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聲請人
匯強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金銓
相對人
中國農民銀行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洋祐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台中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三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二號判決確定,依本院上開第一審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號判決諭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該判決而上訴第三審,亦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除已自行支付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外,其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參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
  第一審送達費   貳佰伍拾伍元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合計              壹拾參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