通過「ISO九○○一品質管制系統標準認證」, 八十六年十月通過「ISO一四○○一環境管理系統認證」,為中部地區優 良環保廠商,普受各界之肯定。自七十六年十月起,誠洲公司即已擴展為公 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歷經數次增資、盈餘轉增資後,迄八十九年間資本總 額為一百二十億元,實收資本額六十七億五千九百一十七萬六千零四十元, 嗣因遭逢九二一地震及多項因素交互影響下,致生財務危機,連續數年發生 虧損,乃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減資三十億 二千一百三十五萬一千六百九十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三十七億三千七百 八十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元。股東人數迄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為十一萬餘 人。 (二)誠洲公司致生財務危機之因素,分述如下: 1、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摧毀本公司台中廠,九千餘坪廠房全倒,公司營收 銳減,重置成本增加,危及財務基礎: 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使誠洲公司位於台中縣太平市之九千餘坪廠房 全倒,生產模具、原物料、成品、半成品全毀,致使自有品牌「ADI」及 OEM訂單,均無法如期交貨,痛失OEM大量訂單達六十萬台,減少營業 額達三十億元以上,更導致本公司液晶螢幕(LCD)顯示器新產品之研發 成果付之一炬。在如此艱困情形下,誠洲公司仍先思自救,並未向政府申請 紓困,亦未向銀行申請展延借款期限或降低利率。然因工廠全倒,誠洲公司 不得不陸續資遣部分員工共三百六十一人,資遣費約達九千二百七十萬元, 此均由誠洲公司營運週轉金中支付,致使資金短絀。而震災後,誠洲公司戮 力重建,並將台中廠遷至台中大雅地區,遷廠費用計三千萬元,然因營收銳 減、重置成本增加,致使本公司資金短絀,危及財務基礎。 2、本業產品價格競爭激烈,獲利空間遭受緊縮,侵蝕公司財務基礎: 誠洲公司原主要產品為電腦螢幕顯示器,屬已成熟之電腦產業,毛利低、付 款條件較長、產品生命週期短為此產品之特性,因此必須靠堅強之研發能力 ,推陳出新以維持競爭力,同時以大量銷售,維持龐大之固定支出。按誠洲 公司向來以研發及生產能力著稱,不輸同業,然在管理能力及成本控制上, 卻仍有改善空間,以致歷年來之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等費用均偏高,在以 往景氣良好時,以大量銷售,尚足以維持高營運成本之開銷,然自八十六年 以來,低價電腦風行,同業間普遍毛利遭受侵蝕,誠洲公司較高的固定成本 ,便成為沈重負擔,以致營業利潤率急遽下降,自八十五年間之百分之五下 降至九十年度之負百分之十二點五,獲利空間至為緊縮,侵蝕公司財務基礎 。 3、海外設廠計劃及營建部門開發失利,風險未能適度控管,造成資金嚴重積壓 ,危及財務基礎: 誠洲公司為因應同業激烈競爭、尋求低廉人力俾降低生產成本,考量墨西哥 擁有低人工成本、低土地成本之優勢,輔以墨西哥享有北美自由貿易區協議 (NAFTA)所給予之進入美國及加拿大市場免配額、免關稅的優惠,相 信能使本公司營收成長,因此在長期往來OEM客戶美商康柏公司以就近供 貨及提供售後服務為洽談訂單之先決條件要求下,乃於八十六年間在墨西哥 及英國兩地設廠,詎料設廠後,美商康柏公司並未依約給予訂單,致使誠洲 公司投入設廠資金約一千四百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四點五億元),全數積 壓,未能及時產生投資效益,創造盈餘,致使營運資金日益短絀,影響財務 基礎。再者誠洲公司營建部門,在整體建築業不景氣、房地產價格日益下滑 之大環境影響下,雖自八十六年起即有所警覺而停止一切開發計劃,而以銷 售餘屋為主,但由於整體經濟不景氣、加上九二一大地震之衝擊影響,房地 產之銷售停滯,誠洲公司投資在台中縣太平市、彰化縣埔心鄉之土地開發計 劃,銷售亦因而受挫,以致積壓約十一億元資金在房地產存貨上,致使營運 資金益形短絀,影響財務基礎。 4、OEM客戶違約,獲利減損,影響營運資金: 誠洲公司原主力產品為傳統映像管顯示器(CRT),八十九年第三季至九 十年上半年間,本公司接獲OEM客戶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傳統映像管顯示器 機種大量訂單,為生產該機種,誠洲公司投入研發、模具及生產原料等逾二 億元,詎料美商蘋果公司嗣後竟以其改變市場策略,主力機種改為液晶顯示 器為由,取消上開訂單,致使本公司喪失鉅額獲利,並連帶使本公司原可接 獲其他客戶之訂單,亦一併喪失,獲利因此大幅減損。經此一打擊,誠洲公 司雖立即調整市場策略,將研發重心放回液晶顯示器,然由於投入研發產品 及設備費用過鉅,未能及時產生投資效益,創造盈餘,致使營運資金日益短 絀,影響財務基礎。 5、多角化經營、轉投資擴張過速,效益尚未能及時回收,造成沉重資金壓力: 多角化經營向為誠洲公司之政策,目的在使公司經營風險降低、避免單一產 業因景氣循環而陷入全面虧損情況,此亦係企業經營之新趨勢。誠洲公司多 角化經營可分為二類,其一為與本業有關的海內外子公司,此部分在維持與 OEM客戶關係及推廣自有品牌海內外市場上,具有一定之功能,此部分為 經營所必須,投資金額約十二億元;另一類則係純以降低經營風險的轉投資 ,選擇產業前景樂觀、獲利良好的公司為投資對象,如著名台灣積體電路公 司、華邦電子等績優公司,誠洲公司均是原始創設股東。歷來誠洲公司對非 本業之轉投資金額約維持在四十一億元左右,目前誠洲公司仍擁有匯僑股份 有限公司(石化槽出租及油品銷售業務,下稱匯僑公司)、國光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我國唯一疫苗及基因製劑工廠,下稱國光生技公司)、旭揚創 投等極具潛力之轉投資公司,此等公司未來數年,將能為誠洲公司帶來鉅額 之投資效益,然因轉投資效益非一蹴可及,在未獲投資效益前,相對業已造 成誠洲公司目前極大的資金壓力,更帶來利息負擔。是以全部轉投資金額約 五十三億計算,平均利率約百分之七點五,每年所負擔利息約四億元,造成 沉重資金壓力。 6、整體經濟環境不景氣,銀行授信轉趨保守、緊縮銀根,危及週轉金調度: 按八十七年間,本公司與各往來銀行間之信用額度,約在一百一十億元,使 用率約在三至五成間,誠洲公司並未因額度充裕而隨便動用,期使誠洲公司 維持良好財務結構。