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乙○、與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二號 原 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到 院。 理 由 一、查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即經主管機關撤銷公司 登記在案,且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原告 起訴列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法定代理人,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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