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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一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鑫裕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憲滄
送達代收人
江芷涵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

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惟僅提出資產負債表、行政執行移送書、稅額繳

款書等,未依前開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須有財產種類、所在處所,性質等等之說明,

並提出書證影本)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自應補正。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李國增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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