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一號
- 聲請人
- 台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己○○
- 相對人
- 中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住
庚○○ 住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獻鐘」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許秀芬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