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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一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揚智 事務所相 對 人 冠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冠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冠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八十八年、八十九年度營業稅額國稅局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0一號延展清算完結及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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