然近年來亞洲金融風暴波及我國,整體經濟環境常處於 不景氣狀況,加上九二一地震影響,各行各業均慘淡經營苦撐待機,企業財 務危機頻傳,銀行授信轉趨保守、緊縮銀根,額度逐漸收縮,至九十年度, 誠洲公司授信額度僅剩約六十五億元,且幾已全數動用,在短短二年間,額 度減少近四十五億元;復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及九十年三月間,分別因公司債 及聯貸案陸續到期而償還約二十億二千萬元,以致誠洲公司資金調度倍感艱 辛,無力購料營運,以致營業額由八十九年度之一百零五億,因此遽降至九 十年度之五十億元,致生財務危機;另一方面,誠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後, 雖與往來銀行協商,希望仍如以往予以誠洲公司支援,適度調降利息,給予 營運所需之授信及貸款,深信誠洲公司於適度調整經營策略、精簡人事、節 省營運成本,必能創造長期高額盈餘,改善財務基礎,安渡經濟不景氣難關 ,解決財務危機,惟銀行仍採取緊縮銀根政策,目前仍向誠洲公司收取與市 場利率水準背離之高借款利率 (7%~7.85%),以致資金更形短絀,即使有 能力接單及獲利,亦無力負擔利息,致生財務危機,而有停業、停工之虞。 7、綜合以上各項原因交互影響,導致八十八年以來營收連續發生虧損,遂使誠 洲公司財務產生危機,資金調度日趨困難,幾無週轉金可資調用,由於忙於 調度資金,反使業務未能全力擴展,產生惡性循環,財務困難情形更加惡化 ,且誠洲公司自八十七年以來陸續遭銀行抽銀根達六十餘億元,致使財務困 難情形因而更加惡化,雖經誠洲公司再三努力,終因資金不足而陷於支付不 能,預估九十一年一月份公司資金缺口將達四億七千九百六十二萬三千元、 同年二月份資金缺口達十三億八千八百五十六萬四千元,已無法償還各項公 司債、貸款及利息費用,致使誠洲公司營運無法順利運轉,幾將肇致停業狀 態,誠洲公司雖力圖採取各項措施,爭取往來銀行續予授信支持,以求恢復 正常營運,惟已元氣大傷,財務陷於艱難之困境,而有全面停工、停業之虞 。若任憑繼續惡化,員工薪資亦將無法如期支付,財務狀況陷於相當艱難地 步,倘一旦全面停業,無法營運,則後果不堪設想,影響所及不但債權人及 股東權益不保,員工面臨失業,相關往來協力廠商亦必受波及,我國電子產 業發展亦將受挫,整體國家、社會、經濟之負面影響,亦不言可喻,在如此 情況下,非藉由公司重整程序以免破產並圖重建再生外,實已無其他途徑可 循。而誠洲公司之情況,已完全符合前述裁定准予公司重整之要件,若能透 過重整程序,爭取債權機構之支持,對本公司貸款給予展期寬延,並降低償 還成數及適度調降利息,讓本公司有較充裕時間處理開發資產及實現投資效 益,創造盈餘並尋求週轉資金,慎重規劃研擬適當可行之財務及業務重建計 劃,專注於本業之生產、銷售或出租,並盡力降低成本,撙節各項費用支出 ,必能繼續創造盈餘,而有足夠能力作為償付負債之後盾,且誠洲公司目前 資產仍大於負債,則誠洲公司依合理的財務費用負擔標準,顯有繼續經營之 價值,而有重建再生之可能,為此爰依新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召開董事會,經出席董事全體一致決議通過,向 法院聲請公司重整。期使公司不致因資金短絀所生財務危機陷於全面停業, 整個企業崩潰,俾使公司有重建再生之機會,以免破產或停業,而能確保股 東與債權人、員工之權益,兼顧整體社會及經濟利益。(三)誠洲公司之經營價值與利基 1、經驗豐富之研發團隊: 誠洲公司在視訊產品的研發方面,累積二十三年的經驗,有四大特色及能力 ,深受業界的肯定。 (1)ID 造型能力 (2)由設計改善品質的能力 (3)包括 Panel & CRT 等零組件的微調能力 (4)有依客戶需求設計能力 在IA及電子書產品方面,本公司已延攬新的研發團隊從事網路應用裝置產品 的軟硬體的開發。 2、全球行銷通路: (1)誠洲公司分別在世界各地成立子公司,由其負責市場行銷及銷售業務: 歐洲:(1)荷蘭:ADI Nederland BV (2)英國:ADI Systems (UK) Ltd. (3)德國:ADI Kulkoni Electronics GMBH (4)法國:ADI France Branch Paris,France (5)義大利:ADI Italia S.P.A. Vernona,Italy 美國:(1)ADI Systems,Inc. (2)Esprit Systems,Inc. 日本:(1)ADI Japan Inc. 以上歐洲五個子公司的行銷由荷蘭總部負責,美國有兩個子公司,加上 日本一個,總共八個子公司在負責該區域的行銷及銷售業務。 (2)誠洲公司另外分別在北歐四國(由ADI Nederland負責),澳洲,中東 四個國家,新加坡,菲律賓,泰國,蘇聯,羅馬利亞,韓國,台灣及大 陸設有經銷商據點,總共十八個據點,銷售誠洲公司產品。目前正積極 在拓展南美市場。誠洲公司之行銷據點可以說遍佈全球,此乃多年來建 立的基礎,為一重要無形資產。 3、誠洲公司擁有「ADI」自有品牌,具備賺取品牌利潤之優勢。 4、誠洲公司之淨值仍屬正數,公司整體資產大於負債,雖因短期資金調度出現 困難而致無力繳納銀行貸款本息,然本公司正積極重新調整經營策略,並盡 力降低生產成本,撙節各項費用支出,佐以本公司擁有良好信譽口碑之自有 品牌及國際行銷通路,深信仍具有經營價值;其次,若假以時日,誠洲公司 所擁有極具潛力之轉投資公司(如匯僑公司及國光生技公司等),亦將因其 產業前景樂觀而能展現其獲利能力,使得各項投資效益亦將陸續回收,預估 往後數年內必可創造鉅額盈餘,足為償債之有利基礎。(四)重整方向: 1、未來營運計劃: (1)經衡量現況,評估現有資源,將調整結構,精簡人事,將組織扁平化, 縮短上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強化改善產銷體質,節省各項管銷費用 及營運成本支出,以穩健方式重新,落實執行各項主力產品,追求實質 獲利,致力改善財務結構,爭取更大盈餘之取得,作為償債基礎,俾能 重建再生。 (2)營運效益預估:誠洲公司依產品銷售進度預計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 預估依序有約四十六億八千九百萬元、六十億七千六百萬九十萬元、六 十五億五千三百五十萬元、七十億三千一百八十三萬元、七十七億六千 四百六十一萬元營收,且可創造可觀盈餘,凡此均足為償債之有力基礎 ,並可逐年提高實質獲利。從而,如能透過公司重整程序,依此穩健方 式前進,以後每年盈餘必能同步成長,足為償債及改善財務結構之有力 基礎。 2、財務整理計劃: (1)致力產品轉型,加速銷售部門拓展市場及企業瘦身計劃。 (2)推動製程合理化及流程改善,並縮短物料在庫期間,預測訂單,以提高 物料周轉率及資金運用效率,達到降低庫存之目的;同時精簡人事,調 整管理階層,降低管理費用。 (3)出售非核心且獲利低之業務及轉投資子公司,並改善資產運用效率,變 換為公司亟需運用之資金,並可同時減少人員薪資之負擔;再據此與債 權人協調,若能再開放授信、融資,必有助公司營運及創造盈餘。 (4)重整期間研擬辦理減增資之可行計劃,並與債權機構積極繼續協商可行 之償債計劃,採按年分期償還或折讓清償方式,並爭取調降利息,一部 付現,一部計帳,期能縮短償債年限。 三、經本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徵詢經濟部、財政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台中市稅捐稽 徵處有關公司重整之意見: (一)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九一○二○四三一九○號函意見略以 :誠洲公司產品品牌及品質在市場上仍具競爭力,除有助自有品牌之開拓外 ,亦有承接國際大廠訂單實力,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財務規劃並獲各債 權銀行的支持及新資金挹入下,將有助於該公司重整成功等語。 (二)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九一)台財證(一 )字第一○五一四六號函意見略以: 1、營業收入及獲利能力之分析: 誠洲公司自八十七年度至九十年第三季,營業收入呈每年遞減趨勢,惟因銷 貨成本占營業收入比例過高,壓縮毛利,致營業毛利亦呈下降趨勢,且下降 幅度較營業收入更大,本業發生虧損。其中,營業外支出之利息費用及投資 損失金額相當龐大,且兩項費用逐年上升,可知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及轉投資 成效不彰。 2、財務結構之分析: 誠洲公司最近三年度(八十七至八十九)負債占資產比例,逐漸增加,但長 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尚高;惟利息保障倍數不足,無法自經常性之營業獲 利支應利息支出,八十八及八十九年度各項獲利指標均為負數。 3、重整計畫可行性之分析: (1)人力資源重整:全案僅見裁減人力計劃,未見將如何從事研發及人才培 育,另與預估未來十年之營業收入相較,無維持每年高度成長之具體計 畫。 (2)可變現資產之出售:誠洲公司未具體說明預計處分價格、可行性及其合 理性,並洽專家表示意見,且該等有價證券似已供作長、短期借款之質 押擔保,則是否可以依計畫逕予處分,不無疑慮。(3)不動產之處分:誠洲公司預計處分之不動產似已提供作長、短期借款之 抵押擔保,是否可以依計畫逕予處分,不無疑慮;且僅列示帳面價值, 並未具體說明預計處分價格,亦未提供相關售價評估依據、合理性、可 行性,及專家意見。 (4)業務調整及費用控制:誠洲公司所提重整方案,未見在節省成本下,產 品轉型後具體研發及銷售計劃。 (5)償債計畫:涉及誠洲公司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具未來不 確定性,無法就其償債計畫判斷是否可行。 經誠洲公司補提說明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二九四六五號函補充意見略以: 1、有關人力資源重整部分: 誠洲公司所提重整方案,預計九十一年全年度營業收入可達四、六八九、三 ○○千元,惟依該公司九十一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 收入金額為二八七、七四七千元,營業損失九○、二二三千元,稅前損失為 三二七、三八○千元,達成情形不佳。 2、有關變現資產出售部分: (1)匯僑公司九十年度稅後損失達三九七、○一九千元,其財務最大問題是 負債比率過高,以及受最大股東誠洲公司經營困頓之影響,無法獲得銀 行正常融資額度,未來是否如誠洲公司所言,獲利可達三億五千萬元, 尚有重大不確定性。 (2)國光生技公司八十八、八十九年度尚有每股淨損分別為○‧二七元及○ ‧五四元,然卻預估公元二○○二年至二○○九年之每股盈餘可倍數成 長至十九‧五八元,並按前述預估之每股盈餘,推估國光生技公司之股 價應介於三十至四十六元之間,似無客觀合理之評估依據。未來是否如 誠洲公司所言,獲利可超過二億元以上,尚有待觀察。 (3)其他可變現長期投資,除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銀行等上市(櫃 )股票外,其餘未上市(櫃)股票並無明確之市場及價格,流動性及可 變現性較差,除非誠洲公司已尋得買主,並有足夠之議價能力,及與質 押銀行達成還款協議,方可如期順利出售。 3、有關不動產處分部分: 誠洲公司僅稱已委託專業仲介公司進行銷售,而無提出預計處分價格及計畫 ,似難釐清原先評估報告之質疑。且誠洲公司曾表示,自九十一年初起,委 託房屋仲介公司出售三十二戶,惟因債權人銀行扣押保證人廖繼誠董事長名 下該批標的土地之影響,以致無法過戶,尚須賠償買方,造成額外損失。 4、有關業務調整及費用控制部分: 誠洲公司擬轉型生產之產品,市場上已有多家廠商競爭,其銷售價格、數量 之預估,應充分考量實際市場供需情況。 5、依誠洲公司九十年度暨九十一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事項,誠洲公司 有未經董事會核准,將公司資金六六、○二二千元貸與董事長廖繼誠個人; 並透過轉投資之誠興股份有限公司亦將資金貸與董事長廖繼誠個人一一、三 五○千元,涉有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嫌,恐將影響債權人協商 之意願。 (三)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融局(四)字第○九一○○一九四一七 號函略謂:經相關債權銀行會商,與會十六家銀行咸表反對。 (四)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分處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中縣稅屯分營字第○九一○ ○四三六六○○號函稱:截至目前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尚無欠稅 及違章未結情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中 區國大屯密字第○九一○○○二九三二號函則表示無從判斷誠洲公司之財務 狀況。 