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九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九0號
- 上訴人
- 頤綸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正型
- 訴訟代理人
- 許慧君
- 被上訴人
- 永奇皮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其水
- 訴訟代理人
- 蔡宏隆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仁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繳審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不備此項程式,經審判長命其補正仍不遵行,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九六一號著有判例。上訴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即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自不能因上訴人所繳裁判費已滿其中一標的應徵之數額,而可獨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法(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六十三號裁判)。
二、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本訴及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因該本訴與反訴分屬不同之訴訟標的,依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之規定,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上訴人僅據繳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部分之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張恩賜~B法官 李國增~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