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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
法定代理人
紀正俊
代理人
劉靜文
相對人
雅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計算書: (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備 註第一審 裁判費 一萬五千元第一審送達費用 四百四十三元 另五百一十元已發還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一十七元合計 一萬五千五百六十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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