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洪維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父親劉文斌股市護盤失利,至民國(下同)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聲請人雖有資產新台幣六千三百九十八萬四千八百十五 元,惟債務總額已達新台幣七十二億七千六百四十萬一千九百零八元,資產顯已 不足清償債務,並已停止支付,而具備破產之要件,為此檢具資產表、負債表、 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等證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二、按破產程序,乃對於經濟上已瀕臨破碎之債務人所進行清理債務,以使多數債權 人平均受償之程序,欲對此種債務人進行破產程序必須債務人於實質上已具備一 定之法律事由始可,而此法律事由即為「破產原因」。依破產法第一條之規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 止支付者,推定其不能清償。其他於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 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會即應聲請宣告破產」。易言之,吾國 破產制度原則上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停止支付)」為破產原因,在特殊情形以 「債務超過」為破產原因。惟所謂「債務超過」,乃專就債務人之資產與負債比 較觀察,即以債務人之財產為計算標準,倘有負債超過資產之情形,即認有破產 原因。反之,「不能清償」或「停止支付」(推定為不能清償)者,則指債務人 已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之債務,「全般」、「繼續」無法為 清償債務之客觀狀態,或對於全般之債務表示不能清償之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積欠如下所述之債務,依其目前資產情形顯然無法清償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資產表、負債表、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等件為證,且本 院依職權調查之下述債務⑤、⑥、⑪、⑫、⑭、⑯、⑳、㉒、㉙、㊱、㊲、㊳、 ㊾,聲請人已有停止支付之情,且積欠之金額龐大,足見聲請人已對於全般之債 務無法清償,而具有前項所述之「破產原因」。從而,聲請人以其不能清償債務 為由,聲請宣告破產,尚無不合。 四、然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苟破產人之財產不足清償財團費 用等,無法供其他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 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 ㈠經本院依職權函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調查相對人目前(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製表)之資產狀況如下: ①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萬四千四百八十六股(每股十元換算) ②成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萬股(每股十元換算)。 ③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十二萬三千零五十股(每股十元換算)。 ④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一千零二十一股(每股十元換算)。⑤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五百九十八股(每股十元換算)。 ⑥東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十四萬股(每股十元換算)。 ⑦友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百零九萬三千零七十八股(每股十元換算)。 ㈡依聲請人所陳之資產表另有: ⑧士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九十萬股。 ⑨榮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百萬股。 ⑩現金三十一萬六千元。 除上開資產(投資)以外,聲請人無其他不動產、動產。 ㈢惟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債權人資料一一函請陳報債權金額如下: ①中國國際商銀台中分公司:本金二千九百零一萬八千六百二十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 ②華僑商銀民權分公司:本金四億二千三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二十三元,及其利 息及違約金(連帶保證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友中工業有限公司、友力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大仲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下稱大中鋼鐵、友中、友力工業、大 仲公司)。 ③大眾商銀台北分行:本金五千零七十二萬八千八百五十八元(連帶保證友力工 業公司債務)。 ④台灣土地銀行:本金六千五百三十六萬七千六百六十一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 ⑤中興銀行:本金七千六百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八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 務)、本金八千五百萬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本金一千五百六十 四萬六千五百元(連帶保證友中公司債務,債權人已對甲○○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 ⑥中國國際商銀忠孝分公司:本金及記帳利息二千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一 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記帳利息約定自九十年七月起按月攤還,但 迄今未開始攤還)。 ⑦聯邦銀行:本金四千零六十四萬元,及其掛帳利息(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 務)。 ⑧中國信託商銀:本金九百九十一萬五千元(連帶保證大仲公司債務)、本金二 千一百零三萬零六十六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本金一百十二萬九 千零二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務)。 ⑨華南商銀高雄分行:本金七百三十九萬八千四百七十一元(連帶保證友中公司 債務)。 ⑩彰化銀行:本金新台幣一億七千零七十二萬八千六百二十七元、美金四百四十 九萬一千五百三十四元三角一分(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務)。 ⑪交通銀行楠梓分行:本金三千五百十二萬四千七百八十三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連帶保證友中公司債務,債權人已對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 ⑫中國農民銀行:本金二億四千二百三十三萬九千零六十九元(連帶保證友力熱 鍊股份有限公司、大中鋼鐵公司、友力工業公司債務,其中一千四百八十萬元 部份,債權人已對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 ⑬中華商銀:本金六千零五萬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務)、本金一億一千 三百四十九萬六千六百四十二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本金一億元 (連帶保證劉文斌債務)、本金一千八百五十六萬二千元(連帶保證友中公司 債務)、本金五千五百萬元(甲○○個人借款)。 ⑭合作金庫銀行:本金二千五百萬元(甲○○個人借款)、本金八千一百十六萬 四千六百八十一元(連帶保證債務)、本金一百七十二萬六千零八十元(連帶 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外勞保證金債務),其中二千五百萬元,業經債權人聲請強 制執行,核發債權憑證;另八千一百十六萬四千六百八十一元,債權人已對甲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 ⑮交通銀行台中分行:本金三億零八百二十萬二千零六元、利息三千九百五十四 萬九千三百五十八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務)。 ⑯第一銀行大同分行:本金二千二百八十二萬二千元(連帶保證友中公司債務, 其中一千二百八十二萬二千元,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核發債權憑證)。 ⑰力華票券公司:本金二千八百萬元(與大中鋼鐵公司共同發票)、本金一千五 百萬元(與友力工業公司共同發票)。 ⑱慶豐商銀:九千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含算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之 利息、違約金等,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友力工業公司債務)。 ⑲泛亞商銀:本金二億五千四百六十萬元(連帶保證劉文斌、蔡宗銘、劉新統之 債務)。 ⑳彰化銀行復興分行:本金五千萬元(甲○○個人借款,業經債權人聲請支付命 令確定)、本金六億二千二百三十六萬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本 金六億五千八百八十六萬元(連帶保證大仲公司債務)。㉑華開租賃公司:本金及利息美金一千二百四十六萬七千七百九十六元一角七分 (連帶保證英屬維京群島Richgold公司債務)。 ㉒中泰租賃公司:本金二千零三十萬元(與友中、友力工業公司共同發票,債權 人業已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㉓日盛商銀台中及延平分行:截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積欠一億一千六百六十 四萬一千四百五十二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友力工業公司債務)。 ㉔台新商銀:本金七千四百三十九萬一千七百四十三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友 力工業公司債務)。 ㉕台灣中小企銀沙鹿分行:本金四千五百九十萬零一百九十八元(連帶保證大中 鋼鐵公司債務)。 ㉖世華銀行:截至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積欠四千一百九十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六元( 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務)。 ㉗中華票券公司:一千八百八十萬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 ㉘第一銀行建成分行:七千四百零五萬元。 ㉙中國國際商銀:本金一千七百三十四萬九千元(連帶保證周楊葉債務,業經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四號判決確定)、本金四千六百 零七萬四千元(連帶保證周江金債務,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重 訴字第二六一六號判決確定)、本金四千五百零四萬元(連帶保證周麗雲債務 ,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六號判決確定)。 ㉚日盛商銀:本金四千五百九十九萬零二十二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 。 ㉛台北銀行台中分行:本金三千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二百十九元(連帶保證大中鋼 鐵公司債務)。 ㉜台北銀行:本金二千零九十一萬七千零七十三元(甲○○個人借款)、本金一 億一千萬元(連帶保證劉文斌債務)、本金一千八百八十三萬零七十一元(連 帶保證劉榮周債務)、本金三千九百五十萬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務) 、本金三千九百八十九萬二千八百七十七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 ㉝華僑商銀民生分行:本金六百七十七萬九千九百五十四元(連帶保證友中公司 債務)、本金一千九百五十六萬三千零八十四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 )、本金四百五十五萬元(連帶保證大仲公司債務)。 ㉞富邦商銀:本金二千三百九十六萬九千六百十元、及截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止之記帳利息二百八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三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務) 。 ㉟遠東商銀:本金三千四百十五萬三千七百十九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務 )。 ㊱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本金二千五百萬元(甲○○個人借款,業經債權人聲請 發支付命令確定)、本金五千萬元(連帶保證劉文斌債務,業經債權人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確定)。 ㊲中央信託局成功分局:本金債務一千三百零三萬六千七百零四元(連帶保證友 中公司債務),已執行扣薪截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已扣得五十三萬六千四百 九十二元。 ㊳中租迪和公司:本金一億三千九百三十萬九千五百九十八元(連帶保證大中鋼 鐵公司債務,業經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 ㊴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持股不足罰鍰二百二十二萬元。 ㊵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本金九百萬元(連帶保證劉文斌債務)、八千八百十二 萬八千五百四十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債務)。 ㊶大眾銀行台中分行:本金六千零三萬二千零九十六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司 債務)。 ㊷萬通銀行台中分行:三千二百七十九萬三千二百五十元(連帶保證大中鋼鐵公 司債務)。 ㊸交通銀行台北分行:四億五千三百八十七萬五千一百七十一元(連帶保證友力 工業公司債務)。 ㊹中央信託局萬華分局:本金四千九百萬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本 金四千萬元(連帶保證友力熱鍊公司債務)。 ㊺國際票券公司:本金二千萬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 ㊻中信票券公司:本金二千八百萬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 ㊼亞洲信託公司:本金四千二百九十九萬三千八百十八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 司債務)。 ㊽世華銀行營業部:本金五百零七萬八千九百十九元(連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 務)。 ㊾世華銀行前鎮分行:本金四千一百八十七萬二千五百零四元(連帶保證友中工 業公司債務,其中一億一千四百萬元,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核發債權憑 證)。 ㊿元大中實業有限公司:三億三千八百八十五萬五千五百零三元(連帶保證劉文 斌債務)。 華嘉投資公司:一億四千六百六十一萬四千七百十四元(連帶保證劉文斌債務 )。 李春美:二千萬元(連帶保證劉文斌債務)。 華南銀行復興分行:本金一億六千零三十七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連帶保證大 中鋼鐵公司債務)、本金八百七十三萬八千六百二十九元(連帶保證士嘉投資 公司債務)、本金二千零五十萬元(連帶保證劉文斌債務)、本金一百五十萬 元(連帶保證大仲公司債務)、本金六千六百九十二萬五千四百六十二元(連 帶保證友力工業公司債務)。 吳東進:六千萬元(連帶保證劉文斌債務)。 總計聲請人上開所示債務金額達新台幣六十億零九百五十萬八千二百五十九元及 美金一千六百九十五萬九千三百三十元四角八分。 ㈣又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所有大中鋼鐵公司股票,其中二十 四萬一千股,業已設定質權予高雄企銀台北分行、四十七萬六千股設定質權予彰 化銀行復興分行(與彰化銀行陳報之數額相符);友力工業公司股票,其中四十 三萬七千股設定質權予吳東進(與吳東進陳報之數額相符)、二十二萬八千股設 定質權予合作金庫繼榮分行、二百十萬七千股設定質權予高雄企銀台北分行、二 十九萬二千三百十三股設定質權予泛亞銀行營業部(與泛亞銀行陳述大致相符) 、五萬六千股設定質權予元大中實業公司(與元大中實業公司陳述相符)、五十 七萬五千股設定質權予華嘉投資公司(與華嘉投資公司陳述相符)、二十萬股設 定質權予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士嘉投資公司九十萬股設定質權予李春美(與 李春美陳述相符)。依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之財 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是聲請人所有之 上開大中鋼鐵公司股票、友力工業公司、士嘉公司股票已難列為破產財團,以供 債權人分配。準此,聲請人可列為破產財團之資產僅餘:①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一萬四千四百八十六股、②成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萬股、③國巨股份有限 公司一千零二十一股、④東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十四萬股、⑤友中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二百零九萬三千零七十八股、⑥榮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百萬股、⑦現金三 十一萬六千元。 ㈤惟查:上開①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③國巨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為集中市場交 易之股票,依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收盤行情計算,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萬四 千四百八十六股(全額交割股),每股交易價為○‧六七元,核為九千七百零六 元;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一千零二十一股,每股十‧四元,即一萬零六百十八元。 其餘②、④、⑤、⑥部分,均為未上市、櫃交易股票,尚無客觀之交易價值。雖 聲請人陳報②成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萬股(未發行股票),依每股淨值九‧ 八三元計算,約值七百八十六萬四千元,然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 調該公司相關資料查明:該公司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設立登記,而於九十一 年一月十七日起停業,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復業,依其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呈虧損情形,變價顯然不易。另聲請人陳報④東尼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淨值為八‧○二元、⑤友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淨 值為負十五‧一六五元、⑥榮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淨值為一‧一一元,各 該股份在計算上固有其價值,惟聲請人亦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中陳述,上開股 份已交付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擔保劉文斌債務十八億三千一百三十萬元 債務(陳述未設定質權)等情,而查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聲請本 院准予重整,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二號裁定駁回聲請(目前由抗告審審 理中),依該裁定所載:「查聲請人(即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八日止,實質營運負債額為壹拾玖億餘元,『另因前任董事長劉文斌違 法為他人背書保證造成之或有負債約壹拾捌億餘元』,因而財務遭遇困難,償債 能力減弱,影響公司營運‧‧‧」等語,足見上開交付予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之④東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友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⑥榮周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實無從由聲請人取回作為破產財團,以利變價分配。是以,聲請人目前 實際可資為破產財團之資產,僅約三十三萬六千三百二十四元(即現金部分加上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值),反觀聲請人之債 務達數十億元之許,其中兼有主債務及保證債務(所涉及者包括大中鋼鐵公司、 友力工業公司、友中公司、友力熱鍊公司、大仲公司、英屬維京群島Richgold公 司、士嘉投資公司、劉文斌、蔡宗銘、劉新統、周楊葉、周江金、周麗雲等人) 、亦有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或執行無效果等,債務煩雜,顯難於短時間內所能 釐清、確認完竣,倘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所耗費人、物力之鉅,可以想見,所 生之財團費用(含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費用;破產 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財團債務等,實非前開三十三萬六千三百二十四元 所能支應,則前述所列多數債權人亦無依破產程序平等受償之可能,是以,本件 難認有破產之實益,要無宣告破產徒生耗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