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代 理 人 王炳輝 律師 潘正雄 律師 李郁芬 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友公司)創立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原名「中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三年十二月與「中友百貨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並以「中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向主管機關更 名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公開發行股票之股票上櫃公司,主要營業 項目分為建設事業及百貨事業兩部分,一方面透過建設事業部從事國民住宅之興 建、銷售與服務,先後推出「凱撒花園城市」、「凱撒華城」、「凱撒生活園邸 」、「凱撒風景園邸」、「中友生活家」、「中友綠園邸」、「中友御品」、「 中友花園城」、「中友文心園邸」、「高鐵親水鎮」、「中友御景」等個案;另 一方面百貨事業部則在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開設一萬二千坪超大賣場,以「高感 度空間、國際性商品、全生活服務」為訴求,為國內大型百貨之先驅,並於八十 七年底至八十八年初,分別在台中增設「中友P.S 館」及在中國北京成立「北京 中友百貨」,連同三民路本店,同時朝「空間:更生活化、休閒化;商品:更知 性、感性;服務:更貼心、溫馨」的目標努力,備受百貨業界及廣大消費者好評 ,業績一直保持全國百貨單店前三名,更獲得中國生產力中心全國百貨顧客滿意 度調查第一名的肯定,並名列天下雜誌調查二○○○年全國五百大服務業第九十 二名,普受各界肯定。中友公司業務鼎盛時期,僱用員工為五百餘人,百貨部門 之專櫃往來協力廠商多達六百餘家、專櫃人員一千四百餘人,帶動關聯產業之蓬 勃發展,更促進中部地區經濟繁榮,僅以往五年間營業總額即近新台幣(下同) 四百億元,平均每年營業額為約八十億餘元,自八十年起即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並於八十六年獲准上櫃,擴展為公開發行股票上櫃公司,嗣歷經數次增資,目前 資本總額為七十億元,實收資本額為四十四億八千一百九十四萬六千元,股東人 數迄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為八千六百四十五人。 ㈡中友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之因素,分述如下: ⑴建設事業部門投資過速,積壓鉅額資金、利息負擔沉重、影響財務基礎: 中友公司建設事業部門原係公司開創初期,營收及利潤之主要來源,於八十年 至八十五年間,每年各有約數億元至十餘億元之營業額。嗣八十六年至八十七 年間,中友公司因連年營業額順利成長,金融機構普遍認同中友公司營運計劃 ,貸款充份配合,在資金來源寬裕情形下,持續購入土地,興建「中友花園城 (加州陽光)」、「中友御品」、「中友文心園邸」、「高鐵親水鎮」、「中 友御景」等大型個案,總投入資金達三十七億元,然因投資過於快速,回收未 能及時實現,且上述每一個案,自購地、設計施工至完工,各需三至五年時間 ,銷售期間則更長,形成積壓鉅額資金、利息負擔沉重,造成「以短支長」「 入不敷出」之窘境,終致營運資金流動不足,影響財務基礎。 ⑵整體經濟環境不景氣: 近年來亞洲金融風暴波及我國,整體經濟環境常處於不景氣狀況,各行各業均 慘淡經營苦撐待機,企業財務危機頻傳,銀行授信轉趨保守、緊縮銀根,又適 逢營建業者紛傳財務困難以及地雷股效應,往來銀行遂一視同仁自八十七年起 對中友公司緊縮銀根,自八十七年底至八十八年五月中旬止,短短半年內,中 友公司陸續遭債權銀行機構抽回資金達三億四千萬元,然中友公司建設部門依 營運計劃向債權銀行機構所申請之建築融資,卻無法即時取得,公司資金調度 倍感艱辛,加上利息負擔沉重,以致八十七年以來公司連續發生鉅額虧損,危 及償債能力,進而影響財務基礎之穩定,於八十八年五月間連續發生三千三百 萬元及八千五百萬元之支票跳票事件,發生財務危機。 ⑶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衝擊下,房地產銷售突然停滯,公司營收銳減,危 及財務基礎: 中友公司自八十八年五月間爆發財務危機後,迅即向財政部呈請舒困,承財政 部指示,由台灣土地銀行召集債權銀行團會議協助,並決議給予中友公司降息 、減付利息等條件,中友公司亦於數週內,分別與百貨及建設部分之往來協力 廠商,達成分期攤還積欠貨款共七億餘元之協議,未料正當一切順利進行,公 司積極復工重建之際,竟發生「九二一」大地震,中友公司所有十數個建築個 案雖無任何人傷亡,惟建築物本身難免有損傷,尤其南投縣「中友花園城-加 州陽光」個案兩棟十四層大樓更有基地液化、大樓微傾現象,經中友公司全力 搶修,所有個案合計耗費之修理支出達九千四百餘萬元,此均由中友公司營運 週轉金中支付,致使資金短絀;再者由於「九二一」大地震之衝擊影響,中友 公司營建部門之房地產銷售突然停滯,營收銳減,另百貨部門亦因地震後停水 、停電,停止營業多日,加上在地震衝擊下,消費意願降低,造成百貨部門之 營業額大幅下滑,使中友公司資金短絀情形益加惡化。 ⑷百貨部門在新競爭者加入下,獲利空間遭受緊縮,侵蝕財務基礎: 中部地區之百貨公司,原本為中友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二強並立局面,中 友公司自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每年均有近八十億元營收,然八十九年十月至 九十年一月間,台中市陸續新增三家大型百貨同業,即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德 安購物中心及老虎城(Tiger city),在消費普遍好奇嘗新之心理下,加上經 濟不景氣影響,造成中友公司百貨事業部九十年度營業收入遽降為六十六億元 (未稅),較八十九年度之七十八億元,短少達十二億元,獲利空間遭受緊縮 ,侵蝕公司財務基礎。 ⑸整體經濟環境不景氣,銀行授信轉趨保守、緊縮銀根,危及週轉金調度: 承前所述,近年來經濟環境常處於不景氣狀況,加上「九二一」地震影響,各 行各業均慘淡經營苦撐待機,企業財務危機頻傳,銀行授信轉趨保守、緊縮銀 根,額度逐漸收縮,在如此艱困情形下,中友公司全體上下仍有旺盛企圖心, 期望透過十餘來所累積之厚實基礎,重新恢復榮景,因此各項營運計劃仍積極 推動,未敢稍有懈怠,然中友公司自八十八年五月間發生財務危機後,雖與往 來銀行協商,希望仍如以往予以中友公司支援,適度調降利息,給予營運所需 之授信及貸款,深信中友公司於適度調整經營策略、精簡人事、節省營運成本 ,必能創造長期高額盈餘,改善財務基礎,安渡經濟不景氣難關,解決財務危 機,對此經中友公司與二十四家債權銀行團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召開第一 次銀行團會議後,總計有二十二家完成簽署協議書,同意給予中友公司降息、 部分現金付息、部分掛帳之優惠,對此中友公司不勝感激,然事後因發生「九 二一」大地震,整體經濟環境及政治局勢不穩定,造成銀行態度轉趨保守,以 致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召開之第二、三次銀行 團會議,會後完成簽署同意給予本公司繼續降息、部分現金付息、部分掛帳者 ,已由原先第一次之二十二家同意簽署,陸續降為第二次之十八家簽署及第三 次之十家簽署,更使原來支持中友公司之銀行有「我支持中友、別人不支持, 將來我最吃虧」之疑慮,因此中友公司建設部門之在建工程未完工部分,雖亟 需貸款銀行繼續撥款,然卻始終擔心完工後,反遭其他債權銀行群起查封、拍 賣而遲遲無法進行,以致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召開第四次銀行團會議後, 同意簽署協議,繼續支持中友公司暫緩償本金、保持部分支付現金利息、部分 掛帳者僅剩一家,其餘各家紛紛採取催逼付息、要求償還本金之聲浪日亟,致 生財務危機,而有停業之虞。 ⑹基於上述各項原因交互影響,導致八十八年以來營收連續發生虧損,遂使中友 公司財務產生危機,資金調度日趨困難,幾無週轉金可資調用,由於忙於調度 資金,反使業務未能全力擴展,產生惡性循環,財務困難情形更加惡化,雖經 中友公司再三努力終因資金不足而陷於支付不能,預估九十一年四月份公司資 金缺口將達三千四百七十二萬一千元、同年五月份資金缺口達九千八百一十二 萬七千元、六月份資金缺口達一億六千零八十一萬七千元,已無法償還各項貸 款及利息費用,各債權機構進而催討中友公司償還貸款或將採取債權保全措施 ,致使中友公司營運無法順利運轉,幾將肇致停業狀態,中友公司雖力圖採取 各項措施,爭取往來銀行續予授信支持,以求恢復正常營運,惟已元氣大傷, 財務陷於艱難之困境,而有全面停業之虞。若任憑繼續惡化,員工薪資亦將無 法如期支付,財務狀況陷於相當艱難地步,倘一旦全面停業,無法營運,則後 果不堪設想,影響所及不但債權人及股東權益不保,員工面臨失業,相關往來 協力廠商亦必受波及,我國傳統產業發展亦將受挫,整體國家、社會、經濟之 負面影響,亦不言可喻,在如此情況下,中友公司全體董事亦體認一再透過與 債權銀行團逐年協商換約方式,並非解決中友公司財務困境之良策,因此痛定 思痛,認非藉由公司重整程序以免破產並圖重建再生外,實已無其他途徑可循 。而中友公司之情況,已完全符合前述裁定准予公司重整之要件,若能透過重 整程序,爭取債權機構之支持對中友公司貸款給予展期寬延並降低償還成數及 適度調降利息,讓中友公司有較充裕時間處理開發資產及實現投資效益創造盈 餘並尋求週轉資金,慎重規劃研擬適當可行之財務及業務重建計劃,專注於本 業之生產、銷售或出租,並盡力降低成本撙節各項費用支出,必能繼續創造盈 餘,而有足夠能力作為償付負債之後盾,且中友公司目前資產仍大於負債,則 中友公司依合理的財務費用負擔標準,顯有繼續經營之價值,而有重建再生之 可能,為此爰依新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四日召開董事會,現有董事九名,全體出席會議,經出席董事全體一致決議通 過依董事會決議聲請公司重整,期使公司不致因資金短絀所生財務危機陷於全 面停業,整個企業崩潰,俾使公司有重建再生之機會,以免破產或停業,而能 確保股東與債權人、員工之權益,兼顧整體社會及經濟利益。 ㈢中友公司重整之理由及利益: 𤄽⑴中友公司自七十九年創立以來,已是台中地區享有盛名之公開發行股票上櫃百 貨公司,主要業務為從事建築、百貨買賣,歷年來致力於產品品質之提昇、強 化客戶服務及品牌形象之建立,係屬傳統建築百貨服務業者。中友公司在營建 及百貨服務方面,累積十多年經驗,擁有經驗豐富之經營服務團隊,僅以往五 年時間營業總額約四百億餘元,平均每年營業額為約八十億餘元,往來協力廠 商六百餘家,股東人數亦達八千六百餘人,倘因財務危機,而遭到全面停業破 產之命運,影響所及不但債權人及股東權益不保,員工面臨失業生計無著,相 關往來協力廠商亦必受波及造成社會、經濟之重大衝擊,因此為維護員工生計 及投資大眾與債權人權益,並帶動關聯產業之發展,以及扶持我國傳統建築及 百貨產業,實有賴公司重整程序,協助本公司重建再生。⑵目前中友公司淨值仍屬正數,公司整體資產遠大於負債,雖因一時資金短絀而 陷於財務危機,然中友公司正積極調整經營策略,並努力協調債權機構降低還 款成數,期能活絡公司資金,盡力降低成本及撙節各項費用支出,隨生產進度 預估往後數年內必可創造鉅額營收及可觀盈餘,足為償債有力基礎。且以中友 公司目前之規模,再加上多年辛苦建立之品牌形象、品質認證及強有力之經營 行銷體系與團隊,其重新設立之投資總額將達百億元以上,且非一蹴可成,誠 屬創建不易,如未能永續經營,將是社會整體資源之一大損失,透過公司重整 俾使中友公司能繼續經營,乃唯一有利於全體經濟、社會之途徑。中友公司雖 遭逢此次財務危機,惟全體員工仍堅守工作崗位,公司上下一心以求做好各項 產銷及服務工作,士氣絲毫不受影響,惟因債權機構將採取各項保全措施,凍 結公司資產,致使公司營運難以維續,而有全面停工、停業之虞,為免公司遭 受覆滅解體命運,實有賴透過公司重整程序,重新調整公司體質,謀求解決財 務危機,再次出發重建再生。中友公司長期建立之品牌、口碑與信用將是公司 未來再發展之基石。 ㈣重整方向: ⑴未來營運計劃: 經衡量現況,評估現有資源,將以商品多樣化為主要訴求,提昇企業形象,加 強顧客服務,藉行銷通路優勢整合供應鏈,成立採購中心,強化商品採購控制 機制;推動公司全面電腦化,提高營業與行政效率,節省各項管銷費用及營運 成本支出,以穩健方式重新出發,追求實質獲利,致力改善財務結構,爭取更 大盈餘之取得,作為償債基礎,俾能重建再生。 ⑵營運效益預估: 中友公司依產品銷售進度預計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預估依序有約七十二億 六千三百五十二萬二千元、七十六億六千六百一十六萬元、七十七億零七百四 十七萬元、七十六億九千四百二十二萬九千元、七十六億八千二百四十五萬四 千元營收,且可創造可觀盈餘,凡此均足為償債之有力基礎,並可逐年提高實 質獲利。從而,如能透過公司重整程序,依此穩健方式前進,以後每年盈餘必 能同步成長,足為償債及改善財務結構之有力基礎。 ⑶財務整理計劃: ⒈產品差異化,提昇企業品牌形象,加強顧客服務,創造營收,並降低管理費 用。㵂 ⒉持續改革內部管理,透過電腦連線作業,提高資產報酬率及每股盈餘。 ⒊積極出售建設事業部存貨,完成未完之個案工程,出售後償還貸款,降低負 債比。 ⒋重整期間與債權機構積極繼續協商可行之償債計劃,採按年分期償還或折讓 清償方式,期能縮短償債年限。前述營運及財務計劃,如透過重整程序,獲 得債權人機構支持,對中友公司債權給予展期寬限,讓中友公司有較充裕的 時間處理及銷售資產,並尋求資金融通繼續營運創造利潤,將使中友公司展 現生機,營運及早回復正常,確保債權人及股東權益,維護員工生計,有利 於全體經濟社會。 二、經本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徵詢經濟部、財政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有關公司重整之意見: ㈠經濟部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一四三六一○號函意見略以經派 員赴中友公司察訪結果如下: ⑴公司概況: ⒈據該公司稱目前員工人數五百十四人(建設事業部七人、百貨部五百零七人 ),專櫃櫃數六百四十三櫃,人員一千四百八十一人及協力廠商約一千二百 多家。 ⒉中友公司目前可銷售之餘屋如下: ①綠景大地案店住大樓三十四戶、車位二十八個,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一億二 千四百六十八萬元。 ②南投店舖案透天店舖十二戶,預計可銷售金額約六千二百十萬元。 ③加州陽光案住宅大樓七十三戶、車位二十一個,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一億八 千五百三十萬元。 ④中友御景案住宅大樓三十四戶、車位六十四個,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二億九 千三百五十八萬元。 ⑤中友文心園邸案店住大樓二十二戶、車位一百六十五個,預計可銷售金額 約三億零九十九萬元。 ⑥明道華城八期透天別墅十戶,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五千五百萬元。 ⑦高鐵親水鎮特區案透天別墅四戶,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二千四百萬元。 ⑧高鐵親水鎮案店住大樓三百戶、車為三百五十三個,預計可銷售金額約十 一億六千七百零八萬元, ⑨中友御景案住宅大樓六十戶、車位九十四個,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五億五千 二百三十九萬元。 ⒊中友公司未建土地擬出售筆數如下: ①烏日鄉○○段,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一億九千二百萬元。 ②台中市○○路○○段,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三億八千萬元。 ⒋中友公司綠景大地案、南投店舖案、加州陽光案、中友文心園邸案,每月租 金收入共六十萬二千九百元。 ⑵中友公司未來如能依計畫將餘屋出清、處分土地資產,並轉型為經營不動產業 ,將古典公益個案變更為銀髮族住宅,作為長期的產業經營,加上百貨事業部 穩定之利潤,應對於該公司之重整有相當助益。 ⑶有關中友公司之建設業務狀況,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徵詢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意見。 ⑷有關中友公司所提重整方案中之各項假設及預估是否精確一節,涉及公司財務 狀況,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宜依所選任檢查人之調查後報告為準 。 ㈡依據財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一○○四八七二八號函 意見略以: 依各債權銀行對中友公司重整方案評估報告之結論,咸感中友公司未具重整可行 性,並檢附臺灣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總逾輔字第九一○○二七七一五號 函暨其附件「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重整方案評估報告」供參考。 ㈢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 一三二○九六號函意見略以: ⑴公司概況: ⒈中友公司原名中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七十九年七月,於八十三 年十二月合併子公司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 司。該公司於八十年十月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八十六年二月股票掛牌上市, 主要業務內容為百貨買賣、零售攤位出租等業務,八十九年度百貨事業占其 總營業收入之九七.五三%。 ⒉中友公司財務報告係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陳永清及蕭珍琪會計師查核簽證, 九十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以中友公司持續產生虧損,若未能採取措施 減少資金流出或取得新資金支應將影響其繼續經營,而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 見之查核報告。 ⑵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 ⒈財務狀況: 中友公司八十八至九十年度均為虧損,以致九十年底待彌補虧損已達十五億 九千七百二十九萬三千元,九十一年度第一季待彌補虧損進一部增加為十八 億八千一百八十二萬一千元,巨額虧損使淨值持續遞減。 ⒉營業收入及獲利能力: 該公司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之營業收入,呈每年遞減趨勢;至營業毛利率 則尚稱穩定,營業利益亦呈正數,惟稅前損益部分,八十八年產生為鉅額稅 前虧損十六億三千一百七十四萬元,係因營業外支出之利息費用及投資損失 金額龐大(分別為五億九千九百五十二萬一千元及十一億七千零十一萬六千 元),且什項支出亦達三億六千七百三十七萬九千元,以致營業外支出高達 二十一億餘元,因而產生巨額虧損。八十九年度營業外支出仍達九億三千一 百六十八萬八千元(其中利息費用、投資損失及什項支出分別為四億三千五 百十四萬五千元、三億二千三百七十五萬元及一億四千一百十三萬八千元) ,九十年度營業外支出更達十五億四千八百二十八萬八千元(其中利息費用 、投資損失及什項支出分別為四億二千六百零二萬四千元、三億八千八百七 十一萬元及一億一千八百四十五萬四千元,另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則達六億 一千五百零九萬六千元),可知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及轉投資成效不彰。 ⒊財務結構分析: 中友公司負債占資產比率,從八十八年度七二.一九%略升至九十年度的七 八.二七%,但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尚高;惟利息保障倍數不足,無法 自經常性之營業獲利支應利息支出;短期償債能力部分,流動比率在於九十 年跌落至七九.三八%,顯示流動資產已低於流動負債,且速動比率遠低於 流動比率,觀察該公司八十八年至九十年度之存貨,分別為四十六億零三百 二十四萬元、四十三億六千一百四十三萬三千元及三十六億零九百九十七萬 九千元(其中絕大多數為建設部門之不動產存貨),並於九十年度提列存貨 跌價及呆滯損失達六億一千五百零九萬六千元,顯示存貨消化情形未盡理想 ,流動性不佳。 ⑶重整計劃可行性: 依據中友公司重整方案,該公司將致力於出清餘屋、出售素地、提昇百貨部門 競爭力等,預計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可完成所有償債計劃。謹就該公司重整聲請 狀檢附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分析如下: ⒈建設事業部門未來之營收(包括短、中期營運計劃),係繫於餘屋出清情況 及停工個案復工後之銷售狀況,此乃不動產產業與市場展望之問題,其評估 依據、合理性及可行性,宜由獨立業務專家表示意見。另不動產存貨帳面高 達約三十五億餘元,且已提供作長、短期借款之抵押擔保,未來是否可依計 劃處分,不無疑慮;此亦宜由獨立專家就其處分之合理性及可行性提供意見 。 ⒉中友公司歷年之虧損,除因利息費用負擔頗鉅外,投資損失及什項支出亦是 造成鉅額虧損之重要因素,顯示其財務未臻健全;然重整計畫對於如何降低 投資損失及什項支出均未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另對於關係企業背書保證金額 達七億七千三百零八萬一千元部分亦同。 ⒊百貨部門未來之營運,與百貨市場競爭情形、該公司擬至北部籌辦分店及大 陸市場經營情況密切相關,此屬百貨產業之問題,宜由獨立業務專家對其評 估依據、合理性及可行性表示意見。 ⒋償債計畫:涉及中友公司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具未來不確定 性,本會尚無法就其償債計畫判斷是否可行。 ⒌綜上,中友公司所提重整計畫,尚缺乏相關產業之專家意見,尚無法據以判 斷其可行性;而償債計畫方面,需視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本 會尚無法就其償債計畫判斷是否可行,因此,就財務面而言,是否有合理之 預估基礎以支持重整之價值及可能,有待中友公司提出具體資料佐證。 ⑷其他事項: ⒈中友公司前任負責人劉福壽(按:係係認負責人李琦玲之配偶),於擔任負 責人期間,向已發生虧損之關係企業購入實際上已抵押或設值之資產,由中 友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背書保證之方式,承受其鉅額損失,進而損害股東權 益;劉君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之情事,本會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以(八九)台財證(一 )第九○二三四-一號函請法務部調查局依法偵辦。 ⒉鑑於前揭情事,如准中友公司重整之聲請,建請審慎選任重整人及重整監督 人。 ㈣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營署宅字第○九一○○三三九二六號函略謂: 關於中友公司「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務」之營業項 目說明如下: ⑴中友公司曾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由內政部核發「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有效 期間為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故就本項營業項目而言, 依「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該公司於上述期間係符合「 ...最近五年內無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最近五年內 無因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經行 政處分確定者。...」等規定。 ⑵因土地房屋之價值係隨區位、市場變動等因素而有變化,且本署對建築投資業 雖有管理、輔導之職權,但並未直接涉及建築投資業之經營管理;故對於該公 司之待售餘屋、土地等資產是否有重整之價值及可能、該公司所提「重整方案 」中各項假設及預估是否精確乙節等,請審酌其區位等因素及市場動態妥處。 ㈤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中區國稅徵字第○九一○○四六三七 四函稱: ⒈中友公司核定資本總額為七十億元,惟實收資本額僅四十四億八千一百九十四 萬六千元,其額定股本並未全額發行,且依所具「重整具體方案」所述公司前 景看好,應可藉發行新股方式補足短期資金缺口;又卷附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出 具之八十九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務報告所載,其現金流量均為正 值,足證其應無嚴重之資金短缺情事,且銀行團亦幾經協助紓困,是應無重整 之必要。 ⒉中友公司截至目前尚無欠稅資料,惟其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迄未核定,倘經核定有應補稅額而未據完納前即奉裁定重整,其重整裁 定前欠繳之稅捐將依法停止執行並應列入重整債權依重整計畫受償,則因重整 程序繁複,重整期間冗長,將致使稅捐之徵起延遲,是未便同意中友公司採行 重整程序。 三、各債權人於本件調查程序中均表示反對聲請人中友公司重整,其理由略以: ㈠中友公司自八十八年五月以財務危機為由向各債權銀行申請降息、緩納本金及展 延貸款等優惠以來,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第一季經營,稅前淨損分別為十六億三 千一百七十四萬元、一億九千六百八十三萬八千元、九億九千四百五十三萬四千 元及二億四千七百五十五萬六千元,此期間各債權銀行利息均已降至最低極限且 同意利息部分掛帳未付,嗣九十二年始分三年攤還,在此情形下中友公司尚呈現 嚴重虧損,足證其不具財務費用負擔能力。 ㈡中友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舉辦債權銀行會議,其提供之財務說明 資料顯示預估未來四年營業收入及稅前損益可達(八十八年)八○.六億元/九 .九億元、(八十九年)九五.六億元/五.○七億元、(九十年)一○六.二 億元/六.○六億元、(九十一年)九八.二億元/五.一三億元,惟經查截至 九十年止中友公司之實際營業收入及稅前損益為(八十八年)八四.九億元/- 一六.三一億元、(八十九年)八○.三億元/-一.九六億元、(九十年)六 七.八億元/-九.九四億元,明白顯示嚴重高估其預估,嗣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中友公司第四度向各債權銀行申請再予降息、緩納本金及展延貸款等優惠 措施時,所提供預估營業收入/稅前損益資料分別為(九十一年)六六.六五億 元/一.四八億元、(九十二年)六八.五五億元/一.八三億元,依其以往營 運成效應可知達成機會渺茫。況且以中友公司之最近三年營業收入由八十餘億元 衰退至六十五億元左右觀之,以中友公司之營業收入顯然無法支應總負債七十三 億餘元;而中友公司與供應廠商已因貨款短付、遲延等爭執進行過多次協議,此 次得知中友公司申請重整,供應廠商必採更嚴苛之交易條件,其營業週轉將更加 困難。 ㈢依公正客觀原則基礎計算中友公司近四年營運成果,推算未來兩年經營成果,仍 應處於虧損狀態,且該公司自八十八年發生財務危機迄今三年來,各債權銀行鼎 力相助,犧牲利息收入、不計成本,甚且繼續撥款支持其經營週轉,尚無法依約 繳付最低限一.五%之付現利息,導致各銀行進行催討,顯示中友公司未具履約 誠意,亦不具繼續經營價值,且對其繼續經營能利亦存重大疑慮。 ㈣再中友公司現任負責人李琦玲、原負責人(目前亦為重要董事)劉福壽、重要董 事劉耀輝、洪肇源、紀木村、陳傳義及關係企業中傑投資公司、明谷投資公司、 捷暐投資公司、中建開發公司、友聯投資公司、友新投資公司、友盟投資公司等 ,尚均提供中友公司股票設質於各債權銀行借款共計三十九筆、金額高達十三億 九千三百萬元,目前各關係企業受到沒有中友公司股息之拖累,九十年度營運狀 況堪稱困窘至極,無力準時繳納貸款利息,顯見整個集團企業依附共存性大,獨 申請中友公司重整,經營誠信堪虞,全無經營意識。況且中友公司虧損在於建設 部門及其關係企業,在中友公司未以「斷尾求生」方法與關係企業或建設部門切 斷關係前,只會使公司財務陷入萬劫不復境地,無重整之可能。 ㈤另依中友公司所提出之重整計畫,其償債計畫並不具體,且有關債權付息部分為 零,重整計畫並不務實,勢必無法得到關係人之同意,日後亦勢必無法執行,其 申請重整之目的,僅在拖延債權人最佳之處理時機,並無其他實益。 ㈥中友公司目前尚與各債權銀行就債務清償進行協商,且多數銀行所給予之優惠清 償條件已屬中友公司財務狀況所能負擔,一旦准予重整,則先前之協議皆付諸流 水,而中友公司因有重整程序之保護,更不願積極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甚且其 在重整程序保護之下逕為損害債權人之行為,債權銀行亦無可奈何,將造成債務 人利用重整程序逃避債務,卻讓無辜債權人承受莫名損失之不平;又且債權銀行 中已有將其對中友公司之債權出售予不良資產管理公司者,如進行重整程序,亦 將造成未將債權出售予不良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銀行向中友公司求償時,需依公 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為之,但不良資產管理公司卻不受公司法有關重整規定之限 制之不公,將致縱使准予中友公司進行重整,亦無法保障中友公司能在重整程序 下繼續經營,更徒然使未將債權出售予不良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銀行平白遭受損 失而已。 ㈦中友公司於緊急處分裁定後,仍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將關係企業捷暐投資公司坐 落台中市○○路○段二三八號一、二樓及地下一層之不動產移轉至中友公司名下 ,中友公司財務既已陷入週轉困難,豈有再置產之能力,可見其利用緊急處分逃 避執行之之企圖。 四、本院選任之檢查人曹永仁會計師檢查報告總結意見如下:中友公司之百貨賣場, 以其獨特之空間設計,及親切之服務,百貨營業額一直維持國內單一店前五大, 台中地區前三大,而八十九年起大型百貨陸續進駐,及建設部門因公司財務困難 ,處於半停工狀態,百貨業績下滑至九十年為六十六億二千九百五十萬九千元, 全公司營業收入為六十七億八千四百零八萬二千元,而至九十一年上半年度百貨 業績為三十三億一千二百三十八萬七千元,已趨穩定,其營業收入九十年仍在五 百大服務業中排名一百零五,百貨批發零售業五十二名排名第十三,且九十一年 上半年之營業額已達財務預測目標之五○.四一%,亦突顯中友公司在百貨市場 頗具競爭力及經營之價值。另中友公司為償債計劃所提之重整方案,除了加強上 述百貨業之經營外,另建設部門在去化餘屋及出清素地後,將轉型為經營不動產 業,在國人年齡日益老化,對休閒生活日趨重視,應有其市場之可行性。綜上結 論,在斟酌衡量各項客觀因素,及考量中友公司五百多位員工及一千六百多位專 櫃、附屬經營人員之生計及一百多位建教生之教育問題,認為中友公司如能透過 重整機制,在法院監督及指派具學養俱佳、品性端正及深具百貨業及建設業經營 專長之重整人及監督人之制度運作下,去化餘屋及出清素地,協調各關係人之利 益,避免公司解散破產,准予其企業進行重整再生,則對債權人、股東、員工、 建教生及協力廠商等權益將有所保障,亦對我國百貨業之發展,較有正面之助益 。 五、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 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之股東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向法院 聲請重整。公司為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 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為准許或駁回重整 之裁定;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 請。又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 議審查。