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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壬○○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子○○
聲請人
癸○○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富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相對人於公司解散之前即涉有四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目前尚有三件尚未確定,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情,並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移審函件二件、開庭傳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六號民事裁定,並參酌聲請人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移審函件二件、開庭傳票影本一件,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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