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公司沿革: ⒈聲請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公司)於民國五十六年之前身「大 榮五金有限公司」,有感中部地區缺乏製造線材之工廠,乃擴大組織改為大中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以下同)柒拾萬元,於台中縣大里市○○路草 湖橋旁現址設廠,開始伸製鐵線。 ⒉五十七年間開始生產點焊鋼絲網供應內銷市場。 ⒊五十八年間擴大生產彈簧華司、硬鋼線、運輸網帶、高溫工業用網及五金類加工 。 ⒋六十年間與三商行合作開拓廚房家庭用具之市場,暢銷歐美為業界之先驅。 ⒌六十二年間二次增資為陸佰萬元,並聘組顧問團,研議及實施科學化之企業經營 與管理。 ⒍六十三年間自日本進口磨光棒機器設備,生產高級磨光棒供應國內萌芽之機械工 業需要,並實施全面品質控制。 ⒎六十四年間增資為壹仟陸佰萬元,廠房擴大為一、二○○坪並開始生產汽車輪裝 飾蓋,外銷美國。九月又於南投縣名間鄉籌建五、○○○坪之南投廠,全部員工 增為三○○人,開拓建築用點焊鋼絲網之外銷,佔中東市場三分之二量以上。 ⒏六十五年間榮獲國貿局頒發外銷績優廠商。 ⒐六十六年間增資為貳仟貳佰萬元。 ⒑六十七年間增資為肆仟萬元。生產塑膠夾子、鳥籠、壁爐網並設置全自動電鍍 設備,以一貫化作業。擴建南投廠為八、○○○餘坪。 ⒒六十八年間增資為伍仟萬元。擴建磨光棒及異型棒之專線工廠於南投廠。並設置 廢水處理場,配合政府防治污染政策維護環境及員工健康。 ⒓六十九年間增資為柒仟貳佰萬元。並設立機械開發部生產除鏽機、鏈條機械及各 式模具等,且增加生產工業用針車腳架、各式鏈條。強化內部組織及功能,成立 稽核單位專責內部控制制度之稽核。 ⒔七十年間為配合工業升級政策,提高產品附加價值,增資為壹億伍仟萬元,自西 德進口全套WAFIOS鏈條製造設備,從伸線成型,焊接到校正一貫自動化作業,生 產雪鏈高拉力工業用鏈條(吊車鏈、吊鉤鏈、扭曲鏈),品質已超越日本,為台 灣鏈條工業開啟新頁,並響應政府員工入股分紅制度,開放員工認股為公司現化 經營─新里程碑。經濟部趙部長耀東蒞廠指導,董事長榮頒十大創業青年楷模, 並蒙總統召見。 ⒕七十一年間提出全員經營、創新求變之經營原則。正式推出高級工業用鏈條問市 ,增資為壹億玖仟捌佰萬元,增建台中二廠。 ⒖七十二年間採用NEC資訊系統電腦及傳真作業,開發0.6m/m細線及水抽扁線。進 行第二期鏈條計劃,添購上限設備五套,並擴建鋼板裁剪工廠充分供應市場需要 ,增資為貳億壹仟參佰捌拾肆萬元,股票核准公開發行。 ⒗七十三年間開發雪鏈、倉庫籠及SSM細線,增購本宮崎高速磨光棒抽伸機一套。 全面修訂管理制度,工業用鏈條榮獲中華民國第一屆工業產品金龍獎。增資為貳 億伍仟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元。 ⒘七十四年間經工業局等五單位專案小組評鑑合格並獲登錄為中鋼上下游體系工廠 ,工業用鏈條並隨乘美國太空梭挑戰者號上太空,繞行地球一一二周,共計飛行 0000000英哩。推行改善提案制度,改善製程。 ⒙七十五年間加強銷售管理,全面重新評估客戶信用,並與中華徵信所合作外部徵 信。增設炖爐設備三套,高速抽伸設備九台。 ⒚七十六年間加強與中SAVEW下游體系連結及日本技術交流,並聘日本專家協助 TQCC推行,增購日製脫殼機及前矯直機設備高速抽伸設備。開發封箱針用線。股 票經審核同意以第二類公開上市。增資為貳億柒仟萬元。 ⒛七十七年間新增鋼源及自義大利添購兩套磨光棒機器設備,改善污染防治設備。 股票調升為第一類,增資為肆億伍仟萬元,營業額突破壹拾伍億元。 七十八年間利用七十七年度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各肆仟伍佰萬元 ,擴建電鍍設備、酸洗場,資本額增加為伍億肆仟萬元。 七十九年間現金增資壹億陸仟萬元,用以購地建廠、興建辦公大樓及購置鋁板分 條機,增加發展空間,並且跨入多角化經營,資本額增加為柒億元。 八十年間自國外進口十三台連伸機二套,以提高台中廠伸線產能,並於南投廠新 設進口球化爐設備以生產高附加價值之產品,資本額增加至捌億捌仟捌佰捌拾萬 元。 八十一年間新辦公大樓落成啟用。 八十二年間規劃設計並籌建熔接鋼筋網廠及輕質隔間牆板廠,使公司跨入高附加 價值營建業相關建築產品,投資總金額為柒億陸仟陸佰陸拾捌萬陸仟元,工程將 於八十三年度一至六月陸續完工。 八十三年間計劃辦理現金增資伍億元,每股以壹拾玖元溢價發行,獲得資金玖億 伍仟萬元,用以償還八十二年度籌建熔接鋼筋網及輕質隔間牆板廠之融資貸款、 供應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所需。 八十四年間現金增資伍億元正,順利募集完成,資本額增加為壹拾參億捌仟捌佰 捌拾萬元正,楊梅廠及南投廠分別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及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 日榮獲經濟部商檢局ISO 9002國際品保認證登錄。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完成 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壹億參仟捌佰捌拾捌萬元正,資本額增為壹拾伍億貳仟柒佰 陸拾捌萬元正。 八十五年間增加醫療器材及雷射加工設備及其零件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八十五 年八月完成資本公積轉增資壹億伍仟貳佰柒拾陸萬捌仟元正,資本額增為壹拾陸 億捌仟肆拾肆萬捌仟元正。 八十六年間八十六年七月完成資本公積轉增資壹億陸仟捌佰零肆萬肆仟捌佰元、 現金增資捌億元正,資本額成為貳拾陸億肆仟捌佰肆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正。 八十七年間八十七年七月完成資本公積轉增資貳億陸仟肆佰捌拾肆萬玖仟貳佰捌 拾元、現金增資壹拾陸億元整,資本額變更為肆拾伍億壹仟參佰參拾肆萬貳仟捌 拾元整。總公司地址由大里市遷至台中市○○路○段六六九號。並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增購楊梅廠房及土地。 八十八年間因聲請人發生財務困難,經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 一日終止上市,並於同日轉櫃檯管理股票。 八十九年間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股東會有關增減資事項決議如下: ⑴為改善財務結構,健全經營體質,擬減資貳拾伍億壹仟參佰參拾肆萬貳仟零捌 拾元,悉數作為彌補虧損之用。 ⑵為朝多角化經營之需,本公司認為光纖市場極具高度成長效益將致力此行業 之投入,擬辦理現金增資壹拾億元,發行新股一億股。但因國內經濟環境不景 氣,截至八十九年底增減資計劃尚未執行。迄今亦同添 由上述說明可知,聲請人為設立已超過三十年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其在鋼鐵 產業之研發、製造及銷售方面均已累積豐厚經驗,多項產品領先同業,且獲主 管機關之認定,在公司永續經營之條件下,其經濟價值必能充分發揮。 ㈡聲請人因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之虞: ⒈聲請人自八十八年一月份發生財務困難以來,至九十一年二月止與往來銀行團進 行十四次銀行團會議,積極協商債務展期償還方案,惟因銀行團對於傳統產業經 營之信心不足,至今尚未能得全數一致之決議。 ⒉所應注意者為聲請人目前各項營運尚能正常運行,除各往來銀行原來已凍結聲請 人未用融資額度,在銀行團全數遲遲未達成一致決議之前提下,尚須負擔巨額之 利息費用,上述原因使得聲請人之財務調度產生困難。再者,由於聲請人因前任 董事長個人之不法行為所造成之背書保證債務疑義尚未澄清,聲請人迄今仍暫背 負約貳拾億元之債務,其應付利息暫以年利率一.五%計息,此部份之利息負擔 每月將近有貳佰萬餘元,對於聲請人目前財務調度而言無異是雪上加霜。且聲請 人前董事長任職期間相關之法院訴訟、非訟案件甚為繁多,其中債權人已取得本 票裁定確定,或支付命令確定之案件頗多,隨時有進行強制執行之可能。此外, 前董事長所開立或背書有疑義之票據亦多,持票人在近日內亦有提示兌領之虞。 甚且,其中乙張,金額貳億元本票,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退票,聲請人於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始獲知。此鉅額退票必將導致各債權人不再遵守及期望於 銀行團之決議而逕行強制執行聲請人資產,則聲請人之繼續經營顯有疑慮,甚至 有關廠倒閉之虞,故聲請人之上下游往來廠商、公司四百餘名員工生計及投資大 眾之權益,將受嚴重損害。綜上所述,為維護全體債權人之利益,以及股東及公 司全體員工之權益,惟有進行重整一途,讓公司得以有重新出發之機會。 ㈢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 ⒈資產負債: ⑴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聲請人最近一年度(八十九年度)由安侯建業 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八十九年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顯示,八 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動資產為一、一八六、四五五千元,長期投資為八一 七、九四七千元,固定資產為二、六九四、0一七千元,無形資產為四、一五 二千元,其他資產為二九、三一九千元資產總額為四、七三一、八九0千元 。流動負債為四五三二、八九二千元,長期負債為一五七、二0九千元,其 他負債為二二、九二九千元,負債總額為四、七一三、0三0千元。股東權益 為一八、八六0千元負債及股東權益總值四、七三一、八九0千元。 ⑵另依前揭資產負債表顯示,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動資產為一、0三三、 五四四千元,長期投資為八七0、八0七千元,固定資產為二、五六0、五七 七千元,無形資產為一八、五八三千元,其他資產為二三、0五一千元,資產 總額為四、五0六、五六二千元。流動負債為四、0八四、三四0千元,長期 負債為一五六、四六三千元,其他負債為四一六一九千元,負債總額為四、 二八二、四二二千元,股東權益為二二四、一四0千元,負債及股東權益總值 四、五0六、五六二千元。 ⒉損益概況: ⑴再依同年損益表顯示,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營業收 入淨額為二、六0三、0六六千元,營業成本為二、三五八、二四三千元,營 業毛利為二四四、八二三千元,營業費用為二五二、四七八千元,營業淨損為 七、六五五千元,營業外收入為一三三、八六四千元,營業外支出為七七九、 五一0千元,本期淨損為六五三二五四千元。 ⑵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損益表,營業收入淨額為二、六一二、四 二九千元,營業成本為二、三九一、五七一千元,營業毛利為二二0、八五八 千元,營業費用為二四六、一二六千元,營業淨損為二五、二六八千元,營業 外收入為一七一、四五三千元,營業外支出為二八0、五七二千元,本期淨利 為一九二、一六八千元。 ⑶股東權益:依會計師查核之八十九年度股東權益變動表顯示,當年聲請人股東 權益餘額為二二四一四0仟元。 ⑷現金流量:聲請人八十九年度現金流量詳如當年度之現金流量表所示。添 ⑸此外,再檢呈聲請人八十九年度股東會時之營業報告書股東會有關盈餘分派及 虧損撥補之議案及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⑹另依八十九年度經會計師所出具之查核報告第四段說明可知,聲請人於八十八 年發生財務危機,遭銀行凍結融資額度,又為關係企業及大股東個人背書保證 之銀行借款亦可能遭銀行主張保證責任,已造成公司資金發生短缺情形及流動 資產不足以抵償流動負債,致產生財務困難之狀況。 ⑺九十年度財務現況: 參照聲請人九十年一月至六月之半年報表,經會計師查核之相關財務報表(含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至於九十年七月至九 月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三季相關財務報表,另依聲請人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 司自行結算之資產負債表顯示,流動資產為玖億貳仟伍佰壹拾貳萬參仟參佰壹 拾肆元(九二五、一二三、三一四元),而流動負債高達參拾捌億柒仟柒佰貳 拾伍萬壹仟參佰肆拾參元(三、八七七、二五一、三四三元),由於營運資金 不足,無法購進足夠之原物料,進而影響聲請人之接單能力,惡性循環之結果 ,致使聲請人清償銀行融資之能力大為降低,銀行信心不足只得緊縮銀根。 聲請人自行編制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損益表所示,當期截止之淨損為 二一0、三五七、八七一元。 ㈣聲請人所營事業狀況: ⒈公司所營事業: ①洋釘、鍍鋅鐵絲、黑鐵絲、鋼絲、不銹鋼絲、鐵絲網、不銹鋼絲網、鏈條、螺 絲、螺母、倉庫籠、倉庫架、熔接鋼線網、支架之製造加工按裝買賣及內外銷 。 ②不銹鋼板之製造加工買賣及進出口業務。鋼板、鐵板、鋁板、鋁製品之裁減買 賣及內外銷。 ③螺絲類、鐵道配件、鋼料、銅料等之製造加工買賣及內外銷。 ④各種電機機械電氣材料及冷作製造加工買賣及內外銷。 ⑤五金材料製造加工買賣及內外銷。 ⑥各種金屬類鞋模之鑄造加工及買賣。 ⑦鋼鐵結構(船體船塢及浮筒)(軋鋼除外)製造加工買賣及內外銷。 ⑧有關製品之電鍍加工。 ⑨委託營造廠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出租出售業務。 ⑩委託營造廠開發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業區。 ⑪線材抽伸機、鐵板裁減整平機等機器出租業務。 ⑫汽車及汽車零件之進口、買賣及出租業務。 ⑬遊樂場、餐廳、旅館之經營。 ⑭電信、電腦傳播用視聽等有關機材設備之買賣及代理。 ⑮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 ⑯商品光電磁化偵測器材(管制性除外)之進口加工買賣之出租業務。 ⑰建築材料(彩磚、文化瓦)之進出口買賣業務。 ⑱輕質隔間牆之生產及進出口買賣業務。 ⑲鋼筋及箍環之製造及買賣業務。 ⑳醫療器材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 ㉑雷射加工設備及其零件之之製造加工買賣。 ㉒國內外廠商有關前項產品之代理業務。 ㉓CC01020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㉔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㉕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㉖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㉗F213060電信器材售業。 ⒉目前主要業務: ⑴八十九年度全年營收為二、六一二、四二九仟元,預期目標為二、六三七、二 六四仟元,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零六,與八十八年營收比較略增玖佰參 拾陸萬元,且八十九年度因部份背書保證責任之排除,使得八十九年稅前淨利 提升至一九二、一六八仟元。 ⑵九十年度營業方針為:調整產銷結構,提高球化材、高利潤商品等高附價值產 品產能及銷售推展營建產品、加速推動高鐵熔接鋼線網加工專案,並參加國內 重大公共工程之推動計劃、提高產品品質,以穩定產能及準確交期爭取客戶、 降低營業費用,減少管理成本、穩定舊客戶,開發新市場加強客戶授信評鑑, 降低呆帳風險、加強人才培訓、提升公司整體經營效率,惟九十年因政經環境 不穩定,及產業景氣不如預期,加上下游廠商外移、減產或經營困難等因素, 連帶使聲請人產銷量目標下滑,而物價攀升更使成本升高及本業獲利減少。聲 請人重要產銷政策為「以穩定的產量與品質爭取客源,並加強售後服務及技術 改良,以應市場之需求。」 ㈤聲請人重建更生之可能: 聲請人為中部為最具規模之線材加工業領導廠商,除在原有線材加工產品中提昇 技術與品質外,亦發展建材產品、推動營建自動化;以下僅就目前產業市場概況 及未來發展性說明如下: ⒈鋼鐵業概況 ⑴國內外市場概況: 鋼鐵業為一切重工業之基石,素有「重工業之母」,係為運輸工業、機械、造 船、營建、電機及國防等主要原料,產業關連性大,一國鋼鐵消費量常與該國 之產業結構與經濟活動有關。例如開發中國家常因推動全國性的公共建設而需 要使用大量的鋼材,造成鋼鐵需求量大;而汽車、造船產業發達的國家,如美 、日、韓等國,因生產需要耗用大量鋼材,故鋼鐵業亦十分發達。鋼鐵業因其 產業之特性(如資金需求龐大、建廠時間長、設備技術密集、生產彈性小、消 耗能源多、運輸成本高等)故鋼鐵業產品多以滿足國內需求為優先,設廠地址 亦多選擇靠近原料來源之地。依鋼鐵工業產業結構,上游原料以鐵砂、廢鋼為 主,經煉鋼或軋延後,再對其做一次或多次加工,製成半成品或成品,以提供 下游廠商需求。台灣鋼鐵業在經歷數年的不景氣後,原本看好一九九七年應會 有好轉趨勢,不料在下半年面臨東南亞金融風暴的威脅,使得出口衰退,一九 九八年更因國內金融風暴,使原本不景氣之經濟環境,更雪上加霜;但在目前 政府極力擴大內需及加家公共工程之陸續發包,深信鋼鐵業的營運會逐漸好轉 。 ⑵未來發展: 亞洲近幾年來雖遇金融風暴之襲擊,經濟持續不振,鋼鐵市場明顯衰退,但就 個別的亞洲國家而言,經濟體制較為健全的臺灣及內需市場龐大的大陸、以及 重建經濟的越南,鋼鐵業郤不因金融風暴的打擊而有明顯的萎縮。依國際鋼鐵 協會(IISI)統計,一九九九年全球鋼材表面消費量為六億九千五百公噸,亞 洲為二億九千四百公噸,佔全球百分之四十二點三,IISI預估到二00五年全 球鋼材表面消費量將成長七億六千三百萬噸,一九九九至二00五年平均年增 率為百分之一點五六,而中國大陸是全球需求成長最快速的地區,且若大西部 開發計劃若大陸政府全力投入,一旦開發成功,甚至粗鋼消費可達一.七三億 噸之高水平;若至二00五年鋼材表面消費可達一億四千噸,較一九九九年增 加二千六百公噸,平均年增率達百分之三點六,是需求高成長地區,可見亞洲 之鋼鐵業之仍有發展之空間。 ⑶國內趨勢: 根據臺灣鋼鐵公會之預估,自一九九八至二00二年,臺灣各項鋼鐵產品的需 求,除馬口及角鋼的年平均成長為負之外,其餘均有明顯成長。若以各項鋼品 來看,熱浸鍍鋅鋼品以年平均成長率佰分之十一點九居冠,原因是因近年來生 活水準提升,國內對HGI及CGI的需求迅速成長,且電腦外殼對電鍍鋅需求暢旺 。型鋼中的H鋼,其主要運用於營建及公共工程上,於一九九七年至二00二 年間以年平均成長率百分之七點八六成長。由於國內都市化程度加深及為求施 工期之縮短,傳統之RC結構已逐漸被鋼結取代,加上政府加速興建東西向快速 道路、國民住宅及高鐵之推動等等來將有額外六百萬公噸新需求量。 ⑷結論: 鋼鐵工業係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的產業,亦是維持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材 料工業,由於臺灣地區粗鋼自給率偏低,東南亞各國及中國大陸亦是世界鋼鐵 主要進口國,亞洲屆時市場佔有率將達 46.62%,因此亞太地區將成為二十一 世紀鋼鐵發展之重心,是國內鋼鐵工業發展之利基。兩岸加入 WTO後,隨著台 灣下游加工業不斷在大陸擴大規模,對鋼鐵需求亦不斷增加,以台灣目前鋼鐵 產業的發展及地理位置的優勢,加上下游加工業外移,未來台灣將逐成為大陸 鋼材重要供應中心,未來鋼鐵業發展遠景可期。 ㈥聲請人如獲鈞院裁定准予重整,將以下列方向籌措購料及營運周轉金,預計可於 十年內清償債務: ⒈聲請人公司負債總額約三十八億餘元,其中主要債權人即銀行借款約為一十九億 餘元,餘為前負責人不法行為所致之有疑義之背書保證等債務,尚存約為一十八 億餘元,此等債務極待日後循法律途徑排除或減少之,本件如獲核可重整之裁定 ,預估至法院核可重整計畫之日止,本金與利息合計約為四十億元,包括有擔保 債權一十二億餘元及無擔保債權七億餘元,以及上述疑義債務一十八億餘元,及 可能之利息約二億元(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⒉清償債務之資金來源: ⑴現有業務預計自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六月止,可流入現金約二五九、000仟 元,九十四年七月至十二月可流入約三七、000仟元,九十年起每年流入約 七二0、000仟元。 ⑵引進新業務預計自九十四年七月至十二月獲利約三六0、000仟元,九十五 年起每年約七二0、000仟元。 ⑶處分不動產可獲淨利約五二六、七二三仟元。 ⑷基上,預期截至九十四年止累計資金約有一、一八二、七三三仟元,且自九十 五年起每年約七九四、000仟元,足夠清償各期債務本金及利息(此部份詳 細可參閱後述重整之具體方案)。 ⒊聲請人如獲准重整,聲請人公司經由重整人監督,依公司法所定重整程序,在合 理之財務費用負擔下,實施重整計畫增強公司經營價值,適時地處分閒置資產, 降低公司負債,改善財務結構,健全公司經營,定能恢復正常營運,並獲取相當 盈餘。不但能清償所負債務,亦能確保員工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聲請人之全體 員工在減薪及延遲付薪之情況下,對公司重整復甦,均深具信心亦全力支持。 ⒋由以上各點以觀,聲請人公司極具繼續經營價值,確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㈦聲請人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⒈查聲請人截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實質營運負債額為壹拾玖億餘元,另因 前任董事長劉文斌違法為他人背書保證造成之或有負債約壹拾捌億餘元,因而財 務遭遇困難,償債能力減弱,影響公司營運,此財務困境又非短時間所得以紓解 ,而目前因債權人陸續採取法律行動追償債權,以處分擔保品求償,或以惡意軋 票致造成聲請人於本年三月二十一日退票,則在所有擔保債權人為求償而群起處 分擔保品之情形下,勢必迫使聲請人破產。苟情況演變至此,則聲請人股東及其 他無擔保債權人之權益,將因聲請人趨於瓦解而喪失,而公司近四百名員工亦喪 失工作,員工及其家屬生活將陷入絕境,造成重大社會問題,聲請人無論基於公 司經營者對股東或債權人全體之責任,或對於員工之雇主責任及社會責任,極不 願見此一可藉重整挽救之有潛力公司面臨破減。故欲維護大中公司股東及無擔保 債權人之權益,以及全體員工之工作權,則惟有藉由公司重整使之再生,屆時 不僅聲請人可獲致再生,絕大多數關係人權益,均因獲得維護,普蒙其利,實極 具正面積極意義。 ⒉聲請人公司之新經營團隊已對前任董事長劉文斌涉背信等違法之犯罪,提出民、 刑事追訴中(鈞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四五一號聲證二十七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九十年上重訴字第二八號),並經一、二審均判決有罪在案,將來倘經刑事 判決有罪確定,則對於尚餘違法背書保證債務壹拾捌億餘元部分,聲請人有權依 照法定再審等程序予以排除,則每月即可節省貳佰餘萬元之或有負債利息支出, 並可因依法排除或有負債而使原經會計認列之大額損失回沖,增加聲請人之淨值 收入,至於正常營運負債壹拾玖億餘元,在過去三年遭受銀行團凍結額度之最艱 困條件下之經營實績,公司營業收入衰退幅度仍比鋼鐵龍頭中鋼較為輕微,若加 上前述之利息減少支出及淨值因回沖而增加,則公司繼續經營之價值實不言可喻 ;依聲請人之意見,公司既係因財務困難遭致營運情況惡化,自應由改善財務結 構著手,因財務與業務,兩者之間有其重大關聯,任何一方惡化必將形成惡性循 環,亦即財務困難將影響營運資金失血,導致業務萎縮,業務萎縮亦將使財務更 形困難;為解決財務業務困境,首先應予確認大中所負債務之債權,尤其是背書 保證債務,因前任董事長劉文斌未經董事會授權,涉背信等違法之犯罪,造成背 書保證債務尚餘約壹拾捌億餘元部分,其債權存否及其性質,理應透過重整加以 釐清,俾減輕負債;其次再透過重整協商債權清償方式,最後經由減資、再增資 ,並配合以債作股之方式,有效改善公司財務狀況後,則可吸引新資金挹注,公 司即可於新資金挹注配合開發新業務,例如環境工程、新合金、光纖等之新業務 ,提昇獲利。