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八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甲○○(即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和興公司)無法繼續營業,業經經濟部解散登記在案,該股東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期內檢查公司資產後發現已無資產存在,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此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億和興公司破產。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平均受償,,是債務人現存之財產狀況,苟已無法構成破產財團,自無從對破產程序進行所發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先行清償,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無宣告破產之必要(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五號解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自陳億和興公司已無資產,顯然無法構成破產財團,且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觀之,億和興公司之債權人僅有一人,依個別之強制執行程序,已足以清理其債務,要無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億和興公司破產,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