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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請人
湯登湖即新發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鑫順植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美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

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一字第三五八八號假扣押裁定,經供擔保金聲請執行假扣押,嗣聲請撤回執行在案,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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