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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八五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八五號

原告
江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雄智

一、右原告與被告巨士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B書記官 王竪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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