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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

聲請人
蔡明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高
法定代理人
陳吳曜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裁  判  費      一萬零八百四十五元
  第一審郵票費用      四百一十九元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共         計  一萬一千三百六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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