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號
- 聲請人即繼承人
- 戊○○
- 聲請人即繼承人
- 庚○○○
- 聲請人即繼承人
- 乙○○
- 聲請人即繼承人
- 丙○○
- 聲請人即繼承人
- 丁○○
- 兼右五人
- 己○○○
- 送達代收人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稱:被繼承人甲○○不幸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去逝,聲明人戊○○、庚○○○、己○○○、丙○○、乙○○、丁○○等六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拋棄書、聲明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子女張元福、張元富、張元成、張雅純、張秀禎及配偶石秋梅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准予備查在案。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次親等者中,除陳志榮、陳昱銘等二人拋棄繼承外,尚有程嘉欣、程彥豪、程彥睿、程珮娟、程彥銓等五人未拋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被繼承人甲○○在本院案件繫屬查詢明細中,其中拋棄繼承事件,僅有九十年繼字第八七七號及九十一年繼字第二○號及本件聲明卷,並依樴權調閱上開卷宗,其中並無程嘉欣、程彥豪、程彥睿、程珮娟、程彥銓等五人拋棄繼承之事實,此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核屬實,而本件聲明人戊○○、庚○○○、己○○○、丙○○、乙○○、丁○○等六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兄弟姐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乃為後順位之繼承人,揆諸首開說明,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其等既非繼承人,故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陳學德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