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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天生、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肆仟陸佰玖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叁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佰玖 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 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提出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楊天生、甲○○、簡肇 涵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四)預繳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恩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B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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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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