重整人經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另選者,重整計畫,應由新任重整人於 一個月內提出之。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一全部或一部重 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三財產之處分。四債務 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六章程之變更。七員工 之調整或裁減。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九其他必要事項。前項重整計畫之執行 ,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 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 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公司法第二百 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 零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中友公司截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實收資本額為四十四億八千一百九十四 萬六千元,為公開發行股票之上櫃公司,經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召開董事會 ,全體董事出席並一致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執照、公 司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一 月二十七日台財證㈠字第七四一五四號函、中友公司董事會議議事錄各乙件為 證。而本院綜合前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內政 部營建署、證券管理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 局、檢查人、已知債權人之意見,本院認為聲請人公司建設事業部門向來所興建 之不動產品質尚佳、百貨事業部門經營之成效亦屬良好,惟因其建設事業部門投 資過速,積壓巨額資金,利息負擔沈重,加以整體經濟環境不景氣,復受「九二 一大地震」衝擊下,房地產銷售突然停滯,公司營收銳減,而其百貨事業部門在 新競爭者加入下,獲利空間緊縮,致自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之營業收入呈每年 遞減趨勢,危及財務基礎,公司資金調度日益困難,幾無週轉金可資調用,導致 自八十八年以來營收連續發生虧損,而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對中友公 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結構分析及重整檢查人之檢查報告可知,中友公司之財務狀 況持續不佳,短期償債能力甚低,已無法償還各項貸款及利息費用,各債權機構 進而追討償還貸款或採取債權保全措施,致使中友公司營業無法順利運轉,有停 業之虞。是中友公司確已陷於財務困難之狀況,並有停業之虞。 ㈡茲本院所應審究者乃為中友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按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 六條規定,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 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 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 行使權利。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 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而破產法破產債權節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第 一、三款復規定破產宣告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破產宣告 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破產宣告後之利息、因破產宣告後之不履行所生之 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不得為破產債權。而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 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暫停營業之虞,依公司法所定公司重整程序清理債務 ,以維持公司之營業為目的,參加公司重整程序之債權應受重整計畫之限制,故 具有強制和解之性質。另股份有限公司經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 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明定。惟重 整債權應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此觀同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 此之所謂程序當然停止,係指與重整債權有關之程序而言。而維持公司業務繼續 營運所發生之債務及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 整債權而為清償;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公司法 第三百十二條亦有明文規定。則此種在重整裁定後而成立之債權(即公司重整債 務),得不依重整程序行使而隨時受清償,且其優先之效力不僅於重整完成時有 之,即裁定終止重整後亦有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例、九 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法院如欲經由重整程序調整公司 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之權利義務狀態,而圖維持公司之再生時,除須審 究該公司是否有繼續生存之條件及發展之潛力外,亦須考量因重整程序將對債權 人之債權所可能產生之損失程度,否則無異以非訟程序而為實體程序所得為之訴 訟行為。 