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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黃森榮
相對人
正揚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參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三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裁  判  費        一0八三四五元
  第一審郵票費用              八一四元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二七二元
  共         計    一0九四三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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