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八號
- 聲請人
- 甲○○(即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和興公司)無法繼續營業,業經經濟部解散登記在案,該股東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期內檢查公司資產後發現已無資產存在,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此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億和興公司破產。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平均受償,,是債務人現存之財產狀況,苟已無法構成破產財團,自無從對破產程序進行所發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先行清償,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無宣告破產之必要(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五號解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自陳億和興公司已無資產,顯然無法構成破產財團,且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觀之,億和興公司之債權人僅有一人,依個別之強制執行程序,已足以清理其債務,要無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億和興公司破產,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