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八五號
- 原告
- 江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雄智
一、右原告與被告巨士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B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