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九號
- 聲請人
- 鑫裕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宣告鑫裕泰企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徐文宗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鑫裕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裕泰公司)於八十九年經股東全體決議解散,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選任甲○○為清算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就任。然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期內,經檢查鑫裕泰公司之資產僅餘現金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四萬四千九百七十九元,已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此檢具鑫裕泰公司清算資料為證,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清算資料觀之,鑫裕泰公司清算期間分別經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陳報稅捐債權一千零八十六萬三千三百七十八元(六十九年度營業稅二百零一萬五千一百七十八元、營業稅罰鍰八百八十四萬八千二百元)、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陳報稅捐債權二百六十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元(八十六至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另本院命聲請人陳報除稅捐債權外之其餘債權人資料,經聲請人陳報其尚積欠傑祐企業有限公司工程款六十一萬三千元未償,並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而本院依職權調查傑祐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資料,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傳訊證人即傑祐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呂和謙證稱:「鑫裕泰公司積欠傑祐企業有限公司約六十三萬餘元」等語。是鑫裕泰公司除公法上之稅捐債務外,尚有其他普通債務,堪以認定。鑫裕泰公司目前資產僅餘現金一百八十四萬四千九百七十九元,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則其資產顯然不足以清償前述債務,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要無不合。
四、前述本院已知之債權人臺中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傑祐企業有限公司等,應依主文所示申報債權之期間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如不依限申報者,依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特予載明。
五、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