故如能獲得重整,其企業體之業務中,應對其中有高利潤及競爭力 之業務,例如球化材及點焊鋼筋網,加以強化行銷,以增加公司獲利,提高清償 能力,尤其配合政府進行八一00億內需重大建設工程部分產品之產銷加重其比 例,並積極開發外銷市場,使企業體質先獲得改善,並提升優越競爭力,以提高 業務績效。至於財務結構,已經股東會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通過以減資消除部分 股份,再以增資增加營運資金,使業務系統因獲得充裕之資金而強化,並擬協調 債權銀行以債作股,一則可以減輕負債,另則可以減輕利息負擔,可謂一舉兩得 。惟此須獲裁定准予重整後,始能依法辦理,對於未能充分利用之閒置資產,應 於獲准重整後,列入計劃積極處理,而使聲請人公司獲得新生。 ㈧重整之具體方案: ⒈聲請人如獲裁定准予重整,有關處分固定資產、增資開闢新事業、與購料營運資 金之籌措,以及債務分期償還等,聲請人已擬妥初步之具體重整計畫,如獲鈞院 裁定准予重整,聲請人將於重整計畫中進一步再行詳細規劃,以求明確落實。 ⒉關於九十四年以後未來各年度之營運情況,其營業額、營業淨利等,因事涉不確 定性,且未來鋼鐵事業及新進事業(即銅加工事業)之營運計畫與整個市場變動 攸關,確實不易掌控,致延滯提出,而在公司負責幹部及專業會計師等多方研議 之下,重新擬訂公司之營運暨償債計劃。 ⒊次就公司未來辦理現金增資時,因股票終止公開交易,將造成其流通性不佳,致 使資金募足之可行性受疑乙節,按依前揭計劃書所定,聲請人擬先辦理減資百分 之七十五,俾彌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後,再辦現金增資,故當可吸引新資金之挹 注。甚且,在目前亦已洽妥特定人出具書面意向書,承諾於本件重整聲請獲法院 裁定許可時,在銀行之支持下,該等特定人將出資認購一定金額之股權或債券, 俾完成本件重整程序,此有三位特定人之意向書為憑,此三位特定人之資歷簡略 如下: ⑴余立雄,三十年十一月十一日生,住所:苗栗縣苑裡鎮南勢里南勢一四六之一 號,為聲請人公司現任董事長。 ⑵林福島,二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生,住所:桃園市○○路六十二巷三十九號,信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元太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先進基因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福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印尼廠)。 添 ⑶林妙貞,五十五年七月八日出生,住所:台北市○○○路五十九號六樓,福聯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印尼廠)添 此外,聲請人亦將陸續再洽商其他特定人支持未來重整時增資或發行債券等募資 手續,以利本件之進行。 ⒋另就處分廠房及辦公室等不動產時,其預估售價事實上係參考鄰近房地之售價並 經專業人員之評估後始確認之價格,聲請人茲補呈房地產之專業公司,即信義房 屋,針對本件聲請人所擬處分之資產所作之專家評估意見書面,足證聲請人所擬 聲之營運及償債計劃中所定之處分價格並無偏差,其計劃應屬合理可行添 ㈨對於選任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意見,建議 ⒈林宗正、余立雄、余成鐘為重整人。 ⒉彰化銀行、交通銀行及馬國柱會計師為重整監督人。 ㈩結論: 聲請人為公開發行並為櫃檯管理股票之大眾化公司,倘不幸因一時之財務困難而 被迫停業、解散,非但重建不易,使投資股東(約九九0五人)蒙受重大損失, 更造成公司近四百名員工及其上千位眷屬之生計頓失憑藉,對於無擔保之債權人 將因公司停業或被迫破產而造成損失,亦非公平,此外,則因上下游協力廠商( 約三二八0家)同步受害,以及五三三四家內外銷客戶亦遭波及,造成負面影響 至廣,導致嚴重社會問題殊堪隱憂添對於國家稅收而言,亦失一久經培養之稅 源。基此,如能經由重整程序,使之免於覆滅,使上述各負面因素,消泯於無形 ,國家民生資財免於置浪費,則公司幸甚,投資人、債權人、員工、員工眷屬等 所有關係人亦免於難。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等相關之規定,聲請裁准重整 。 二、經本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徵詢經濟部、財政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復華綜合證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公司 重整之意見: ㈠經濟部之意見: ⒈大中鋼鐵公司為製造廠商,其主要生產項目為鐵絲、棒鋼、鍊條、鐵板、熔接鋼 線網等產品,因財務困難、部分銀行團成員拒絕其債務展期償還方案及前任董事 長個人不法行為等因素而面臨營運困境。 ⒉本案經派員赴該公司暨工廠實施查訪結果如下(依該公司提供資料顯示): ⑴工廠現況:該公司目前有員工三百七十二人,共有臺中廠(線材部)、南投廠 (棒線部、板材部)、楊梅廠(建材部)等三個廠區。主要生產設備有申線機 、收線機、酸洗設備、退火爐、自動鋼網焊接機、球化爐及磨光抽申機等設備 ,目前各廠生產一切正常,設備利用率約七成。 ⑵營運狀況:公司目前營運管理由現任董事長余立雄負責,雖然財務困難,但從 其進出貨明細表及動力燃料消耗資料分析,目前稱產營運一切正常,以九十年 度資料為例,其進貨量約為一億六千七百九十九萬九千元,出貨量約為一億六 千九百九十萬五千元,動力消耗費用約為三千九百二十五萬九千元,九十一年 一至三月生產狀況,從資料分析,其出貨量分別為一萬八千四百十二噸,一萬 六千四百噸(二月份春節工作天少九天)及一萬八千五百一十六噸,仍呈穩定 成長中。 ⒊依鋼鐵公會資料顯示,九十年國內盤元生產量為二百四十八萬五千二百二十六公 噸,而大中公司九十年主要商品產量為十六萬零二百六十二公噸,占國內盤元生 產使用量約6.45%。目前國內鋼線鋼纜產能有過剩之現象,對國內相關廠商所生 產之線材有不利影響,但大中公司所生產之建材熔接鋼線網及球化合金鋼材部分 則頗具市場競爭力。 ㈡財政部(金融局)函覆意見: 關於大中公司向本院聲請重整案,業經佔全體債權額五四點七一%之四家債權銀 行(即華僑銀行、交通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會商意見(即函請華僑商業 銀行邀集相關債權銀行會議並作成結論):「多數債權行庫原則上贊成重整。惟 對於尚有爭議及疑議事項諸如免列逾放,續履行協議內容、或有負債之確定、具 體之償債計畫、『營運週轉所需』定義之爭議及未來減增資、引進業務及處分不 動產計畫等,債權銀行認為尚有待釐清」;此次會議原則贊成大中公司重整計有 二十家行庫、不贊成計有六家行庫、無意見計有十四家行庫。另「因多數債權銀 行凍結額度,且歷經多次債權銀行團會議,目前仍有多家銀行未依銀行團決議簽 署協議書,另因尚有逾十八億元之背書保證債務,尚待釐清,如能藉由重整確定 債權並進而減輕債務負擔,對其未來營運應有正面助益。由於鋼鐵業景氣復甦, 今()年一至五月初估營收約十點八億元,叫去年同期成長約15%,另依其 推估年營收可達24.5億元,顯示可預見之未來對其營運尚屬審慎樂觀。公司設 備及人員狀況尚可,營運狀況尚稱穩定。依2002年754商業週刊所載,大中公司 在2001年1000大製造葉中排名489名,在金屬基本工業類排名30名,營收表現與 同業相當;另參閱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經濟日報載「大中鋼鐵公司出貨兩仍穩定 成長,部分鋼材具市場競爭力」,顯示大中公司在台灣市場仍具重要地位,銀行 團應可予適度支持」。 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意見: ⒈該公司概況: ⑴大中公司成立於五十七年度,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取得股票公開發行資格 ,七十六年十一月掛牌上市。 ⑵該公司因八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顯示,其長、短期投資淨額占股東權益比率 大於一00%,符合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事,爰經證交所公告於八十 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股票上市買賣,惟同日該公司即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臺買賣中心取得以櫃臺買賣管理股票資格上櫃,掛牌交易至今,目前期股 票每股成交市價已低於新臺幣一元。 ⑶八十八年度及八十九年財務報告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吳德昭及馬國柱會計 師查核簽證,並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另九十年度財務報告係經前揭會計師 事務所吳德昭及賴麗真會計師查核簽證,惟會計師表示因長期股權投資係根據 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自結之財務報表,爰出具保留意見,另亦提 及該公司因為關係企業及大股東個人背書保證之銀行借款,可能遭銀行主張保 證責任,已造成該公司資金短缺及流動資產不足抵償流動負擔之情形,致繼續 經營能力仍有重大疑慮。 ⒉經分析公司近二年度迄今之相關財務資料,其發生周轉不靈導致財務危機之原因 分述如下: ⑴前任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挪用公司資金約二十一餘億元,且利用公司名義替 關係及前任負責人個人進行鉅額背書保證,造成公司背負二十六餘億元之沈重 保證債務,致使公司認列鉅額損失,擴大並加速虧損之窘境。 ⑵本業獲利下滑,成本控制不當,經查該公司三年度,除八十九年度尚能產生稅 前純益外,餘自營業損益開始即產生虧損,每股盈餘亦為負數;且八十九年度 亦產生營業淨損,係因營業外入四億零六百五十三萬四千元,背書保證債務消 滅之挹注,方致稅前純益一億九千二百一十六萬八千元。⑶該公司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之比率於八十七年度起即小於一,顯示該公司有以 短支之情形,流動及速動比率均小於一,償債能力欠佳,加以該公司未能是當 提升營收獲利狀況,加速其周轉失靈之效果。 ⒊關於重整狀所提及之重整計畫,茲就其財務面是否具可行性,分析如下: ⑴該公司預計先減資並辦理增資五億元,即使先辦理減資,以其目前股價已低於 新臺幣一元之情形,及依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佈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臺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第九款規定 ,前揭規範修正後於櫃臺買賣管理股票已逾二年者,須終止櫃臺買賣管理股票 。是以該公司預計將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終止櫃臺買賣管理股票,故該公司即 使未來辦理現金增資,其發行價格及未來流通性將影響其募足資金之可行性。 公司並表示現金增資計畫將用於興建廠房,得九十四年下年度起產生營業額八 點五億元,九十五年十六點九億元,未來五年度營業淨利皆可維持七點二億元 ,惟該公司前揭數字之評估依據,並無法判斷是否合理可行。 ⑵預計處分廠房及辦公室等不動產部分,其所列示之預估就價位提供相關售價評 估依據,合理性、可行性,及專家意見,以憑斷是否合理可行。 ⑶償債計畫表列示,為來將由現有業務,引進新業務及處分不動產等產生淨現金 流入支付債務及利息,為其未列並檢送相關資料,以佐證預估現金流入金額之 評估依據,合理及可行性。 ⑷綜上,該公司所提重整計畫,因涉及未來現金流量預估數字及處分不動產價格 之資料,未能提供編製基礎或評估依據,並洽相關專家表示意見,是否可行, 本會尚無法據以判斷;另前揭資料攸關該公司重整計畫是否確能有效發揮振衰 起弊之作用,是以,該公司所提重整計畫,就財務面而言,是否有合理之預估 基礎以支持其可行性,仍有待該公司提出具體資料佐證。