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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關淑能
相對人
文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文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文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公司營業所得稅額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前聲請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止完結清算,惟仍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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