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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蔡垂添
代理人
葉茱洲
相對人
立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七萬四千零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 六百二十三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零二元                       │          │
├────────┼─────────────────┼──────────┤
│合    計  │ 七萬四千七百二十五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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