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 聲請人
- 經濟部工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丁○○
- 相對人
- 中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相對人積欠工業區維護費及污水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共計七個月,積欠大里工業區工業區維護費及污水費,合計新臺幣(下同)一萬一千三百十二元未繳,經聲請人多次催告未付,有催繳函為證,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狀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工業主管機關應依規定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之管理事宜,該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各該工業區管理機構擬訂,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者,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之費率,得按各使用人排入之廢水量及水質,訂定差別級距。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第一項之費用及前項之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後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國家就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分設不同之裁判系統,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各具權限,不得逾越,並相互尊重彼此職權及裁判效力,訴訟事件如係公法性質而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僅行政法院有裁判之權限,民事法院自無審判之權。本件工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收取之費用,乃係為維護工業區之運作,而由法律直接規定得向工業區內使用人強制收取,並非本於主管機關與工業區使用人間之私法上合致之意思表示。從而上開費用之收取,性質上為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屬行政法院之權限,並非私法上之權利義務。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無裁判權限。聲請人就上開費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秀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