本件參酌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以中友公司「未來如能依計畫將餘屋出清、處分土 地資產,並轉型為經營不動產業,將古典公益個案變更為銀髮族住宅,作為長期 的產業經營,加上百貨事業部穩定之利潤,應對於該公司之重整有相當助益」及 重整檢查人檢查報告總結:中友公司百貨事業部之經營良好,百貨營業額一直維 持國內單一店前五大,台中地區前三大,在百貨市場頗具競爭力及經營之價值, 而依中友公司為償債計劃所提之重整方案,除了加強百貨業之經營外,另建設部 門在去化餘屋及出清素地後,將轉型為經營不動產業,在國人年齡日益老化,對 休閒生活日趨重視,應有其市場之可行性,如能透過重整機制,在法院監督及指 派具學養俱佳、品性端正及深具百貨業及建設業經營專長之重整人及監督人之制 度運作下,去化餘屋及出清素地,協調各關係人之利益,避免公司解散破產,准 予其企業進行重整再生,則對債權人、股東、員工、建教生及協力廠商等權益將 有所保障之意見,可知經濟部及重整檢查人認中友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均係 肇基於中友公司能具體實現其重整計畫,將餘屋及素地順利出清,並成功將其建 設事業轉型為經營不動產業,且其百貨事業之經營績效仍持續維持良好、孳生預 期之營業利潤,為其前提。惟查: ⑴依中友公司所提出之重整計畫,預期期間長達十二年餘(至一百零三年止), 且各項餘屋及在建、待建房屋之出售,均以銷售率達百分之百為編製基礎及基 本假設,以台中市無人居住之空屋率幾為全台各大都市之冠,高達百分之二十 六左右,其合理性實待商榷。蓋在中友公司之待售房屋中,「中友御景」案尚 未取得使用執照,「高鐵親水鎮」則尚未完工、猶處停工之狀態,得否供銷售 尚非定數,遑論順利售出;又國內房地產交易受經濟不景氣及「九二一」大地 震影響,已成嚴重萎縮狀態,後復受美國「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影響,房地 產交易市場更形冷清,未來房地產復甦,有待全球性經濟景氣不再惡化,國內 政局穩定,提振國內經濟景氣,使民眾對經濟前景重拾信心,再配合政府持續 推動低利優惠房貸措施,激勵民眾購買意願,房地產交易始能再現榮景,以目 前國內及國際之客觀政經情況,短期內整體房地產市場不易快速恢復榮景(聲 請人所重整計畫第十四業至第十五業、重整檢查報告第九十六業參照),顯見 房地產市場之復甦與否,尚繫於諸多無法掌控之國內外政經因素,而中友公司 於所提重整計畫中,有關該公司建設部門出清餘屋、素地部分,係列為短、中 期之營運計畫,該營運目的之達成否,顯取決於餘屋出清情況及停工個案之銷 售狀況,然中友公司非但並未提出其在經濟景氣無明顯復甦跡象之情況下,據 以評估可在短期內完成在建工程、出清餘屋之基礎、合理性及可行性之依據, 復未具體規劃、說明其在建工程復工、待建工程開工之資金來源,是中友公司 重整方案所列預計於三至六年內不但將餘屋出清、並漸次轉型為經營不動產業 之計畫,是否可行及合理?仍待商榷,況中友公司帳面之不動產存貨高達約三 十五億餘元,且均已提供作長、短期借款之抵押擔保,未來是否可依計畫處分 ,亦尚有疑慮。再中友公司建設事業部目前僅餘人員七名,以其人才狀況,是 否足以因應其重整方案中中期營運計畫「轉型為經營不動產業」之需?而經營 銀髮族住宅固符合國人年齡日益老化之趨勢,然其市場展望如何?經營所需之 各項人才、設備、資金來源等,重整計畫中亦無客觀之評估依據及具體規劃, 其落實之可能性更非無疑。 ⑵再中友公司有關百貨事業之經營歷年來雖均有盈餘,並維持營業額百分之二十 左右之毛利,績效固尚稱良好,然自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一月間,台中市陸 續新增三家大型百貨同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德安購物中心及老虎城)後, 中友公司百貨事業部之營業額即由八十九年度之七十八億元遽降為九十年度之 六十六億元,短少達十二億元,參照中友公司自八十八年起營業額即呈逐年萎 縮趨勢之事實,顯見其競爭能力非強,而未來台中市尚將陸續有大型百貨公司 加入市場競爭,目前已知者即有衣蝶百貨公司(預計將於九十二年春天開幕) ,可見中部地區未來百貨市場之競爭將日益激烈,獲利空間將更形緊縮,縱然 中友公司九十一年度之營業額能達預估之六十六億元,其自九十二年起在大型 百貨公司等新競爭者加入市場之狀況下,能否維持年六十餘億元之營業額,誠 屬堪慮,而重整計劃中並未考慮中友公司在日後新競爭者加入市場後獲利空間 將更受壓縮等主客觀因素,即預估其往後之年營業額及獲利將呈逐年成長之趨 勢,尤欠缺客觀性。抑有進者,重整計劃中尚列有中友公司日後擬至北部籌設 分店及擴展大陸市場,然北部地區之百貨市場目前已呈百家爭鳴之態勢,在諸 多大型購物中心加入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各百貨業者獲利之空間如何尚待觀察 ,且中友公司並未就其規劃至北部籌設分店之資金來源等詳加說明,其落實之 可能性亦非無疑,而中友公司計畫擴展大陸市場主要根據地之北京中友百貨, 目前中友公司已喪失其控制權,該部分之投資可謂已屬失敗,中友公司預計在 大陸地區設立七處營業處所之重整計劃之實現更屬無著,該部分之重整計畫已 無落實可能,中友公司提出之公司重整方案要無使該公司重建更生之可能。 ⑶又中友公司歷年之虧損,除因利息費用負擔頗鉅外,投資損失及什項支出亦是 造成鉅額虧損之重要因素,顯示中友公司之財務未臻健全(見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三二○九六號函 ),然重整計畫對於如何降低投資損失及什項支出,均未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對於關係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七億七千餘萬元部分,亦未提出其解決或降低損失 金額之方案,中友公司之重整計畫顯尚不足以解決其財務困境,遑論分期清償 各債權人債權。另中友公司自八十八年五月間爆發財務危機後,曾向財政部請 求舒困,經財政部指示由台灣土地銀行召集債權銀行團會議協助,並先後決議 給予中友公司降息、減付利息等優惠條件,利息付息已降至一.五%、一%或 0.