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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六八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六八九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孫佩蘭
相對人
汎鑫企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汎鑫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汎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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