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第一二五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亞泰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亞泰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有關稅額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