四、各債權人之意見: (一)贊成重整者: 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重整期間可依計畫處分資產, 處分價值較高,使銀行之債權獲得較高之回收,故同意重整。惟為確保債權 銀行之權益,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宜由債權銀行擔任。2、裕明先進股份有限公司:現為誠洲公司代工CRT顯示器,每月營業額約美 金二百多萬元,故同意重整。 (二)除上述債權人同意重整外,餘皆反對誠洲公司進行重整,其理由略以: 1、誠洲公司目前之產品仍以CRT顯示器為主,約占百分之七十,其在LCD 顯示器之轉型及切入時間點,均較其他廠商落後,難有競爭之優勢。 2、誠洲公司過去三年之經營績效呈負向之趨勢發展,其財務結構、償債能力及 獲利能力均極薄弱,且本業之經濟規模漸小,技術及資金之取得困難,實無 法支撐公司正常之營運,更遑論支持海外據點、拓展自有品牌以及清償債務 ,縱准予重整,亦無實益,且有進一步損害債權人之虞。 3、誠洲公司已無能力支持其自有品牌及行銷通路,亦無法再吸收優秀之研發人 員及經營專才。 4、各債權銀行貸放之平均資金成本為百分之三‧八一至百分之五‧五六二不等 ,誠洲公司計畫償還之利率遠低於貸放之平均資金成本,故無法同意誠洲公 司所提之償債方案。 4、不同意自誠洲公司處分資產所得中,提列百分之十為其營運資金。 5、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公司)受讓台灣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企銀)對誠洲公司之債權本金新台幣十五億二千 一百三十萬七千七百二十二元及美金一千一百六十二萬五千零八十元(以匯 率1:34.077折算新台幣為三億九千六百十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一元)及利息、 違約金(均含已發生者)等債權,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於金融機構之不 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前或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 行之債權,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 制執行,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台灣金聯公司將依該法律規定 行使權利。 四、本院選任之檢查人曹永仁會計師檢查報告: (一)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經檢查公司聲請書狀所記載有關:⑴聲請人之資格,⑵財務困難之原因及事 實,⑶有無停業之虞,⑷聲請重整之程序等事項,並未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 形。 (二)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1、業務方面: 誠洲公司主要從事CRT顯示器、LCD顯示器、數位多媒體顯示器、網路 應用產品、LCD液晶投影機製造與銷售業務,以外銷出口為主,係典型電 子資訊業,具備完整的國外服務體系,並以自創之「ADI」自有專業品牌 行銷歐洲、美國等全球各地,在世界各地包括歐洲之荷蘭、英國、德國、法 國、義大利、美國紐約、加州聖荷西、日本東京等地,均設有子公司、行銷 通路及全球物流及售後服務體系;在過去曾經為歐洲三大領導品牌之一,及 擁有堅強之研發技術與服務團隊,屢獲著名國際性雜誌評選為最佳產品,並 獲經濟部及商檢局發給外銷優良及產品特優獎,故能取得國際大廠之信任與 訂單等實績;在行銷通路方面,歐洲各子公司及大陸銷售公司除了法國子公 司外,在未發生財務危機前,營業收入均有不錯的表現,稅後損益除了德國 子公司在公元一九九九年為正數,其餘為負數,係因韓系產品削價競爭,及 誠州公司將利潤留在台灣,及歐洲子公司管理階層不當管理,虛擲費用所致 ,而各子公司為了因應財務危機,在歐洲人事均有調整及裁減,及英國、法 國將比照德國方式,成立維修部門及代理其他產牌維修服務,在大陸子公司 亦積極利用現有銷售通路,代理國內其他產品之銷售,唯子公司均面臨了有 訂單而誠洲公司供貨不足的窘境;在生產分面,目前除墨西哥廠有生產製造 外,大陸光平廠為誠洲公司LCD顯示器及其他各廠之代工,英國工廠僅負 責維修工作,台中大雅廠主要為LCD顯示器成品組裝;而誠洲公司之主要 產品顯示器,除了LCD顯示器所需的機板由大陸光平廠提供及台中大雅廠 負責組裝外,已將原已成熟之主力商品CRT顯示器,因毛利較微薄,全部 委託外包廠商代工代料生產,其貨源目前部分由精成科技公司所提供,在廖 繼誠董事長提供保證下,同意每月提供產能四萬台,目前每月實際約二萬台 。另LCD顯示器由於目前誠洲公司缺乏資金,及面板取得不易,已於九十 一年三月份起,由廖繼誠董事長提供其親友之不動產供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華映公司)設定抵押,以期供需平衡。有關研發方面,雖在LCD 顯示器之研發較國內其他同業起步慢以及研發人員的縮編,但過去二十幾年 的研究制度、經歷的傳承與過去所開發之專利,在無新資金注入下,其精減 後之研發團隊,仍可就顯示器之尺寸大小、造形設計及現有產品為研究開發 ,但在無新研究開發人員注入下,其他精密科技新產品之研究發展,將受到 限制。目前,誠洲公司因資金不足無法承接國際大廠OEM訂單及歐洲各子 公司面臨有訂單但出貨量不足之現象,未來如可獲得銀行團的支持並處置部 分投資及資產,注入新資金,預計未來誠洲公司將可重建更生。 2、財務方面: 誠洲公司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列負債總額11,362,932仟元,其中銀 行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項合計 5,565,847仟元,應付公 司債為2,432,181仟元,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為2,058,890仟元 ,公司資產總額為 11,840,354仟元,其中流動資產5,305,035仟元,長期投 資5,142,897仟元,固定資產1,366,033仟元,其他資產26,389仟元,股東權 益為477,422仟元,速動比率 50.11%,短期償債能力甚低,而公司資產大於 負債,若能透過重整程序使公司繼續經營,依其營業計畫所產生之營業收益 及處置現有資產以清償負債,減輕利息負擔,應可解決公司現有銀行債務, 使公司繼續營運重建更生。 