㈣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若依本會每年所做之需求預測研究報告資料所示,其鋼品之每年平均成長率是 隨景氣波動而有所變動的,若以今年景氣緩升之態勢觀之,今年之成長率將會提 昇」。 ㈤同業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看法: 由於本公司與大中公司業務往來方面均屬正常,且目前無任何債權存在,另鋼鐵 市場已明顯復甦,大中公司如獲准重整,應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三、各債權人之意見: ㈠贊成重整者: 共計有冠連企業有限公司、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區營業處等。 ㈡有條件贊成重整者: ⒈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人近期之營運及獲利均未有重大發展,且展 望未來亦未有任何較具體可行之計畫,且於向法院提出重整計畫後,即不在依原 簽協議書之內容履行,債權人之權益有受損之虞,是以實應請債務人再提更週詳 縝密且可行之相關企畫資料,以供債權人審酌。另銀行團原簽妥之協議書應列入 重整、計畫內繼續有效。 ⒉台北銀行南門分行、台北銀行台中分行:對於重整案均無異議,並願依債權銀行 團決議辦理。 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公司、交通商業銀 行台中港分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華僑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日 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銀行團方面: 在依原償債方案還本付息,及不損及銀行團權益之前提下,原則上贊成重整,惟 聲請人公司要提供具體資料證明自己有更生之可能,而非藉由重整來阻撓受償機 會,且銀行團原簽妥之協議書應列入重整、計畫內繼續有效。 ⒋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中公司於二年前,曾向債權銀行提出邁向「光纖 」產業之願景,並擬投入研發工作,惟該項產業迄今似未於該公司占有相當之營 收比重,今該公司聲請重整,建議請該公司原任會計師就該公司所提營運計畫( 尤其有關新增與鋼鐵本業無關之環保工程營運計畫)及重整計畫內容,是否可行 出具意見分析以供法院及各債權人參考,俾免該公司因尋求產業轉型,轉投資非 專業領域之產業,而損及原有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無論係屬大中公司之借貸債務 或保證債務,均為法律所規範之債權債務關係,應依法享有法律上之權利,另聲 請人公司為聲請重整前,該公司業與各銀行團簽訂協議書,並已依約按月陸續付 息,故該公司本業營運應尚可,且前開協議書所約定之按月給付利息義務,已列 為該公司營運必要之支出,故本件重正計畫中英將每月付息列入重整計畫,並由 該公司依約履行並按期付息,以保障本公司各債權人之權益。 ㈢不贊成重整者: ⒈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聲請人聲請重整並無實益。 ⒉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大中公司支票具備書保證債權,已獲本院發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在案,因向大中公司求償無獲,原欲強制執行其名下資產以求 償,惟因大中公司曾表達願分期償債之積極意願,故而暫不以法律手段執行求償 ,期間多次與大中公司協商欲以協議方式幫助其度過難關,亦獲大中公司同意先 支付部分利息,惟迄今除除未依協商之約定履行償債,竟於日前在不知情之情況 下,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保全處分,觀其聲請之裁定內容敘及大中公司對其背 書保證債務約十八億餘元認有疑義等字語,深覺已遭大中公司二面手法擺道,大 中公司不顧誠信原則,一面洽談協商拖延清償債務,另一方面以聲請重整手段, 欲排除債權人對其合法取得之債權,此種行徑令人深感遺憾,且對於大中公司之 任何償債計畫均不具信心,鑑於如此,認為大中公司藉聲請重整及緊急保全處分 ,無非為規避債權人行使合法債權之權利,意圖損害債權人之權益,茲除對其聲 請重整案堅決表示反對,亦請駁回重整之聲請。 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 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對於大中公司所提出之重整案,認 未提出具體之償債方案,而持保留意見無法同意。 ⒌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知大中公司之業務狀況、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盈餘分派及虧損撥補之議案及重整之具體意見,惟已耳聞其負債應甚多,故據此 判斷,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請求予以駁回重整聲請。 ⒍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聲請人前任董事長劉文斌之違法失職所造成之 債務約十八億餘元,聲請人竟不為法律訴追,竟而將其債務轉嫁給所有債權銀行 負擔,顯非適法,若准許重整,將來必定會歷史重演,對於各債權銀行毫無保障 可言。 ⒎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聲請人以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聲請重 整,惟據了解,大中公司自八十八年度發生財務危機以來,債權銀行等即多次與 其協商,雖有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其大里市之土地,但最後經 協商機制,債權銀行早已與相對人簽訂協議書,雙方並依該協議書運作多時,且 相安無事,今相對人以其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發生之事件為由,指出「深恐 其他債權人因此張退票,對銀行團之協商機制失去信心」,事實上其前任董事長 劉文斌所隨意簽發之票據行為,早為債權銀行所知悉,且亦多數能接受此一狀況 ,因此相對人才得以在多數債權銀行之認同下簽立協議書,既然債權銀行在簽約 當時即瞭解前任董事長之不法行為,又怎可能於事後因退票事件喪失信心?而聲 請人與債權銀行團簽訂協議書以來,雙方均依照協議書之約定共同遵守,且前任 董事長之不法行為早為債權銀行知悉,故實無聲請人所主張可能鑿成財務危機之 虞,又相對人如獲重整,則將勢必影響及先前雙方所簽訂之協議書,對其原先承 諾應辦理之事項亦有可能生變,如此一來,原先債權銀行考量該公司狀況所採取 之權宜措施亦將遭致惡用,其聲請重整之行為,實有違誠信原則,故表示反對。 ⒏蔣佳昌等九百七十六人: ⑴關於重整聲請狀部分:聲請人對於前任董事長劉文斌違法背書保證十八億餘元 部分,稱可依再審程序予以排除云云,卻未具體說明係以何再審程序進行之方 式及可排除之理由,其驟然論斷可以除去大中公司之背書保證債務,並不足以 令人信服。且目前公司股價僅約零點七元,並將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下櫃, 未來財物業務狀況之透明度更不如現況,是否可募集成功有待商榷,且大中公 司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所提出之意向書,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恐為取得重 整裁定之手段而已,重整具體方案未將蔣佳昌等九百七十六人之一億九千九百 二十五萬一千八百八十八元之列入債務之評估。 ⑵關於檢查報告部分: ①對於背書正債務疑義尚未澄清,且償債方案未將蔣佳昌等九百七十六人之損 害賠償訴訟納入評估,另不知尚有其他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而關於財務結 構逐漸惡化,且償債能力、獲利能力亦趨惡化,連議定利息皆無法支付,顯 見已無償債能力。而九十年度重偏財務報告,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司最重 要資產有現金以及私人帳戶方式儲存計一千九百七十三萬三千九百十六元, 金額占活期存款高達百分之四十一,再依據九十一年上半年財務報告第十五 頁計算,比例更高達百分之七十,僅因便利資金運用即要用私人帳戶儲存有 違常理,公司資產以此存放方式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實施要點」,實有疑義,且毫無保全之措施,故依據九十年度財務報告揭露 已投保竊盜險,金額為五百四十萬元,其保額根本不足。又長期投資之土地 皆信託在他人名下,目前抵押予銀行團無法保全資產。②大中公司九十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曾出具保留 意見查核報告,除表示公司背書保證之銀行借款,可能遭銀行主張保證責任 ,已造成公司發生資金短缺及提動資產不足抵償流動負債之狀況,致繼續經 營能力存有重大疑慮外,其保留項尚包括:未取具部分採權益法評價海外被 投資公司財務報表,部分「重大交易相關資訊」、「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及「大陸投資資訊」未能查核,部分被投資公司是否發生永久性下跌及背書 保證損失無判斷,董事會委任律師尚未提出維護對海外投資事業權益解決方 案,無法判斷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之後大中公司又於九十一年八月重編 財務報告,會計師於同月八日更新,但仍為保留意見,主要係七月間才確定 海外轉投資公司已遭侵占,目前仍無法評估對大中公司之影響,如此則更無 法確認大中公司有繼續經營之價值。 ③前述各項對於公司資產之確定性、價值、保全措施,至今尚有重大不確定, 顯見公司目前董事長劉文斌挪用事件發生後,公司對資產之管理,內部控制 管理之方式仍有疑義,諸如:現金土地存放或登記在他人名下及為戶海外事 業權益等至今尚未解決,對目前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尚存有一個大黑洞,更 遑論對公司重整方案,償債計畫有所寄望。 ④聲請人所提出之重整方案期限長達二十年,其可行性及確定性,皆屬不明。 ⒐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⑴大中公司近三年來本業經營績效不彰,應業收入大幅衰減(八十九年度與八十 八年度相當,但九十年度營收則大幅減少近百分之二十,營業淨損則相對巨幅 擴增,八十八年度之經營導致7,655仟元之營業淨損,八十九年度本業之經營 導致25,526仟元之營業淨損,到了九十年度本業之經由更導致高達77,327仟元 之營業淨損,易言之,如果公司關門不經營還不致於虧損,經營的結果卻是營 業收入不足以支應營業成本與本業費用(即出售產品所收入之金額,比生產販 售該等產品的成本費用還高),因此大中公司不僅是做賠錢生意,其本業賠錢 的能力還是每年以三倍等比級數的驚人速度在暴增,其經營績效甚為低劣。 ⑵大中公司擬進行減增資計畫,不但嚴重影響原股東權益而有窒礙難行之處,在 景氣不佳及證券市場投資意願普遍低迷之大環境下,加上其股票有難以在市場 上流通,以一般理性之人而言,根本不具吸引力,則其募集資金可行性之依據 何在?資金用途以及預計產生之效益是否已經過合理而適當之評估?凡此種種 問題,經查閱重整聲具體方案,不僅未能發覺其計畫目的與效益相關評估根據 ,欠缺諮詢任何專業者或利害關係人如原股東之意見,更未能提出任何願意參 與增資者其簽署之意向書等佐證,則其片面提出此種跟保不具可行性之減資資 計畫,有如呼口號一般,實無法令人相信本案重整聲請係基於善意原則而非意 圖拖欠債務,對此,證期會已從資金募集之實際面加以分析明白表示不能認同 。