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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五號

聲請人
富山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山
相對人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叁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0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柒仟柒佰零壹  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伍佰柒拾伍  元       │繳交郵票一千零二十元,      │
│                │                          │餘四百四十五元轉入第二審。  │
├────────┼─────────────┼──────────────┤
│第二審裁判費  │壹萬壹仟伍佰伍拾 元   │              │
├────────┼─────────────┼──────────────┤
│第二審送達費  │肆佰肆拾叁  元       │共入郵票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
│                │                          │退還郵票六百八十二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  元         │              │
├────────┼─────────────┼──────────────┤
│合    計  │貳萬零叁佰柒拾壹 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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