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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
新日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千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八二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秀芬

~B書 記 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肆仟零叁拾貳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伍佰壹拾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陸拾捌元               │                  │
├────────┼─────────────┼──────────────┤
│合    計  │叁萬肆仟陸佰壹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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