重整聲請人之代理人雖於鈞院詢問時曾辯稱:倘重整程序中評估該公司淨值 為負數,則減資之議案無需經過現有股東之同意,且增資計畫將來可由債權人 以債作股云云,惟從重整人先前生所提供之公司財務報表、重整聲請狀中,均 未見有類似「該公司淨值可能為負數」之重大不利訊息,果真如此,則該公司 不僅已難在認有繼續經營之價值,董事會亦早有依法宣告破產之義務,重整聲 請人倘無充分可資確定之依據,足以證明該公司在重整後已經查和結果其淨值 為負數,倘若該公司之淨值並非負數,則其以假設性情況迴避股東反對之問題 ,亦非應以善意誠信為立足點之重整聲請人所當為,至於以債作股,則與其欲 辦理增資之目的,是為了籌湊設廠資金以引進新業務,其作業必貴在應順利而 快速取得「現金」,而以債作股之方式,顯然無法為公司一次募得足夠供使用 之現金,則又如何能夠順利按時程籌措所需之設廠資金?其不合理甚為顯然。 ⑶大中公司擬「引進新業務」的構想,其實單純從資金面來看,究竟該等新業務 有何等貢獻,重整具體方案中所預估之量產時間、產量、營收或稅前營業淨利 等數據,均十分地樂觀,預計九十四年第三季即可賺回十億八千萬元,相當於 設廠總成本二倍以上之利潤,且其後每年均將帶來七億二千萬元之事前營業能 力,此一驚人而亮麗的數據,相信總算是經營績效奇佳之公司亦難有此能耐, 證期會對此亦僅能表示「該公司未列示前揭數字之評估依據,本會無法判斷是 否合理可能」,究竟此等暴利其估算依據何在?依一般常理,於最具經驗知本 業經營領域以肇致鉅幅營業虧損之公司,是否能合理期待其投入新產品領域後 ,反而能創造出如此驚人之利潤?此種虛幻而不切實際之預估,根本欠缺充分 而適當之依據,核已構成刻意誤導之虛偽不實行為,該公司此舉顯係因為無法 在本案覓得有能夠加以重建更生之理由,轉而只好積極「創造」此等天方夜譚 ,益見其重建更生之機會實甚為渺茫。 ⑷大中公司所提出之處分不動產計畫,預估該等資產處分將帶來五億二千六百餘 萬元之淨現金流入,惟其資產估價之依據為何?是否以參考鄰近成交價格而為 適當且合理之評估?做成評估之人員是否具有相當之資格?而處分該等包括廠 房與辦公室之資產後,新廠既未設立,則員工又如何處置?因處分資產而帶來 之後續費用、租金、安置等衍生費用是否已經合理評估?又將對公司之財物造 成何等影響?凡此有關評估依據之來源,再重整聲請狀暨所附重整具體方案中 均未見絲毫加以說明,實過分粗糙,難怪證期會亦指出「未提供相關售價評估 依據、合理性、可行性、及專家意見」,從而無法判斷其是否合理可行。 ⑸大中公司於重整聲請狀內稱:該公司前任董事長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一、 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將來倘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則對於尚餘違法背書保 證債務一十八億元部分,聲請人有權依照法定再審程序予以排除」,並稱「其 債權存否及其性質理應透過重整加以釐清」云云,然大中公司本得對外為保證 行為,其代表人對外以公司名義保證行為,效力直接拘束該公司,至其內部是 否經循內規程序授權,本無法動搖對外代表之效力,故無論如何根本不能單純 僅以前任董事長有掏空公司資產之犯行為由,即可認為可透過所謂再審程序將 該等債務加以排除,致於債權存否及其性質理應透過重整加以釐清云云,則更 屬無稽,倘若大中公司對於債權存否有爭執,本得透過該公司與債權人間之確 認訴訟加以解決,縱算日後,法院裁定准許重整,於重整程序中如對於債權有 實體上之爭執,依法亦必須提起確認訴訟以資確定,此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三第 三項訂有明文,既然無論是否准予重整,對於債權存否實體上之爭議,均應尋 此提起確認訴訟之程序加以釐清,則所餘者,則為要不要提起之問題,何來有 所謂之其債權存否及其行質,理應透過重整加以釐清之理?其刻意曲解法律, 實甚為明顯。更何況大中公司既有充分理由及證據對於背書保證債務不存在, 則為了消滅該等債務所造成之負擔,起也不儘速提起之理?由此可見大中公司 不思坦然面對其債務,為了提供其獲准重整之機會,竟以曲解法律之方式,製 造出「可以順利排除或減少高達十八億元債務」之可能性,其誤導其他債權人 及檢查人之意圖,甚為明顯,故所謂透過「重組債務結構」,透過重整程序排 除或減少因前任董事長不當背書保證行為所負之債務,在以後續預估可獲得之 鉅額營業利潤與處分不動產所得,用以償還負債云云,乃於法不合,實無法作 為可能之具體方案。 ⑹對於重整檢查人檢查報告書之意見。 ①據檢查報告所載關於大中公司最近五年財務資料顯示,該公司營業毛利自八 十六年起一路以百分之九點一0下滑至九十年度之百分之六點零五,除八十 六年度有營業淨利外,逾四年均出現營業淨損,此正可看出前述證期會所指 「本業獲利下滑、成本控制不當」之狀況,且尤以九十年度該公司已由重整 人所稱之新任經營團隊接手經營後,惡化狀況最為嚴重,似此,在進行到有 關該公司經營管理能力究竟如何的檢查與分析時,最應該加以正面檢視的不 正是為何公司營收大幅下降,以及為何公司會因為成本控制不當而導致銷貨 收入竟不足支應成本之問題?尤在證期會已明白指出此一問題之下,檢查報 告竟毫未慮及此一問題,反而僅以其他數據得出「大中公司的資產管理效能 及經營績效尚可」之結論,實令人無法瞭解究竟其理由何在。 ②另檢查報告中關於大中鋼鐵公司業務分析該公司是否尚有重建可能之論述, 該部分再分析該公司各廠產能力利用率之狀況與缺失後,僅以該公司九十一 年度上半年產、銷量較九十年上半年分別增加百分之九點五及十三點二為由 ,而不不考慮前述的獲利下滑與成本控制失當問題所導致之「營收不足以支 應營業成本與費用」窘境,即逕認定「該公司業務仍無持穩定的成長,故就 其業務分析之結果,大中公司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事實上,倘若九十一 年度上半年該公司仍未能改善成本控制缺失的話,那麼營業成本與費用叫營 業收入為高的狀況仍將持續,果此則產、銷量的提升是否真的有利而不會反 而導致更重的虧損,恐難以斷言。 ③關於公司負責任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並認為現任董事長余立雄對 於目前該公司之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之狀況並無責任可言,惟公司負責任之 概念並非僅董事長一人而已,經查查閱檢查告所在之公司經理人名單,其現 任總經理為「蔡宗銘」,業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一號刑事案 件,認定因與前任董事長劉文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共同正犯,並遭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十月,則檢查報告據認大中公司現任公司負責人對於該公司陷於財 務困境無責任,恐即有速斷之嫌,而另一方面重整聲請人雖宣稱已對前任董 事長提出告訴,該公司業由新任經營團隊接手經營,其竟委由蔡宗銘擔任經 營團隊之首,難道不會有任何疑慮存在?一公司之經營是否成功通常與其經 營者之誠信息息相關,並關乎各項營運與計畫工作之能否確實推展,檢查報 告完全忽視此一問題,是否有未盡調查能事之失?又公司之人事組成良窳、 與業務、財務之發展與健全有高度聯動關係,長久經營所產生之經濟累積, 當與部分組織與人員之穩定息息相關,大中公司自從發生財務危機後,內部 所發生之組織與人員異動有無可能影響及經驗之傳承,進而對於未來之經營 產生不良之影響,允宜加以適當之評估,檢查報告中未見此一部分之論述與 分析,殊屬缺漏。 ④關於大中鋼鐵公司、未來營運計畫之評估,檢查報告對於鋼鐵事業部之營運 計畫認為可行性甚高,為此部分檢查報告對於所引用之預估未來銷貨毛利, 並未交待其數據,且鑒於該公司過去之經營績效不佳之事實,故對此一推論 實難以贊同,對於擬新引進之銅加工事業部營運計畫,檢查報告則認為仍具 變數而持保留意見,復以該等四億元以上之設廠資金根本難以募集,。至於 關於擬新引進之環保工程事業部營運計畫,檢查報告先指出其可行性將來未 來廢鎔劑生產,市場之處理費行情,經營團隊之能力,環保法規之規定、產 業外移狀況及建廠計畫是否順利完成,狀似變數頗多難以評估,惟卻突然接 著論道「在國內環保工程處理技術,日益成熟下,大中公司所提之環保工程 營運計畫,應屬可行」又似支持其可行性,但卻緊接著又加以保留,稱惟就 建廠預算及設備需再延聘學者專家重新評估,較為恰當」,如此反覆,依陳 報人之見,檢查人當係對於該計畫之可行性並無把握,如再考慮其數億元之 設廠資金亦有待於辦理增資,則其不確定變數,應該要再添加。因此對於、 上述三項營運計劃,形同二項半必須持保留意見以對,故就大中公司之未來 營運計畫而言,應該不能認為有重整更生之可能符合事理。 ⑤關於固定資產處分之問題,根據重整請請人所提出之重整具體方案,原預估 可取得五億二千萬元以上之現金流入,此部分欠缺依據,已如前述,檢查報 告依據信義房屋進行粗估之結果,認為僅有三億至三億九千萬元左右之價值 ,已與重整具體方案間存有一至二億元左右之落差,檢查報告並據而認定大 中鋼鐵公司所提出之償債計畫將受到限制,值得關心的是,導致如此重大落 差之原因則在?相對人重整聲請人是否有高估其價值之嫌?關係到聲請內容 有無虛偽不實之問題,以及該等資產之實際價值,畢竟數億元之差距對於股 東、債權人之權益以及重整聲請人之償債計畫是否確有可行性,均有莫大之 干係,故應透過正式之鑑價方式加以評估,以粗估之方式估價仍有可能高估 其實際價值之疑慮。 ⑥檢查報告對於新資金之籌措,預估需六億五仟元,其資金來源主要由余立雄 、林福島、林妙貞等人提供,渠等在「裁定准許重整」及「債權銀行同意支 持重整計畫」之條件下,願意出資認購一定金額,渠等係於「裁定准許重整 」及「債權銀行同意支持重整計畫」之條件下,願意「出資認購一定金額」 。以上論述,實帶有高度不確定性因素,以目前債權銀行多數均持保留意見 ,以及該認定「一定」金額之承諾其實並未見提出任何佐證根據,亦不知數 額多寡之情形下,根本無法作為支持准予重整之理由。⑺重整聲請人方面,對於重整與否固然有員工生計、社會問題等方面之直接影響 ,然對於股東及債權人而言,一個沒有繼續經營價值之公司,倘任其繼續虧損 ,甚至如兒戲般一再搬出某增資計畫,某某營運計畫等未經合理評估而粗造至 極之構想來浪費股東之股本、虛擲公司資產、拖延償債時間、則只會造成股東 與債權人權益之日漸縮水,債權人等的背後股東,亦有員工生計必須照顧,重 整聲請人業已透過龐大債權人與股東之損害間接造成社會問題,為免問題擴大 ,實無法坐視重整聲請人以具有諸多瑕疵之計畫,空洞之理由為圖拖延債務而 聲請重整,考量所有大中公司之股東及債權人權益,實不宜對該公司准予重整 。 ㈣不表示意見及未表示意見者: 包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 精一、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 有限公司均不表示具體意見,其餘債權人則未表示意見。 四、本院選任之檢查人曹永仁會計師檢查報告: ㈠大中公司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列負債總額為4,279,725仟元,其中流 動負債3,834,856仟元、長期負債394,322仟元及其他負債50,547仟元;資產總 額為4,304,910仟元,分別為流動資產922,412仟元、長期投資923,625仟元、 固定資產淨額2,413,437仟元及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為45,436仟元。上述九十 年底大中公司資產大於負債;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大中公司自結財務報表 則資產小於負債,目前(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股東權益淨值為負數,但大中 公司已由八十七年度稅後純益率為負24.25%(扣除認列背書保證債務所產生非 常損失4,127,447仟元),減少至九十年度稅後純益率負9.94%,截至九十一年 上半年度稅後純益率為負6.25%(自結數),可知大中公司已積極的提升生產 管理效能並有效控制成本與費用,另大中公司預計未來所投入之營運計劃(環 境工程事業部或銅加工事業部),預計可為公司帶來較高之獲利能力,有效改 善公司的財務狀況,足以付息還本,未來如能獲得債權銀行支持(已有銀行表 示同意大中公司重整),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應有繼續經營之價值,若裁定准 予重整,將有益於債權銀行的債權確保,進而經濟不景氣中,可免眾多員工失 業,造成社會問題。 ㈡大中公司所生產及代工之產品,在國內市場之占有率頗高,其品質亦頗獲好評 ,並為中部最大之鋼鐵線材加工廠,卻因前任董事長劉文斌挪用公司資金,且 不當並違法對外背書保證債務,以致公司陷入財務危機;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大中公司資產總額為4,304,910仟元,分別為流動資產922,412仟元、長 期投資923,625仟元、固定資產淨額2,413,437仟元及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為 45,436仟元;負債總額為4,279,725仟元,其中流動負債3,834,856仟元、長期 負債394,322仟元及其他負債50,547仟元,股東權益為25,185仟元,從資產清 償負債能力觀點,九十年底大中公司資產大於負債,股東權益為正數,速動比 率為15.9%,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大中公司自結財務報表則資產小於負債, 股東權益淨值為負數,速動比率為16.71%,短期償債能力甚低,另就公司付息 能力,依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大中公司自結財務報表推估全年度,排除非付現 營業費用及製造費用之稅前息前淨利為129,140仟元,短期尚可支付部分之利 息;目前業務狀況,大中公司所生產及代工之產品,並未因發生財務危機而影 響品質且目前南北高速鐵路、機場捷運‧‧‧等公共工程,相繼開工,所需之 鋼鐵材料,數量龐大,並在政府公共工程BOT化,取代政府先前僵化之選材制 度,大中公司亦積極接洽,並且已接到部分之訂單,未來就大中公司財務狀況 將有所改善;另生產設備,目前尚可生產供應量,未來將視資金之注入及業務 量之擴大,添增新設備,以求供貨更加正常化;九十一年初鋼鐵業開始復甦, 致大中公司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營業額已達全年營業目標之52.77%;大中公司 若能透過重整程續,獲得債權銀行支持,及大中公司所提之營運計劃若能產生 預計之營業利益,未來將可清償公司債務,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設備之 分析,大中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裁定重整將有益各債權銀行、供應商及股 東權益之確保,在經濟不景氣聲中,可免員工失業,造成社會問題。 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 ⒈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 大中公司係為傳統產業,主要以生產黑鐵絲、鋼棒、鐵板、鋼網建材及鏈條等 鋼鐵製品為主,即以透過加工生產方式提供鋼鐵製品給下游廠商作為原料、物 料之用,除鏈條外其餘皆須再投入生產方可成為市場商品,因此在毛利率有限 情況下,大中公司有鑑於此,積極投入產出高附加價值的產品,於八十三年購 入第一套球化爐,截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大中公司已擁有四套球化爐設 備,目前中鋼公司球化材年產量約為36,000噸,市場佔有率25%,僅次於中國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年產量79,200噸,其市場佔有率為55%,因此大中公司的球 化材仍具有市場競爭力。此外,大中公司於八十二年投入生產建材用之鋼網及 3D輕質隔間牆板,採用自動化生產,可達到產品品質一致性、施工方便及提升 建築施工速度,使該產品有別於傳統建築施工所採用的人工綁箍筋方式,因此 近幾年政府公共工程已逐漸採用鋼網及3D輕質隔間牆板。在3D輕質隔間牆板方 面,由於前幾年發生「921大地震」造成台灣人民財產及生命嚴重受創之情形 ,其中部份人員之死傷,係由於傳統的磚造隔間牆倒塌而被壓傷所致,故在未 來該產品將逐漸在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但鋼鐵業係屬傳統產業,由於近幾年 鋼鐵業景氣循環尚未復甦前,同業削價競爭激烈,造成毛利率下降,唯有靠銷 售量大,才能創造利潤;而大中公司在八十八年財務發生危機後,銀行緊縮額 度,造成其原料取得所需資金困難,營業額稍受影響,遂造成其本業獲利不佳 。 ⒉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 大中公司雖原本獲利不佳,但以歷年的財務報表來看,尚不足以危及公司之正 常營運,主要係公司前任負責人劉文斌以大中公司名義替個人及關係人背書保 証,所產生之背書債務以及為維持公司股價,而挪用大中公司及關係企業資金 ,造成大中公司的鉅額損失,使得大中公司的利息負擔沉重,財務調度困難, 進而造成大中公司的財務危機,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營運,故由上可知負責人在 執行業務上有怠忽及不當情形存在,目前管理當局已針對前負責人劉文斌等相 關人員提起訴訟。唯現任董事長余立雄於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後,介入 經營,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接任大中公司董事長乙職,其大中公司發生財務 困難,係前任董事長劉文斌,擅自挪用公司資金並以大中公司名義對其個人及 子公司違法背書保證,致大中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現任董事長余立雄在大中公 司資金調度困難下,仍維持公司運作且營業收入並無重大之衰退,故現任董事 長余立雄對大中公司的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之狀況,似無責任可言。 ㈣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⒋聲請重整程序: ⑴聲請人資格:聲請人公司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召開董事會討論,擬依公司 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經大中公司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通過向法院聲請重整。經檢查公 司董事會議事錄、公司重整聲請狀證物,並無虛偽不實情事,符合公司二百八 十二條規定:公司重整聲請「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之決議行之。」之聲請程序。 ⑵聲請書狀:聲請書狀所載內容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如下: ①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大中公司經董事會決議,以公司名義提出聲請, 經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董事會議事錄及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董監事名單,聲請人大中公司,營業登記場所與上開文件相符。 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之 關係:大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余立雄先生,係公司之董事長,經核與公司 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相符。 ③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大中公司登記營業地址台中市○○區○○里○○路○段六六九號十樓,公 司負責人為余立雄先生,住址苗栗縣苑裡鎮○○路一四六號之一,經核與公 司執照及變更登記事項卡相符。 ④聲請之原因及事實:大中公司聲請重整之原因及事實,如前所述,經檢視相 關帳證資料,並無發現重大虛偽不實情形。 ⑤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大中公司聲請書狀所陳,公司章程規定所營事業 為洋釘、鍍鋅鐵絲、黑鐵絲、鏈條之製造及加工,按裝置買賣及內銷等二十 七項,公司主要產品為黑鐵絲、特殊鋼、鋼板、鍊條‧‧‧等,並提示公司 主要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經會計師查核之簡明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經核相 關資料,並無不符。 ⑥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 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經核大中公司所附八十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吳昭德、馬國柱會 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 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吳昭德、賴麗真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查核或核 閱簽證之財務報告及九十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 司自結財務資料。大中公司目前已提供九十年度之財務報告供本檢查報告用 ,依九十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大中公司九十年底資產總計 4,304,910仟元,負債總計4,279,725仟元,股東權益合計25,185仟元,九十 年度營業收入2,175,967仟元,營業淨損77,327仟元,上述資料經核閱會計 師查核之工作底稿,尚無發現虛偽不實情形。 ⑦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及具體方案: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三項,公 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其評估分析如後述。 ⒌結論:綜上檢查公司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並未發現有虛偽不實情形。 ㈤檢查報告總結與建議: ⒈按大中公司成立迄今已逾三十四年,這三十四年來,大中公司以加工生產黑鐵線 、鋼棒、鐵板、鋼網建材及鍊條等鋼鐵製品為主,由於係屬傳統產業,因此在毛 利率有限情況下,公司積極投入生產高附加價值球化合金鋼材及較具市場競爭力 之熔接鋼線網和3D輕質隔間牆。大中公司雖本業獲利並不突出,但由歷年財務報 表所顯示之經營成果,尚不足以危及公司之正常營運。 ⒉惟八十八年時,前任董事長劉文斌以大中公司名義替個人及關係企業背書保證, 所產生之或有負債,以及為維持公司股價,而挪用大中公司及關係企業資金護盤 ,造成大中公司鉅額損失及債務,致使大中公司利息負擔沉重,資金調度困難, 進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大中公司雖自八十八年發生財務困難以來至九十一年二 月止,與往來銀行進行十四次銀行團會議,積極協商債務展期之償債方案,惟因 銀行團及租賃公司對於傳統產業經營之信心不足,至今尚未能獲得全數一致決議 。且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述前董事長利用大中公司名義對其個人背書保 證所開立予呂精一之面額貳億元本票,遭持票人提示,未獲付款,因此鉅額退票 必將導致各債權人不再遵守及期望於銀行團之決議,而逕行強制執行拍賣大中公 司之資產,則大中公司之繼續經營顯有疑慮,大中公司乃依公司法聲請重整,盼 獲鈞院裁定准予重整,賜與重整更生機會。