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二號
- 原告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黃嘉明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到院。
理由
一、查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即經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在案,且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原告起訴列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法定代理人,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