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代理人
- 楊浩嘉
- 代理人
- 葉茱洲
- 相對人
- 喬貿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0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零陸佰零柒元 第一審送達費 柒佰元 本件程序費用 貳佰零肆元 合 計 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