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七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七二號
- 原告
- 亞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源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數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捌拾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提出兩造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四)預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B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