3、資產及生產設備方面: 誠洲公司資產總額高達 11,840,354仟元,基金及長期投資5,142,897仟元、 應收帳款3,994,124仟元及固定資產1,366,033仟元,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公 司現正積極處分品質尚佳之長期投資、閒置固定資產及收回應收帳款,清償 債務,減輕公司財務壓力,先求瘦身,整頓再行出發,以誠洲公司研發團隊 ,豐富經驗及完整行銷通路及自有品牌,若賜予重整機會,應有重整再生可 能。 4、結論: 依誠洲公司,「ADI」品牌在歐洲市場占有率,及過去營業額有超過百億 之實績,及在「九二一大地震」時,台中太平廠全倒,未向政府申請紓困及 未要求銀行降息情況下,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度營業收入亦達一百億以上, 實屬不易,然而誠洲公司自「九二一大地震」後,面臨因企業界財務危機頻 傳,致銀行授信轉趨保守,緊縮銀根,額度逐漸被縮減,致使誠洲公司發生 財務危機。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誠洲公司帳列資產總額為11,840,354 仟元,流動資產為5,305,035仟元,基金及長期投資為5,142,897仟元,固定 資產為1,366,033仟元,其他資產為26,389仟元,負債總額為11,362,932 仟 元,流動負債為8,126,291仟元,長期負債為2,432,181仟元,各項準備為8, 557仟元,其他負債為 795,903仟元,股東權益為477,422仟元,從資產清償 負債能力觀點,誠洲公司資產大於負債,股東權益為正數,速動比率為50.1 1%,短期償債能力甚低;目前營業狀況,誠洲公司歐洲之行銷通路,在貨源 短缺情況下,各子公司亦積極比照德國子公司方式增加其維修服務與代理銷 售國內之其他電子產品,在大陸亦由北向南推展銷售通路,積極佈樁,且利 用現有之銷售通路代理國內其他產品;誠洲公司廖繼誠董事長亦展現誠意, 將個人親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給華映公司,以取得LCD顯示器之面板,由 於部分貨源取得正常,為此,九十一年四至六月份營業額已稍有改善;誠洲 公司若能透過重整程序,獲得債權銀行支持,依誠洲公司營運計劃及重整具 體方案所產生之營業利益,未來應可清償公司債務,依公司業務、財務、資 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誠洲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裁定准予重整將有益各 債權銀行,供應廠商及股東權益之確保,在經濟不景氣聲中,可免員工失業 ,造成社會問題。 (三)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誠洲公司成立迄今已逾二十三年,企業形象良好,主要生產CRT映像管顯 示器及LCD液晶顯示器,其研發團隊已成功研發,有產製新產品包括E─ BOOK電子書、WEB─PAD網路終端機、液晶投影機等產品之能力。 由於九二一大地震,使誠洲公司主要生產基地台中太平廠全毀,影響產能, 訂單頓失,公司產生虧損,銀行緊縮銀根,使公司產生財務危機,公司快速 調整組織以因應變局,凝聚共識力量已逐步恢復生機及產能。由於有自創品 牌「ADI」及良好行銷通路與研發團隊及豐富之經營經驗,公司已擬妥重 整方案,如讓公司有充裕時間處分其品質尚稱良好之長期投資及資產,逐步 恢復生機,必能順利完成償債計劃,若能獲准予重整之裁定,其所提重整計 劃及償債方案應屬可行,將使公司重整再生。對債權人、股東、公司員工及 協力廠商權益將有所保障,在經濟不景氣聲中對國家經濟及社會安定將有助 益。 (四)總結:依據經濟部之意見「誠洲公司產品及品質在市場上仍具競爭力,除有 助自有品牌之開拓外,亦有承接國際大廠訂單實力,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 及財務規劃並獲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及新資金挹入下,將有助於該公司重整成 功」。另依檢查結果,誠洲公司擁有「ADI」自有品牌、國際行銷通路及 多年電子科技之研究發展經驗,具備賺取品牌利潤及國際行銷利潤之優勢, 亦有賺取外匯之能力,且誠洲公司擁有龐大之資產,如能透過重整程序,處 置長期投資及閒置資產、營建存貨等,除可作為償債基礎,亦可作為公司營 運資金,有助於債務的清償;反之,若裁定重整駁回,維持現況,依目前國 內外經濟景氣情況,債權銀行急於收回債權,急於處分資產,對於債權銀行 亦可能造成重大損失,若任由誠洲公司進而走向解散破產,將影響誠洲公司 國內外六百多位員工之生計,亦可能影響到誠洲公司二百四十二家供應廠商 之生計,且誠洲公司為國際性之知名公司,在國際上擁有「ADI」自有品 牌,並受到廣大客戶的支持,誠屬不易,為此,原有之銷售通路可能由他國 品牌所取代,進而造成台灣在國際電子產業上喪失自有品牌,實非政府所樂 見;然而,銀行貸放款項與企業,絕非希望以拍賣企業資產方式來求償,而 係期待透過企業之正常營運所得營收,獲得孳息收益;未來誠洲公司在資金 挹入下,運用該集團現有之行銷通路及自有品牌並積極開發新產品,且建立 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加強內部管理降低營運成本及費用,且由學養俱佳、 品性端正及深具電子業經營專長之人擔任重整人,並在法院及指派重整監督 人之強力監控下,則誠洲公司在未來幾年內應有機會由虧轉盈,故應仍具有 經營價值及重建更生之可能。 五、按公司重整,係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 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由關係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俾調 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使陷於困境之公司,得以維持與更 新其事業為目的之制度。