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湯登湖即新發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杜 相 對 人 鑫順植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美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 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 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一字第三五八八號假扣押裁定, 經供擔保金聲請執行假扣押,嗣聲請撤回執行在案,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 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