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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四號

聲請人
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豐聖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對相對人在台中縣潭子鄉○○路七九巷七號工廠內之輕便鞋產品實施勘驗。

理由

一、按對於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及應證之事實(相對人製造、販賣之輕便鞋侵害聲請人之新型專利權)如附件聲請人之聲請書所載。

三、右開聲請事項有聲請人提出之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報告、出貨單及專利公告、專利證書為證,聲請人就確定主文所示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 銘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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