又彙總各事業機關及債權銀行對大中 公司重整之意見。 ⒊本報告之總結:依據經濟部之意見「大中公司目前營運管理由現任董事長余立雄 負責,雖然財務困難,但從其進出貨明細表及動力燃料消耗資料分析,目前生產 營運一切正常,仍呈穩定成長中,且其所生產之建材熔接鋼線網及球化合金鋼材 部份,則頗具市場競爭力」,及依據主要債權銀行邀集相關債權銀行會議結論, 顯示有二十家行庫原則贊成大中公司進行重整,另依本檢查人檢查結果,大中公 司所生產之線材供工業用針及鍊條,達市場佔有率50%至60% ;球化鋼材部分, 市場佔有率為25%,僅次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熔接鋼線網,市場佔有率達 63%;另鋁分條產量亦達市場佔有率80%;雖然八十八年財務發生危機後,業績有 些微下滑至九十年為2,175,967仟元,唯在新任董事長余立雄先生管理下,其營 業收入九十年仍在一千大製造業中排名四百七十五,金屬原料業六十九名排名第 三十八,且九十一年上半年之營業額已達財務預測目標之52.77%,亦突顯大中公 司在市場頗具競爭力及經營之價值。另大中公司為了償債計劃所提之重整方案, 除了加強上述鋼鐵本業之經營外,其所增加投資之環保工程事業部,在國人環保 意識逐漸抬頭及我國政府對廢棄物之處理控管日加嚴格之情況下,亦具有其市場 之可行性。綜上結論,本檢查人在斟酌衡量各項客觀因素,及考量大中公司三百 七十多位員工之生計,認為大中公司如能透過重整機制,在法院監督及指派具經 營專長之重整人及監督人之制度運作下,籌措新資金及處置閒置資產,協調各關 係人之利益,避免公司解散破產,准予其企業進行重整再生,則對債權人、股東 、員工及協力廠商等權益將有所保障,亦對我國鋼鐵業、建材業及環保工程事業 之發展,較有正面之助益。 五、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 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之股東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公司 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 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 之意見,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但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依公司 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等情形之一發生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 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條文解 釋,法院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時,固應依照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 ,但遇有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 可能等情形之一發生者,法院依法僅能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先此敘明。本件聲 請人聲請重整,依照檢查人之檢查報告認大中公司符合聲請人之資格為公開發行 公司、有財務困難之原因及事實,暨有停業之虞等要件,並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而向本院聲請重整,此部分於目的 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各債權人間亦未提出其 他不同見解,固可信屬實。另依檢查人之報告,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尚無虛偽不 實之情形,故是本件首應審就者為大中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㈠大中公司之業務狀況: 大中公司成立迄今已逾三十四年,這三十四年來,大中公司以加工生產黑鐵線、 鋼棒、鐵板、鐵練、鋁條、鋼網建材及鍊條等鋼鐵製品為主,目前之銷售市場以 內銷為主,約佔92%,客戶遍佈全省;外銷約佔8%,以東南亞及歐美為主。由 於係屬傳統產業,因此在毛利率有限情況下,公司積極投入生產高附加價值球化 合金鋼材及較具市場競爭力之熔接鋼線網和3D輕質隔間牆。大中公司雖本業獲利 並不突出,但由歷年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經營成果,尚不足以危及公司之正常營運 。惟又該公司營業目標為:展望未來市場發展方向及全球經濟動態,大中公司在 「創新求變」之經營政策下,產品之研發與改良以提升競爭力,以期為企業帶來 穩定之業績及利潤之成長。預估九十一年全年度營業目標為二十四億八仟八佰萬 元,而九十一年上半年營業額為十三億零三百萬元,達成率為百分之五十二點七 七,較諸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十四點七,此固可參照檢查人檢查報告第三十二至 第三十四頁所載,然查,大中公司自八十八年度爆發財務危機以來,以八十八年 、八十九年九十年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營業額分別約為二十六億元、二十六億 元、二十二億元、十三億元,此亦可參照檢查報告第七十頁所載,是九十一年上 半年度之成長,乃建立於九十年之營業額下滑所致,並非本業果真有所成長,且 參照檢查報告第九十三頁所附之台灣地區鋼品需求預測,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之 鋼品需求分別成長為:百分之零點三一至十一點二五、百分之一點一二至四點六 、百分之一點五四至三點九五、百分之一點七六至三點八五、百分之一點三九至 四點四九,均較諸九十年之負成長百分之六點八一至負十幾點一八,均有明顯之 成長,而今年(九十一年)市場上各家鋼鐵同業,均明顯感受到鋼鐵業之景氣明 顯回升,此復與台灣地區鋼品需求預測大致相符,而大中公司之營業額僅有部分 之回升,若以前半年之營業額推之,亦僅回復到前二年及前三年之水準,而依台 灣地區鋼品需求預測情形,未來五年亦以九十一年最為樂觀,其後各年則成長較 低,而大中公司之九十一年之營運情形卻僅有上開表現,自尚嫌不足,次查,參 酌最近五年之營業淨利(損)除八十六年為淨利37,577仟元外,其餘八十七年至 九十年則分別為淨損33,400仟元、7,655仟元、25,268仟元、77,327仟元,而關 於營業淨(損)率,除八十六年為百分之一點七之正值外,其餘八十七年度至九 十年度依序為負百分之零點八六、負百分之零點二九、負百分之零點九七、負百 分之三點五五(參照檢查報告第三十二頁),是縱使九十一年度之由營業額能達 到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之水準,亦僅出現營業淨損率之表現,顯見該公司之所出 現之所謂正常營業已無法在市場相競爭。且以目前各廠業務分析,台中廠、南投 廠及楊梅廠之產能利用率分別為百分八十二、百分之七十八、百分之五十,檢查 報告亦認為各廠產能利用率皆未達百分之百,即在銷售方面仍須加強(參照檢查 報告第五十八頁),又大中公司八十八年度及八十九年財務報告經安侯建業會計 師事務所吳德昭及馬國柱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另九十年 度財務報告係經前揭會計師事務所吳德昭及賴麗真會計師查核簽證,惟會計師表 示因長期股權投資係根據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自結之財務報表,爰 出具保留意見,另亦提及該公司因為關係企業及大股東個人背書保證之銀行借款 ,可能遭銀行主張保證責任,已造成該公司資金短缺及流動資產不足抵償流動負 擔之情形,致繼續經營能力仍有重大疑慮,此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 出具之意見,是本件檢查報告以九十一年初鋼鐵業開始復甦,致大中公司九十一 年上半年度之營業額已達全年營業目標之百分之五二點七七;大中公司若能透過 重整程續,獲得債權銀行支持,及該公司所提之營運計劃若能產生預計之營業利 益,未來將可清償公司債務,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設備之分析,大中公司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云云,即非無疑。至於檢查報告及經濟部之函覆意見雖表示大 中公司事業部產品關於球化合金鋼材部、建材熔接鋼線網、線材、鋁分條等具有 市場競爭力,然該等產品乃該公司僅屬大中公司主要商品項下之細部之產品,該 等產品並無法在營收比例造成舉足輕重之地位,況且該等產品在市場既具有競爭 力,又為何造成大中公司近來營業營業淨損率之表現?據此要實難認為該公司有 部分產品於市場尚有競爭力,即認為該公司之全部業務均具有競爭力,附此敘明 。 ㈡大中公司之財務狀況: 次查,大中公司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列負債總額為4,279,725仟元,其 中流動負債3,834,856仟元、長期負債394,322仟元及其他負債50,547仟元;資產 總額為4,304,910仟元,分別為流動資產922,412仟元、長期投資923,625仟元、 固定資產淨額2,413,437仟元及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為45,436 仟元。上述九十年 底大中公司資產大於負債;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大中公司自結財務報表則資 產小於負債,目前(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股東權益淨值為負50,346仟元。另大 中公司於八十七年度發生財務危機,係因前任董事長劉文斌私自以大中公司名義 為其個人及他人背書保證與為關係人友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仲股份有限公司 的背書保證,所承擔的債務約二十二億七仟萬元,造成大中公司的負債急速增加 ,使得八十七年度的「負債佔資產比率」由八十六年度的40.14%大幅增加至 88.62%,增加的幅度更高達121%。自此大中公司的「負債佔資產比率」皆維持在 100%左右,居高不下。另外,因大中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後,造成銀行團無法給予 長期借款之合約,故導致長期資金急遽減少,使得「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率」 由八十六年度(未發生財務危機前)的194.69%,大幅下降自九十一年上半年度 的14.72%。由上述的「負債佔資產比率」與「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率」來看, 顯示出大中公司的財務結構逐年惡化,目前財務結構極為脆弱。再大中公司於八 十六年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至九十 一年六月三十日時,流動比率為24.24%及速動比率為16.71%,皆處於極低水準。 另外,除八十九年度的利息保障倍數為2.12倍外(係八十九年度因保證債務之消 滅而認列的營業外收入所致),其他於八十七、八十八、九十及九十一年上半年 度大中公司已無利息保障倍數,顯示大中公司的稅前淨利加回利息費用,尚無法 支付原先與債權人議定之利息,整體而言大中公司目前償債能力薄弱。另大中公 司八十六年度至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資產報酬率、股東權報酬率及稅前純益佔實 收資本比率,除八十六年度(未發生財務危機前)與八十九年度(保證債務消滅 所認列的其他收入所致)外,其他年度均為負數且無法支應利息支出,故大中公 司在獲利能力亦略顯薄弱。