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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四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四四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對人
松慶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中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苗栗
相對人
甲○○ 住同右
送達代

        乙○○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四千零四        元  │
├────────┼─────────────┼──────────────┤
│第一審送達費  │三百二十一        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          元  │
├────────┼─────────────┼──────────────┤
│合    計  │四萬四千四百九十五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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