五%,惟中友公司在此特殊優惠之條件下,並未掌握時機,有效處分閒置 資產,不但未有效解決其財務危機,反致經營困境愈深,且嗣後連上開降息、 減付利息之優惠條件亦未履行,導致各債權銀行對中友公司之甚不諒解,雙方 互信基礎業已破裂,各債權銀行復均表示不願支持中友公司進行重整(見財政 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一○○四八七二八號函附件「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重整方案評估報告」),則中友公司顯已無法再自 金融機構獲取任何融資,而其上開所列建設事業部在建、待建工程之復工或開 工、經營不動產業及百貨事業部在北部籌設分店、在大陸地區擴展投資設立新 營業據點之後續營運資金來源,顯非中友公司所得完全掌握,是其所陳報長達 十二年餘重整計畫之可行性,仍有相當疑義。故尚難僅據前揭經濟部函示及重 整檢查人報告所為上開意見即為中友公司確有建更生之可能之確認。 ⑷另依前述,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定之日起算 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 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 請裁定終止重整,公司法所以就重整計畫之執行,定有一年內完成之期限規定 ,其立法意旨乃在於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 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 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 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並準用破產法破產債 權節之規定,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而破產法破產債 權節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三款復規定,破產宣告後始到期之債 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破產宣告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破產宣 告後之利息、因破產宣告後之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不得為破產債 權。故而,法院一但准予公司重整,則債權人原可獲取之利息,或將成為除斥 債權而無法依重整程序受償,或僅得依重整計畫列為新債權,惟其利率亦將明 顯降低,否則公司又如何更生?如此一來,對於係以債權孳息為獲利來源之金 融機構債權人之權益影響極大,為避免重整拖延時日,影響債權人權益,故重 整計畫乃有一年之期間限制,屆期如未能完成者,且在合理之延展期限內亦無 法完成者,足見該公司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須裁定終止重整。故公司重整 計畫之執行,自應在短期內完成。然查,中友公司所提報之重整方案,在長達 十二年餘之重整償債期間中,有關債權付息部分為零,姑不論此項要求以債權 孳息為主要獲利來源之債權銀行放棄長達十二年餘孳息之重整方案,勢必無法 獲得各債權銀行之同意,況縱中友公司所列報之十二年餘重整計畫均能具體落 實,與本件債權人銀行原可收取之百分之六.五以上之利息比較,債權銀行在 該十二年餘之重整期間,將蒙受至深且鉅之利息收益損失,更無異係要求債權 銀行長期無息提供鉅額資金供中友公司運用,以換取十三年後中友公司仍然存 續之狀態,於理自非公允。且所需期間過久,亦與前揭重整意旨顯有不符。 ⑸又查,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重整,從立法者最初所述審查要點可獲致其立法所 據之準則,依公司法審查要點第十四項說明:「公司重整問題,乃為挽救陷於 困境之公司免於解體或破產,以確保債權人之利益,並維護社會經濟之安定。 但公司重整程序中,所有措施均涉及私人權益,允宜以自發自動自救自助為原 則,並採協議方法處理一切較為妥當」,此點業已標示我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 係採用自治協議原則,並非採積極干涉原則。另該審查要點第十四項續說明: 「原草案對於公司重整之進行,由裁定重整選派重整人,訂定重整計畫執行重 整工作,以洎重整終結,完全由法院負責,等於由法院接收被重整之公司,而 將此瀕於停閉之公司代為重整完善,然後再交與公司所有人,如此艱鉅之任務 ,恐非法院所能勝任,爰將原定由法院選派之重整人,改由公司董事擔任,或 由法院於債權人、股東中選定之。而法院則派重整監督人,處於監督地位,不 實際執行重整事務俾得以超然立場為關係人之利害爭執,作公正合理之處理, 以免窒礙難行」,同審查要點第十五項又說明:「...重整計畫關涉權利人 一部或全部權利之變更,由利害關係人多數決,已屬變通之辦法,今若由法院 逕予變更裁定,根本無須取得關係人會議各組之可決同意,其職權運用殊嫌過 當」,故公司法不採法院積極干涉原則,至為明顯。本件債權銀行均反對中友 公司所提重整計畫,而中友公司之前揭財務危機原因,除肇因於經營者之經營 及投資不當所致外,整體經濟環境之不景氣亦為主因,而中友公司並未具體敘 明將如何改善經營能力、健全財務,僅泛言將持續改革內部管理及進行電腦連 線作業,惟仍建議以原經營團隊為重整人,在經營者未改變,整體經濟環境亦 未見明顯回春之情形下,自難另創新局而得重建更生。 六、綜上所述,本院參酌各方意見,並審酌中友公司所提出之重整方案,認依中友公 司現有業務及財務狀況,實無法於一年內或其合理之延長期限內完成公司重整計 畫,且中友公司亦未能提出確切資料供為該公司確得依所提報之十二年餘重整計 畫而完成重建更生之確認,加以所提報之重整期間過長、重整償債期間復不付息 ,無異要求各債權銀行放棄鉅額債權之孳息收益,而長期無息提供資金供該公司 運用,本院因認中友公司既因各項內外因素而陷於財務困難,加以重整計畫部分 已屬無從實現,其餘是否可行及合理?又均無法確實評估,且不但房地產景氣復 未見明顯改善,一般內需百貨之消費景氣亦未見明顯復甦,中友公司原經營團隊 之經營能力復未見有何更新計畫,則該公司欲達成十二年後預估之營收,顯有困 難,因認中友公司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本件重整聲請,應予駁回。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拾 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錢 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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