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省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古源俊
- 相對人
- 雙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由真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達成訴訟上和解,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裁判費│五千三百零六元 │原繳一萬零六百十一元││ │ │,因和解退還五千三百││ │ │零五元 │├─────────────┼─────────────┼──────────┤│原審郵票費用│四百四十元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 │ │├─────────────┼─────────────┼──────────┤│共計│五千八百四十八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