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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偉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肆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偉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並約定被告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無須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立有借據乙紙及約定書三紙在卷可稽。詎被告偉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本息僅繳至九十一年一月六日止,尚欠原告本金伍佰肆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主文欄第一項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乙○○、甲○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原告並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負連帶償還責任。故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乙紙及約定書三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對原告主張借款等事實均不爭執,惟請求原告應先就擔保物受償。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乙紙及約定書三紙為證,被告對之均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雖以原告應先就擔保物受償云云抗辯,惟原告依據債權或物權法律關係請求受償,核屬原告可得選擇之權利,兩造就此既無特約,被告自不能以原告另有擔保物權而拒絕債之給付。被告此部分抗辯,並無理由。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伍佰肆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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