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 相 對 人 金隆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肆 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五號達成 訴訟上和解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計算書: (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一萬九千三百一十七元 第一審送達費用 二百一十五元 另三百七十元已發還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合計 一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