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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二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二號

原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到院。

理由

一、查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即經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在案,且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原告起訴列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法定代理人,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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