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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坤
送達代收人
尤秦寬
相對人
南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伍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原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萬零貳元,二、原審郵費叁佰壹拾肆元(退還之貳拾陸元已剔除),三、本件郵費貳佰叁拾捌元,共計肆萬零伍佰伍拾肆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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