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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行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送達代收人
王錞熙
相對人
鏵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零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肆佰柒拾肆元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伍佰玖拾陸元       │繳一0七0元,退四七四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登報費     │柒佰捌拾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柒拾元        │               │
├────────┼─────────────┼──────────────┤
│合    計  │陸萬叁仟叁佰零柒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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