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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忠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調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五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玖仟參佰元
 第一審送達費   肆佰貳拾參元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合    計    玖仟捌佰貳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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