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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葉坤益
相對人
思薇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樺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楹林
相對人
怡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國楨
相對人
思台麗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陽
相對人
亮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基發
相對人
皇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朴棋
相對人
常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來
相對人
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參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年度九十一字重訴第五七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五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一千一百四十二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四百七十六元                    │          │
├────────┼─────────────────┼──────────┤
│合    計  │五十三萬四千九百四十九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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