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是否符合首揭公司法第二百八十 二條規定之要件,茲分述如下: (一)誠洲公司係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誠洲公司九十年底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十七億三千七百八十二萬四千三 百五十元,係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亦有對外募集公司債等事實,有聲 請人提出之公司執照、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各一份及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函文三件為證,是聲請人係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 公司,洵堪認定。 (二)誠洲公司係經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誠洲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召開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且一致決議向法 院聲請公司重整等情,有董事會紀錄一份在卷可憑,自與公司法第二百八十 二條第二項:公司為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等規定相符。 (三)誠洲公司是否發生財務困難: 誠洲公司認其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之原因為:㈠「九二一大地震」造成誠洲公 司台中廠全倒,導致營收銳減、重置成本增加。㈡產品競價激烈。㈢海外設 廠計畫及營建部門開發失利。㈣OEM客戶違約,造成獲利減損。㈤多角化 經營、轉投資擴張過速,造成重大資金壓力。㈥銀行授信轉趨保守,影響營 運資金取得與調度。有該公司提出無力支付海外可轉讓公司債剪報、重大訊 息內容、台灣銀行信義分行、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催告函各一件、華南商業 銀行東台北分行抵銷通知書二份、震損照片十張為證,復經檢查人檢查結果 ,並未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形,有檢查報告足憑。是聲請人確有發生財務困 難之情事。 (四)誠洲公司有無停業之虞: 誠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後,公司努力採取各項因應措施,包括精簡人事支出 、節省營運成本,努力做好災後生產力之恢復及拓展業務,惟全球性經濟不 景氣,使誠洲公司九十年度營業收入為4,942,551仟元,較八十九年度10,49 6,580仟元,銳減5,554,029仟元,營業狀況差;九十年底流動負債為8,126, 291仟元,流動資產為5,305,035仟元,其流動比率僅為65.28%,速動比率為 50.11%,短期償債能力甚低,公司雖資產總額大於負債,銀行繼續緊縮信用 ,若屆期未能清償,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公司資產以清償債務,公司將無法 繼續經營等情。業經檢查人查核,認定屬實,有檢查報告可證。是聲請人確 有停業之虞。 (五)誠洲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 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 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檢查人之 報告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意見,均係有條件性地認為誠洲公司 具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證券管理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則就誠 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獲利能力、財務結構、重整計畫之可行性、人力資源重 整、可變現資產之出售、不動產之處分、業務調整及費用控制、償債計畫及 公司未經董事會決議將資金貸與董事長個人等方面,持保留之意見;中央金 融主管機關即財政部金融局彙整各債權銀行之意見,亦持保留之態度。是本 件聲請人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自應依其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能否 具備檢查人及經濟部所指之各項條件為斷。茲分述如下: 1、經濟部前揭認誠洲公司有重建更生可能之意見,係根據「營運狀況」所載: 「據該公司資深副總經理陳百賢說明‧‧‧九十年營業收入約新台幣四九‧ 七億元,營業淨損為六‧五億元,LCD監視器比重達六○%」等語而為評 估,有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九一○二○四三一九○號函可 憑。惟依檢查報告第三十九頁所載,誠洲公司LCD顯示器之產品銷售比重 僅為三○%〔然依該檢查報告第三十三、三十四頁最近三年度主要產品銷售 量值表所示銷售值計算結果,LCD顯示器占總銷售值之實際比率,在八十 八年僅為三‧七%(572,729仟元÷15,545,317 仟元)、八十九年度為五‧ 八%(556,607仟元÷9,610,967仟元)、九十年度為二○%(746,810 仟元 ÷3,686,730 仟元),即便誠洲公司所提各重整方案(即檢查報告附件一、 三、六、七)亦預估九十一年度LCD顯示器銷售量僅為三○%,顯見經濟 部上開函中「營運狀況」有關「LCD監視器比重達六○%」之記載,即與 事實不符。是經濟部據此不符事實之資料所為之評估,自難遽行採為誠洲公 司具有重建更生可能之依據。 2、檢查人及經濟部大抵均以誠洲公司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財務規劃,並獲 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及新資金之挹注,為誠洲公司有重建更生可能之條件。另 聲請人公司及檢查人亦皆認誠洲公司仍具有競爭優勢之因素為:⑴經驗豐富 之研發團隊,⑵全球行銷之通路,⑶「ADI」自有品牌,⑷資產大於負債 。惟查: (1)財務狀況方面: A、誠洲公司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列資產總額為11,840,354仟元, 負債總額為11,362,932仟元,淨值僅為 477,422仟元。