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喬國皮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令模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折合 銀元壹佰壹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捌點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參 仟壹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壹份,內容應明確記載: 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2、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 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3、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 任狀。 (三)提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壹份,並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臺 幣叁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