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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八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林正智
相對人
元德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玖元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貳拾叁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柒佰玖拾陸元       │繳一三六五元,退五六九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貳佰叁拾捌元       │               │
├────────┼─────────────┼──────────────┤
│合    計  │貳拾叁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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