綜合上述各項財務分析說明,大中公司除在經營能力 尚可外,究其財務結構、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均嫌薄弱,因大中公司為傳統產業 ,而傳統產業之共同特性為「毛利率低且競爭者眾多」,未來除有效的控制成本 及營業費用外,更需開發與創造出更具有附加價值的產品或產業,以提升整體公 司的毛利率。但短期內大中公司明顯無法清償其負債,對於是否得存續經營,除 了依循該相關產業之景氣外,將視各債權銀行是否願意給予支持、公司所提出重 整是否獲得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與重整計劃是否能有效執行及新資金是否能如預期 挹注而定等語,此亦可參照檢查報告第四十五頁至第四十六頁所載。 ㈢重整計畫是否具體可行: 茲依據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所另行提出之方案分析之: ⒈關於銅加工事業部營運計劃部分: 大中公司預計於九十三年增資後投入銅包鋼及銅線廠之設廠,建廠技術及生產 技術未來均仰賴日本團隊,設廠劃分為二期,第一期為九十三年投入300,000 仟元,第二期為九十六年再投入150,000仟元,預計於九十三年開始生產;目 前國內尚無能力生產品質較優之無碳絲之銅包鋼線,主要由日本進口,銅包鋼 線主要用途為電腦及電子精密產品之導電元件,未來是否可取代進口,將視產 品品質而定;另銅線為電線電纜及銅軸之主要元件,未來台電九十一年810第 六輸變電計劃預計於九十五年十二月竣工,輸電線路工程3,600回線公里,線 材之總預算約1,000億,及有線電視線路地下化,及政府公共工程,均需使用 大量之電線電纜,目前國內已有多家公司生產電線電纜,且已有一定品質,未 來將視大中公司所開發之產品是否有其競爭力;大中公司銅加工事業部預計未 來可產生毛利率達16%~25%,惟未來所延攬之技術團隊之研發能力,及所購置 之設備是否可發揮其產能,及品質控制,將影響其獲利能力;故大中公司在尚 未確定未來之技術合作團隊或自行研發成功前,檢查人認為此銅加工營運計劃 之可行性,仍具變數,此亦可參照檢查報告第九十七頁至第九十八頁所載。 ⒉環保工程事業部營運計劃評估部分: 評估國內一年尚約有206,443公噸之液體廢棄物未經處理,一年約產生62,055 公噸之有害性廢溶劑;而未來三年內經濟部工業局輔導之北(位於桃園觀音工 業區)、中(位於彰濱工業區)、南(高雄大發工業區)有毒廢棄物管理中心 相繼成立,必形成競爭局面,未來廢棄物處理市場,將視國內經濟發展之變動 。大中公司環保工程之工作團隊未來將由國內擁有廢溶劑資源化工廠建設經驗 之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友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合組技術服務團隊,提供建 廠規劃、設計、各項證照申請、工程興建、測試運轉、人員訓練及營運策劃等 。大中公司所提之環保工程營運計劃,未來預計投資三億元,於大中公司南投 廠投資興建,預估營運初期,每日處理廢泥2.1公噸每噸4,500元、廢酸12公噸 每噸1,500元、廢溶劑80公噸每噸4,000元、廢溶劑回收48公頓每噸9,300元、 殘渣處理50公噸每噸2,500元;預計九十四年至一○六年毛利率為47%~64%; 未來廢溶劑之產生量、市場之處理費行情及經營團隊之能力將影響大中公司獲 利能力;在國人環保意識逐漸抬頭,及行政院環保署對廢棄物之處理控管日加 嚴緊情況下,未來大中公司環保工程營運狀況,將視未來國內環保法規之規定 、產業外移狀況及建廠計劃是否可順利完成而定;在國內環保工程處理技術, 日益成熟下,大中公司所提之環保工程營運計劃,應屬可行,惟就建廠預算及 設備需再延聘學者專家重新評估,較為恰當等語,此可參照檢查報告第九十八 頁至第一百零三頁所載,足見檢查報告所載所提出環保工程事業部營運計劃評 估部分,雖屬可行,然關於建廠預算及設備有延聘學者專家重新評估之必要, 關於重整計畫因涉及未來現金流量,預估數字等資料,需提出編製基礎或評估 依據,並洽相關專家表示意見,是否可行,業據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為補正, 聲請人雖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重新提出本計畫時,則仍未就本件計畫之預估 銷貨收入、銷貨收入成長率、銷貨成本及銷貨毛利率等重要基礎資料及數據, 提出其洽詢相關專家之意見,以供本院憑酌,實難認為此項計畫確實可行。而 就建廠預算及設備,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畫乃於九十三年薪資金三億元到位後, 第一期工程即將之全數投入,另於第二期工程(九十六年)預計需再投入一億 五仟元,共計為四億五仟元,以設備運載二十年,並非僅僅三億元,此可參照 聲請人所提出重整計畫書(第3-頁)足稽,而檢查人卻又認為大中公司預 計於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增資共650,000仟元;包含150,000仟元投入鋼鐵事業 部作為營運資金及300,000仟元做為設立環保工程之資金,剩餘200,000仟元清 償10%之保證債務,而環保工程事業部亦預計於九十七年起始能發放特別股息 (參照檢查報告第一百零五頁),關於九十六年間需再為投入之一億五仟元, 顯未為必要之評估,以此推估該筆資金勢必透過其他管道取得資金來源,若以 現金增資方式,大中公司上開預定之現金增資金額,又需提高至800,000仟元 ,更增加重整之難度,而此項資金來源亦未見重整計畫有何具體交待,足見縱 使此部分之計畫具有可行性,但資金來源之規劃來源欠缺,重整計畫之推展即 非具體可能,足見聲請人所提出之此部分計畫尚有明顯之缺漏,檢查報告據此 推認其可行性之見解,尚非可採。 ㈣關於現金增資部分: 聲請人就大中公司未來辦理現金增資時,因股票終止公開交易,將造成其流通性 不佳,致使資金募足之可行性受疑乙節,故擬定計劃書,提出辦理減資百分之七 十五,俾彌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後,再辦現金增資,故當可吸引新資金之挹注方 案,在目前亦已洽妥特定人即余立雄、林福島、林妙貞等三人出具書面意向書, 承諾於本件重整聲請獲法院裁定許可時,在銀行之支持下,該等特定人將出資認 購一定金額之股權或債券,俾完成本件重整程序,惟查,關於現金增資部分,雖 見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之重整聲請重整狀所附之重整具體方案,減增資計畫 中:雖提及關於興建電纜廠房及購置精密機器設備用以發展同軸、銅包鋼電纜及 高科技電子之通電腳架,預計所需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周轉資金約為伍億元, 預計配合減資後辦理現金增資,然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之補正狀就其未來辦理 現金增資時,因股票終止公開交易,將造成其流通性,致使資金募足之可行性受 疑,按依計畫書(即前揭重整方案)所定,聲請人你先辦理減資百分之七十五, 俾彌補虧損改善財物結構後,再辦現金增資,故可吸引新資金之挹注等語,並未 提及具體增資金額,及具體之增資計畫,卻僅稱:在目前亦已洽妥特定人(即余 立雄、林福島、林妙貞等三人)出具書面意向書,承諾於本件重整聲請或裁定許 可時,在銀行之支持下,該等特定人將出資認購一定金額之股權或債券,此外, 聲請人亦將陸續洽商其他特定人支持未來重整時增資或發行債券時等募資手續, 以利進行重整等語,至於是何等之特定人,則未見作進一步之說明,而就余立雄 、林福島、林妙貞等三人所出具書面意向書,其前提除以本院裁定准予重整為先 決條件外,另需債權銀行同意支持,渠等始同意於發行有價證券或增資時出資認 購一定金額,至於金額多寡則未見表示,而依照財政部(金融局)之函覆意見: 關於大中公司向本院聲請重整案,業經佔全體債權額五四點七一%之四家債權銀 行(即華僑銀行、交通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會商意見:「多數債權行庫 原則上贊成重整。惟對於尚有爭議及疑議事項諸如免列逾放,續履行協議內容、 或有負債之確定、具體之償債計畫、『營運週轉所需』定義之爭議及未來減增資 、引進業務及處分不動產計畫等,債權銀行認為尚有待釐清」;此次會議原則贊 成大中公司重整計有二十家行庫、不贊成計有六家行庫、無意見計有十四家行庫 。另「因多數債權銀行凍結額度,且歷經多次債權銀行團會議,目前仍有多家銀 行未依銀行團決議簽署協議書,另因尚有逾十八億元之背書保證債務,尚待釐清 等語,而簽訂協議書之銀行均表示:在依原償債方案還本付息,及不損及銀行團 權益之前提下,原則上贊成重整,另可參酌前揭關於債權銀行之陳述意見,顯見 債權銀行對於贊成重整之前提,乃以大中公司在依原償債方案還本付息之條件下 ,始同意重整,而依照大中公司所提出之重整計畫其雖有籌措新資金之債務之償 還計劃,並處分閒置資產,但若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均統一以百分之二點五支 付,顯不符上開債權人依原償債方案還本付息之條件,必遭致債權人不同意,如 此觀來,上開特定人,自不符合意向書所示願為出資之條件,此外復查,目前並 無其他債權人表示同意願意於聲請人獲准重整後願意提出資金之情形,及參酌大 中公司目前(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股東權益總額已呈現負數(負50,346仟元) ,此可參照檢查報告書第五十九頁之統計資料,此一情形,除使現有投資股東造 成血本無歸之打擊外,其又要如何招攬其他投資大眾投資該公司?實令人產生莫 大疑慮,再就目前國內景氣低迷,經濟前景不明朗之情形觀之,更難認為大中公 司確實能獲得滿足上開重整計畫之資金之挹注。 ㈤綜上所述,就大中公司所提出之重整計畫計既非具體可行,且所提出之增資計畫 困難重重,是否能有效獲得新資金之挹注尚存疑慮,而該公司又為傳統產業,而 傳統產業之共同特性為「毛利率低且競爭者眾多」,未來除有效的控制成本及營 業費用外,更需開發與創造出更具有附加價值的產品或產業,以提升整體公司的 毛利率,尚須與目前低迷不明朗之景氣奮戰,近年來營業淨利又虧損連連,目前 除財務結構極為脆弱、其償債能力、獲利能力亦均屬薄弱,又值八十八年時,前 任董事長劉文斌以大中公司名義替個人及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所產生之或有負債 ,以及為維持公司股價,而挪用大中公司及關係企業資金護盤,造成大中公司鉅 額損失及債務,致使大中公司利息負擔沉重,資金調度困難,進而影響公司正常 營運。大中公司雖自八十八年發生財務困難以來至九十一年二月止,與往來銀行 進行十四次銀行團會議,積極協商債務展期之償債方案,惟因銀行團及租賃公司 對於傳統產業經營之信心不足,至今尚未能獲得全數一致決議。且於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一日,上述前董事長利用大中公司名義對其個人背書保證所開立予呂精一 之面額貳億元本票,遭持票人提示,未獲付款,因此鉅額退票必將導致各債權人 不再遵守及期望於銀行團之決議,而逕行強制執行拍賣大中公司之資產,則大中 公司之繼續經營顯有疑慮,其旋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提起本件重整,顯係為 逃避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資產所致,且就該公司董事會決議聲請重整之過程觀之 ,甚為倉促,重整計畫又諸多缺漏之處,更足證明其逃避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 目的。本件是否准予重整,雖涉及大中公司之員工之生計,惟公司經營不善,既 係大中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經營不善所致,債權人何其無辜?又何需忍受因重整被 削減債權權益之不利?是本件本於客觀中立之地位及立場,綜合以上各情,認為 以大中公司現有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其重整之聲請,自應 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