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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坤
送達代收人
尤秦寬
相對人
齊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鈞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七三號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柒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提出鈞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釋明費用之證明文件及訴訟費用計算書一紙,請求裁定確定上述訴訟費用金額。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並查核聲請所提資料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F0~T40附計算書:┌─────────────┬─────────────┬──────────┐│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七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三十四元 │ │├─────────────┼─────────────┼──────────┤│共計│ 七萬九千九百九十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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