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即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和興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業經經濟部解散登記在案,該股東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清算人於執行清算 事務期內檢查公司資產後發現已無資產存在,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此依公司法第 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億和興公司破產。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平均受償, ,是債務人現存之財產狀況,苟已無法構成破產財團,自無從對破產程序進行所 發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先行清償,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無宣告 破產之必要(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五號解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自陳億 和興公司已無資產,顯然無法構成破產財團,且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觀之 ,億和興公司之債權人僅有一人,依個別之強制執行程序,已足以清理其債務, 要無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億和興公司破產 ,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