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七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七號
- 聲請人
- 泔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淑慧
- 相對人
- 宜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曾以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催告之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各一紙及存證信函、回執、掛號函件退件信封二紙為證。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開存證信函係對台中市○區○○里○○路一五九號一樓之公司所在地為郵寄送達,而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而予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存證信函、回執、掛號函件退件信封各二紙在卷可參,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係台中市○區○○街二八九號二樓之四,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則在聲請人未併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為郵寄送達,而遭退回前,亦不得認業已符合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要件,要屬當然。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