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 聲請人
- 台灣省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古源俊
- 相對人
- 健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珠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健榮有限公司、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兩造以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審理和解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陸仟零肆拾肆 元 │ 原三萬二千零八十八元 (和解退費二分之一) ├────────┼─────────────┼──────────────┤ │第一審送達費 │貳佰玖拾捌 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 元 │ ├────────┼─────────────┼──────────────┤ │合 計 │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