九十一年第一季 (即九十一年一至三月)淨損327,380仟元,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之帳列資產總額為11,812,077仟元,負債總額為11,654,487仟元,淨值 更縮減至 157,590仟元(檢查報告第四十一頁、第三十六頁)。又誠洲 公司九十一年一至六月營收總計73,531萬元,比去年同期衰退七一‧二 六%,有下載自聯合理財網收錄誠洲公司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重大訊息 公告一則可證。是誠洲公司九十一年第二季(即九十一年四至六月)之 經營狀況並無明顯改善,其資產淨值當已趨近於零,甚或為負數,所謂 誠洲公司之資產仍大於負債之條件已不存在。 B、誠洲公司預計處分長期投資、閒置固定資產,以解決其財務困難。惟有 關匯僑公司及國光生技公司股票處分獲利之預估,似無客觀合理之評估 依據,且除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銀行等上市(櫃)股票外,其 餘未上市(櫃)股票並無明確之市場及價格,流動性及可變現性較差, 除非誠洲公司已尋得買主,並有足夠之議價能力,及與質押銀行達成還 款協議,方可如期順利出售;另營建房屋存貨之出售,亦因坐落土地屬 保證人廖繼誠董事長名下所有,已遭債權人銀行扣押,以致無法過戶等 情,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字 第○九一○一二九四六五號函送之補充意見書可憑。又誠洲公司擬處分 之長期投資及固定資產,大皆質押予債權人銀行,其處分價格縱可清償 全部有擔保債權,亦無法完全清償無擔保之信用借款,且債權人銀行均 不同意自誠洲公司處分資產所得中,提列百分之十為其營運資金。是誠 洲公司連基本營業所需資金之取得都有困難,遑論支應新技術之研究發 展、自有品牌之推廣及維持通路營運之相關費用。至誠洲公司廖繼誠董 事長已洽請廖林澄雪、徐雲銓等親友提供淡水鎮○○○○段、林子段等 土地,設定一億二千萬元抵押權予華映公司,以作為誠洲公司向華映公 司購買液晶面板之擔保;另以繼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台中市北屯區 ○○段十七地號等土地,共六一五五坪,價值約為六千一百五十六萬, 擬設定三千萬元額度予華映公司,以利液晶面板貨源之再增加;又廖繼 誠董事長以其個人名義,提供面額新台幣三億五千萬元之保證本票,作 為誠洲公司向精成科技公司(GBM)購入原物料之擔保等情,固可稍 解誠洲公司部分上游原物料之資金來源問題,惟仍無法解決其他原物料 、產製、自有品牌之推廣及維持行銷通路等營運相關資金來源之問題。 此外,誠洲公司亦未能提出如何獲得足以維持可達獲利產銷規模之新資 金來源,是有關新資金挹注之條件,亦無法達成。(2)業務狀況方面: A、研發為電子科技產業生存的命脈與成功的關鍵。誠洲公司於八十九年底 固有研發人員一百二十八人,惟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僅餘二十 人,在學歷上,碩士僅有三人,學士五人,大專八人,高中四人;在職 務上,協理及經理五人、課長三人、高級及一般工程師九人、工程師三 人(檢查報告第三十九頁),足見其研發人才之流失及研發能力已日趨 薄弱。而檢查人亦認若無足夠資源作為新產品的研究發展及新人員挹注 情況下,將使誠洲公司研發腳步趨於遲緩(檢查報告第七十六頁),其 他精密科技新產品之研究,將受限制(檢查報告第七十七頁)。是誠洲 公司目前之研發能力,顯難在競爭如此激烈之環境中,取得技術上之優 勢。雖誠洲公司其他轉投資企業共有約百餘位之研發人員,惟其專業性 是否相容,能否為適當之流用,亦屬可疑。況該等轉投資之企業,均已 列入可變現資產之處分對象,果確能如預期為處分,其相關研發人員, 亦難支援誠洲公司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研發。又誠洲公司在無相當資金之 挹注及不具榮景性的工作環境下,實難吸引優秀之研發人才,所謂經驗 豐富之研發團隊係誠洲公司仍具有競爭優勢之因素,實已不復存在。 B、誠洲公司固有「ADI」之自有品牌,且在包括歐洲之荷蘭、英國、德 國、法國、義大利、美國紐約、加州聖荷西、日本東京等地,均設有行 銷通路之子公司。惟誠洲公司LCD顯示器尚未達相當之經濟規模,其 有關「ADI」自有品牌及各地行銷通路所銷售之主要產品仍為CRT 顯示器,在轉型以LCD顯示器為主要銷售產品後,自有品牌及行銷通 路是否能發揮原有之效益,尚屬未定。況誠洲公司各行銷通路之營業狀 況:⑴北京辦事處在公元二○○一年稅後虧損為二七一萬人民幣,⑵荷 蘭子公司在公元二○○一年之稅後淨損為一九九萬美元、二○○○年之 稅後淨損為二七四萬美元、一九九九年之稅後淨損為二六一萬美元,⑶ 德國子公司在公元二○○一年之稅前淨損為七五萬美元、二○○○年之 稅後淨損為二六萬美元、一九九九年之稅後淨利為二十八萬美元,⑷法 國子公司在公元二○○一年稅後虧損為一一五萬美元、二○○○年稅後 淨損為四四‧七萬美元、一九九九年稅後淨損為四四‧六萬美元,⑸英 國子公司在公元二○○一年稅後淨損為五七‧九萬美元、二○○○年之 稅後淨損為一三八‧五萬美元、一九九九年稅後淨損為一四六‧四萬美 元,⑹大陸東莞光平廠在公元二○○一年淨損港幣二二一四○仟元、二 ○○○年淨損港幣九九一二三仟元、一九九九年淨利港幣三二五○一仟 元,⑺墨西哥廠在二○○一年淨利美金二三一仟元(檢查報告第六十六 頁至第七十頁、第七十二頁)。另與誠洲公司轉投資而與其本業有關之 各國外子公司中,九十年度之營運及財務狀況,僅ADI Mexico S.A. De C.V.有稅後盈餘新台幣5,572仟元,其餘均呈虧損狀態,其中ADI Syste ms,Inc.(美國)、ADI Europe B.V.(荷蘭)、SOURCE IT S.A.S (法 國)、ADI Italia S.p.A.(義大利)、ADI UK Manufacturing Ltd.( 英國)、SourceI.T. Distribution Ltd.(英國)等公司之淨值均呈負 數(誠洲公司九十年度年報第一五三、一五四頁)。足見誠洲公司各行 銷通路之子公司中,除墨西哥子公司有新台幣五百餘萬元之盈餘外,其 他各子公司之經營效能均不彰,亦難認係誠洲公司仍具有競爭優勢之因 素。 C、「養品牌、養通路均很貴」乃為業界共通的說法,亦為聲請人公司總經 理廖述群所不爭執,則依誠洲公司目前之產銷數額(九十年度僅為3,68 6,730仟元、九十一年度預估為1,646,645仟元)及重整計畫預估最快四 年(有增資、無掛帳息、無新借款或有增資、有掛帳息、有新借款), 慢則十一年(無增資、無掛帳息、無新借款)內,銷貨收入始可達百億 新台幣,則其產銷規模在短期內,恐難以維持原有品牌及行銷通路之價 值。