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七七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七七八號
聲 請 人即登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
- 送達代收人
- 立本事務所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登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登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八十六年度、八十七年度營所稅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