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九號 聲 請 人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送達代收人 蔡欽源律師 右聲請人因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止,聲請人之債權人對於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前所生債權,不得行使;對聲請人之破產、和解或強 制執行(含假扣押執行程序)等程序,應予中止。聲請人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 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外,對所負之債務,不得履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重整更生,聲請重整事件, 業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民國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公司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為理由,向鈞院聲請重整,聲 請人公司之債權額初估約在新臺幣(下同)三十八億元,除正常之營運所生債務 約十九億元外,其餘因前任董事長劉文斌之不法背書保證行為,致生有疑義之債 務餘額約十八億餘元,此等種種債務,所衍生之訴訟案件、非訟事件迄今約有三 十餘件,其中不乏有經本票裁定確定或支付命令確定之案件,且聲請人公司之所 有坐落台中縣大里市○○段一八一四、一八一五、一八六二、一八六四號土地, 亦已遭其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公司雖與債權銀 行團取得協議,經由協商機制,由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聲請人公司延展清償,因 此債權人均暫無繼續查封執行等動作,然而聲請人公司復卻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 日接獲銀行通知,謂聲請人前董事長林文斌所簽發之票據,其中面額二億元之支 票一紙,已經債權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提示後遭退票,深恐其他債權人因 此張鉅額退票,對銀行團之協商機制失去信心,進而採取強制執行查封手段,則 聲請人公司勢將面臨破產倒閉之困境,因聲請人是否應予重整,尚待法院裁定, 惟此時如仍由債權人繼續或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勢必影響日後重整計畫之進 行,且在此之前,如不為緊急保全處分,任由債權人就其債權繼續行使債權,縱 使聲請人公司尚有足夠清償之資產,以及足以如期營運償債之規劃,亦將使整個 重整計畫陷於不能,故實有先暫時中止各項執行之程序,並限制各債權人行使債 權之必要,且為求公平並保持聲請人公司之資力,聲請人公司對所負債務亦應暫 停履行,惟為維持聲請公司正常及必要之營運,有關公司繼續營運所必要之債務 及費用,例如原、物料協力廠商債務、水電費、員工薪資及正常退休資遣、銀行 許可之循環使用額度之國內外購料信用狀貸款等,則不在緊急處分禁止履行之內 ,此外前揭禁止行使債權亦請限制於本裁定送達之日前成立者為限,以使聲請人 公司在法院為重整裁定前,仍充分利用設備正常存續營運,故依公司第二百八十 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聲請緊急保全處分。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 重正聲請狀、債務明細表、法院訴訟資料清冊、本票裁定、法院囑託查封函、面 額二億元之本票退票理由單及報紙公告影本各一份為證。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履 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中止之處 分。該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公司法第二百八十 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二號受理中,而是 否准予重整,尚有待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 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並選任檢查人詳予調查及提出查核報告後,始得為 之。在此之前,若任令聲請人公司之債權人行使債權及該公司對債權人履行債務 ,並開始破產或強制執行程序(含假扣押執行程序),均有礙於法院評估得否開 始重整,及將來重整計畫之核定與進行,是聲請人聲請於本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 ,裁定為如主文所示之緊急處分,即有必要,爰酌定九十日期間,予以准許,裁 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