是誠洲公司所提之重整計畫縱能確實達成,其自發生財務困難,產 銷量值銳減,至恢復到百億之產銷規模,至少已逾六年,在此期間內, 其自有品牌及行銷通路之價值,因無適當之支持而遞減,屆時恐均無法 再作為誠洲公司仍具有競爭優勢之因素。 D、「現在LCD產業正蓬勃發展,百家齊鳴。許多投資者紛紛投下鉅額資 金,為了於此領域搶先機,佔有一席之地。但這是一個需要大量資金投 入的產業,將會有一些企業在財源上後繼無力,而慘遭購併的命運。或 是因競爭激烈,無法生存而遭淘汰的命運。動輒上百億的投資,使得此 產業不得不走向大者恆大的趨勢」(參明新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副教授 林麗雪著「台灣液晶顯示器產業發展之初探」,發表於「產業金融」第 一一○期)。「由於未來國際間大者恆大的趨勢無可避免,目前尚居於 後進之列的我國廠商如何有效整合資源,累積產能規模以與國際大廠競 爭,實為我國LCD產業長期發展的重要方向」「產品生命週期短、產 品多樣化」(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副執行長、經濟部工業局資訊 工業發展推動小組主任黃台陽著「液晶顯示器工業全球競爭力之發展願 景與策略」,發表於九十年五月七日舉行第四屆「全國工業發展會議」 第二分組第二子題「電子資訊工業發展願景與策略」)。「國內廠商的 投資行為經常出現一窩蜂的現象‧‧‧這不但造成國內資源的浪費,也 往往形成自我惡性競爭的局面,讓國外的OEM廠商漁翁得利。而且, 因為業者之間過度競爭,使得廠商的利潤往往很快就消失殆盡,造成業 者沒有充足的盈餘去支應較大規模的研發投入。如此,國內廠商想要在 技術上有所突破,幾乎是不可能。根據一份資策會ITIS計畫所提出 的報告指出,我國資訊產業在資源投入的分佈如下:研發一○%、生產 製造七五%、行銷服務一五%‧‧‧可見我國投入在生產製造的比重確 實相對較高,而也因為大家都往製造發展,產品的差異性就很小,業者 之間的競爭就都集中在價格上‧‧‧」(見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員曾銘 深著「後PC時代與我國資訊家電產業的未來」,發表於「經濟情勢暨 評論」第七卷第一期)。足見誠洲公司所規畫主要產品LCD顯示器之 產業競爭激烈、需投入鉅額資金、產品利潤日漸被壓縮、需有相當之產 能規模始具有競爭力。惟誠洲公司LCD顯示器之開發落後同業,未達 規模經濟狀態(檢查報告第四十八頁、第八十六頁),且誠洲公司在九 十年度未能接獲主要客戶重要訂單,生產產能未見提升,行銷通路未能 適時的支援,在電子新產品的更新未能及時、適時的迎合世界趨勢,造 成營業收入的下降(檢查報告第五十頁)。參諸誠洲公司LCD顯示器 銷售值,在八十八年度僅572,729仟元、八十九年度為556,607仟元、九 十年度為746,810仟元、九十一年度第一季則僅為104,614仟元(檢查報 告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五頁),均未達十億新台幣,揆諸前揭說明,誠 洲公司此項主要產品之產銷規模,顯不具有競爭力。至於誠洲公司或檢 查報告所提及其他有關E─BOOK電子書、WEB─PAD網路終端 機、液晶投影機、衛星轉接器、數位多媒體顯示器等產品,或產能甚小 ,或尚未生產,在無鉅額資金投入下,均難達到規模經濟之程度,無法 為誠洲公司創造出足以維持營運之利基。 3、誠洲公司代理人固具狀舉出數則業經裁定准予重整之案例,惟有關正義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維力食品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院裁定准予重整之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匠澤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均非因經營不善導致財務危機,其 本業之經營規模在財務危機後,並未極速萎縮,仍呈穩健(台中精機廠股份 有限公司)、平穩(匠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正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產品市場占有率為百分之十五(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狀態, 有前揭各事件准予重整裁定書可證。查誠洲公司在八十六年係依賴營業外收 入1,231,035仟元,始足以支應利息費用,而有稅後盈餘676,507,000元;八 十七年第四季營業毛利即為-103,060仟元、營業利益則為-328,338仟元,全 年度稅前純益為-388,918仟元;八十八年度前三季營業利益為-283,896仟元 ,全年度稅後純益為-1,986,794仟元,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 「股市觀測站報表查詢精靈」下載誠洲公司簡明損益表三份可證,足見誠洲 公司在其產銷量最高峰之時期,即已呈現本業經營不善之現象,而非起始於 九二一大地震廠房被震毀。又誠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後,本業之產銷量值極 速萎縮,至九十年度僅為3,686,730仟元、九十一年度第一季更加縮減為286 ,074 仟元(全年預估僅為1,646,645仟元),其萎縮程度已使本業不具規模 經濟之狀態,自難比擬前開本業經營仍屬正常之各公司,而認誠洲公司有重 建更生之可能。 4、綜上所述,在財務上,誠洲公司之資產淨值已趨近於零,甚或為負數,亦無 法獲得新資金之挹注;在業務上,誠洲公司所從事者,屬資金密集及技術密 集之產業,其產品具有生命週期短、多樣化、差異性小、可替代性高等特性 ,在多家競爭下,利潤被壓縮,非有相當之產銷規模,難以獲利,故有大者 恆大之趨勢。以誠洲公司之本業自八十六年起,只有量大而產品銷售獲利極 微,歷經數年產銷量值不斷地萎縮,在無鉅額資金及相當技術之支援下,縱 然勉強給予繼續經營,亦難產生營業毛利,更遑論支應營業費用及其他利息 等費用。是本院綜觀上情,認誠洲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已無重建更生之 可能,其重整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恩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